| 索引號: | ajj-2022-00033 | 發布機構: | 第一師阿拉爾市安委會辦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22-04-12 | 廢止日期: |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規劃計劃 | |
| 關鍵詞: | |||
關于印發《第一師阿拉爾市首批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險化學品目錄(試行)》的通知(師市安委辦發〔2022〕7號)
各團場(鎮),師市機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現將《第一師阿拉爾市首批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險化學品目錄(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第一師阿拉爾市安委會辦公室
2022年4月12日
第一師阿拉爾市首批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險化學品目錄(試行)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兵團黨委、兵團關于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扎實開展好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計劃,防范和化解危險化學品系統性安全風險,促進師市化工產業安全健康發展,結合師市實際,制定《第一師阿拉爾市首批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險化學品目錄(試行)》(以下簡稱《目錄》)。
一、總則
(一)監管體系。各單位、各部門要結合各自實際和《目錄》要求,建立健全“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要求,進一步壓實責任、健全機制、形成合力,切實強化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職責。
(二)源頭管理。發改、工信、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建、交通運輸、商務、衛健、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要結合《目錄》,在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立項、規劃、建設階段以及相關行政許可證照新領、換發、延期、注銷和化工裝置拆除等關鍵環節,依法從緊從嚴實施審查審批。
(三)企業主體責任。各類危險化學品企業要把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作為安全生產工作的出發點、落腳點、關鍵點,結合各自實際,按照“細、嚴、實”的要求,制定有操作性、針對性的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構建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全員全崗位全覆蓋的安全責任體系。
(四)生產經營儲存環節。生產、經營、儲存《目錄》中限制和控制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預防事故、控制事故、減少與消除事故影響的安全設施、設備,并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正常使用。
(五)使用環節。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使用許可證。無須取得使用許可的相關企業、醫院、學校、科研機構等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也應當委托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單位配送危險化學品,并加強其使用安全管理。
(六)運輸環節。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執行師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將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終端接入交通運輸部門聯網聯控平臺。運輸易燃、易爆以及劇毒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應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嚴格城市重點區域、城市主要街路、公路、人員密集場所、高架橋梁、飲用水源地等區域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通行管控。
(七)危廢處置環節。建立部門聯動、區域協作、重大案件會商督辦機制,形成覆蓋危險廢物產生、收集、貯存、轉移、運輸、利用、處置等全過程的監管體系。嚴格落實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安全監督管理責任,科學規劃、合理布點危險廢物處置企業,加快處置設施建設,消除處置能力瓶頸,減少處置環節風險。
二、禁止部分
(一)危險化學品品種禁止。《目錄》中《禁止危險化學品目錄(230種)》(附件1)所列危險化學品,在全師市范圍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和使用等環節全部禁止。國家、兵團在特定行業可豁免使用的,遵照其規定。
(二)危險化學品項目建設禁止。禁止在化工園區外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建設項目(除化工重點監控點和提升安全、環保、節能水平及質量升級、結構調整以外的改擴建項目)。
(三)危險化學品運輸禁止。劃定危化品運輸車輛禁、限行區域,具體的禁、限行路線及禁、限行時間以公安、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交通管理要求為準。
三、限制和控制部分
(一)嚴格限制和控制危險化學品品種。在嚴格限制和控制區域一律禁止危險化學品生產,只允許使用、運輸和經營列入《嚴格限制和控制區域危險化學品目錄(277種)》(附件2)范圍的品種。
嚴格限制和控制區域內允許涉及民生的汽油、柴油、液化石油氣、液化天然氣、壓縮天然氣、新型燃料、制冷劑和工業氣體(如氧、氮、氬、乙炔)等危險化學品,以及醫院、學校、科研機構等使用的危險化學品依照相關規定使用和流通。
嚴格限制和控制區域內現有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按照國家相關要求,對安全條件落后的企業采取逐步清理、退出或改造。限制和控制區域內現有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可以保留,但不得改建、擴建。嚴格限制和控制涉及《嚴格限制和控制區域危險化學品目錄》品種使用、運輸和經營企業的數量。
未列入《嚴格限制和控制區域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在師市范圍內只能以符合國家標準的試劑的形式進行流通。
(二)嚴格限制和控制高危化學品建設項目。從嚴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涉及光氣、硝化有機物、液氨、液氯、硝化纖維素、苯乙烯、乙烯、硝酸銨、丙烯腈、環氧乙烷、氯乙烯等劇(高)毒、易燃、易爆高危化學品建設項目。
(三)嚴格限制和控制危險化學品數量。危險化學品企業應嚴格控制和限制其儲存和使用量,逐步推動師市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三個一批”(即通過物質替代注銷一批重大危險源、通過控制和減少危化品儲量降低一批重大危險源等級、通過加強管理提升一批重大危險源風險管控水平),防范化解師市重大安全風險。鼓勵危險化學品企業通過技術革新,采用非危險化學品替代危險化學品、危險性低的化學品替代危險性高的化學品。
四、附則
1.《目錄》所稱嚴格限制和控制區域,是指一團金銀川鎮、二團新井子鎮、三團甘泉鎮、四團永寧鎮、五團沙河鎮、六團雙城鎮、七團瑪灘鎮、八團塔門鎮、九團梨花鎮、十團昌安鎮、十一團花橋鎮、十二團塔南鎮、十三團幸福鎮、十四團金楊鎮、十六團新開嶺鎮、幸福路街道辦、金銀川街道辦、青松路街道辦以內的行政區域;阿拉爾經濟技術開發區除兵團商務局認定的化工園區以外的行政區域。
2.《目錄》中《禁止危險化學品目錄》為負面清單,《嚴格限制和控制區域危險化學品目錄》為正面清單。《禁止危險化學品目錄》列出國家明令禁止的對人類健康和環境造成重大影響、有持久性危害的危險化學品,以及未在師市流通的劇毒危險化學品和爆炸物。
3.《目錄》所稱危險化學品生產,是指以該危險化學品為主要中間產品或最終產品的生產。如果在生產過程中出現列入禁止目錄中難以消除的副產物,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妥善處置。
4.《目錄》所稱危險化學品企業,是指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單位的統稱。
5.《目錄》所稱危險化學品運輸,是指道路運輸。
6.《目錄》所稱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是指《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中《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2013年版)》的最低年設計使用量。
7.《目錄》所稱試劑,是指單一包裝單位液體不大于25升、固體不大于25千克包裝、氣體不大于50升氣瓶。試劑根據需要進行儲存、使用和運輸,但應符合《化學試劑包裝及標志(GB15346)》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相關規定。
8.經營單位無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或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不在師市范圍內,其經營范圍不受《嚴格限制和控制區域危險化學品目錄》限制。
9.《目錄》列舉的危險化學品在生產、儲存、經營、運輸和使用時,還應當遵守國家和兵團關于危險化學品的其他規定。涉及需要履行國際公約的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經營、運輸和使用,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到相應的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10.《目錄》根據《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編制,《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如有修訂,《目錄》作相應調整。對不在《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內的其他危險物質,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安全管理。
11.《目錄》有效期3年,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

用戶登錄
還沒有賬號?
立即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