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00000000-2020-00194 | 發布機構: | 政府辦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20-08-04 | 廢止日期: | |
| 文 號: | 師市發〔2020〕63號 | 主題分類: | 政策文件 |
| 關鍵詞: | |||
《第一師阿拉爾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實施細則(試行)》
各團場(鎮),師市機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第一師阿拉爾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實施細則(試行)》已經師市行政常務會議2020年第8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第一師 阿拉爾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4日
第一師阿拉爾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
出租、出借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師市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范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及預算管理等有關規定,結合師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師市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社會團體以及各級各類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活動(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單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交通運輸設備、通用辦公設備、專用設備、辦公家具等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
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是指單位在保證履行行政職能和完成事業任務的前提下,經批準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在一定時期內以有償方式讓渡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使用的行為。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借是指單位在保證履行行政職能和完成事業任務的前提下,經批準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在一定時期內以無償方式讓渡給師市內其他行政事業單位使用的行為。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對外出租、出借國有資產,必須辦理報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對外出租、出借。
第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對外出租、出借國有資產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 師市財政部門負責師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相關制度的制定,按照審批權限審批、備案,及政策制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 師市團場(鎮)、師市本級單位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和監督;審核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事項,并按規定權限予以審批;督促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加強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九條 師市各級行政事業單位負責按照規定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事項的報批手續,切實履行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安全完整的監督、管理責任。
第十條 師市各級行政事業單位經批準出租的國有資產應簽訂統一規范的合同,合同范本由師市財政局統一制定。
第三章 辦理程序及要求
第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的審批權限:
(一) 師市審批事項。單位賬面原值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500萬元以下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事項,由團場(鎮)、師市本級單位主管部門將其所屬行政事業單位申請事項審核同意后,經師市財政局提出意見,報師市審批;
其中,賬面原值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需提交師市行政常務會審議。
(二) 師市財政局審批事項。賬面原值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事項,由團場(鎮)、師市本級單位主管部門將其所屬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出租、出借事項進行審核同意后,報師市財政局審批。
(三) 設鎮的團場、師市本級單位主管部門審批事項。賬面原值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下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事項,由設鎮的團場、師市本級單位主管部門對其所屬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出租、出借事項進行審批,報師市財政局備案。
本項內容的審批權限只授權于建鎮的團場和師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
經批準出租的資產,由產權單位進入師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公開招租,招租底價根據市場參考價或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并報師市財政局備案。
特殊情況按照程序經師市財政局審批后可由單位自行公開招租,通過競價或競爭性談判等方式確定承租戶,也可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招租。
第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應報送以下有關資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準確性負責:
(一) 資產出租、出借申請文件,包括擬出租、出借資產的產權情況、使用情況,出租出借理由、及對承租、承借方的行業要求等內容,其中事業單位需提供可行性論證資料;
(二) 《第一師阿拉爾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申請表》;
(三) 擬出租、出借資產的權屬證明、價值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記賬憑證和固定資產卡片、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等憑據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關資料。
上述資料提供不全的應不予辦理出租、出借事宜。
第十三條 資產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用于商業經營的房屋出租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年。出租到期后,如繼續出租的,應重新審批。
資產出租出借后,僅限合同協議的承租承借人使用,承租承借人不得再以各種形式轉租轉借。
行政事業單位不得向企業、個人及其他組織等非同級行政事業單位出借國有資產。
第十四條 以下幾種特殊情況可以不采用公開招租方式。
(一) 招租項目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護等特殊要求的,經有關部門審核,師市財政局批準,可采取邀請招租的方式;
(二) 經公開征集只產生一個意向承租方的,經師市財政局批準,可以采取協議租賃的方式,由出租單位與承租方協商確定不低于招租底價的租賃價格,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師市財政局批準;
(三) 經第一師阿拉爾市政府批準的其他出租行為。
第十五條 資產出租合同由出租單位與承租人簽訂。出租合同應包括:標的名稱、租賃期限、資產使用范圍、租金、租金交付時限、資產維護及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與違約責任等條款。
資產出借合同由出借方與借用方簽訂。出借合同應包括:借用資產名稱、借用時間、使用人保管責任及雙方的權利、義務與違約責任等條款。
租賃期內的水、電、物業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按照“誰使用,誰支付”的原則,由承租人支付。租賃期滿后,行政事業單位也不得認購、退回或折價收購承租人的固定資產或裝修費用。
第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于出租、出借合同簽訂后30日內將合同原件等相關資料報師市財政局備案,并及時登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填列資產出租、出借的相關信息,對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產實行專項管理。
第十七條 單位國有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凍結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產權有爭議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第四章 收益管理
第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對國有資產出租取得的收入,扣除相關稅金、評估費、服務費、拍賣傭金等費用后,按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及時上繳師市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納入預算管理。
各級行政事業單位應定期對以往年度出租收入余額進行清理,按規定及時繳入財政。
第十九條 各行政事業單位應嚴格加強國有資產出租行為的財務會計管理,并在單位財務會計報告中充分披露。
第五章 監督檢查及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出租、出借要自覺接受人大、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出租、出借單位及相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未經集體研究或管理機構審批,擅自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
(二) 未經集體研究或管理機構審批,擅自降低出租底價或變更出租期限的;
(三) 故意拆分出租資產出租年限、面積等,規避本實施細則相關規定的;
(四) 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的;
(五) 隱瞞、滯留、坐支、挪用國有資產出租收入和利用出租收入私設“小金庫”的;
(六) 其他違反規定的出租出借行為。
第二十一條 團場(鎮)、主管部門應切實加強對所屬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結合日常管理,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行為進行專項檢查。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二十條規定的單位及責任人,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師市各團場(鎮)、師市本級單位主管部門可依照本實施細則,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報師市財政局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實施前,單位已簽訂尚未到期的資產出租出借合同繼續履行,應在實施細則生效后的30日內報師市財政局備案;已到期的如需出租按本細則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第一師阿拉爾市行政事業單位
國有資產租賃合同書
字( 年)第 號
二○二 年 月 日
第一師阿拉爾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
租賃合同書
字( 年)第 號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方現將__________________資產出租給乙方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為明確甲乙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租賃期限
租期為______,從_____年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租賃資產
資產所在地址
資產名稱
單位
結構
數量
資產
原值
評估
價值
租賃用途
m2
臺
合 計
三、租金及租金交付時限
1.乙方每(半、1年)年或一次性向甲方繳納租金人民幣
元,(大寫: 萬 仟 佰 拾 元 角整)。
2.乙方應于每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除補交租金外,每逾期一日,乙方應按日租金的倍向甲方支付滯納金。
3.房屋押金:人民幣 元,(大寫: 萬 仟
佰 拾 元 角整),待合同期滿或特殊情況導致的合同結束,乙方退租后返還。
四、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1.出租資產屬國有資產,所有權屬國家,甲方是有限期資產使用權出租,乙方在合同期限內有使用權。
2.甲、乙雙方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及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
3.甲方應經常檢查房屋或其他租賃資產的使用和損壞情況,對乙方的不當使用,及時指出并督促糾正,合同期間內,乙方在使用過程中對租賃房屋或租賃資產一切構件、設備的自然損壞,由乙方負責維修。另有約定除外。
4.乙方應按承租的用途和注意事項使用租賃資產,人為損壞房屋和設備,應負責修復還原或照價賠償;擅自施工,亂搭、亂拆、破壞結構或由于超負荷使用發生安全事故,應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5.乙方為了生產、經營或其他需要添建、加裝、改修房屋,須以書面申請,經甲方同意簽定協議后,方可進行,合同終止后,房內固定設備、裝修設施均屬甲方所有,甲方不予補償。
6.租期屆滿,乙方仍需繼續租用時,應在期滿前 個月內向甲方提出申請,甲方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乙方并辦理續租手續。
7.合同期滿雙方若未續簽協議,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內退還租賃資產,如不履行合同,甲方有權依法將乙方室內設備強行搬出,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擔。每逾期一日,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倍的滯納金,乙方還應向甲方支付 個月租金額的賠償金。
8.承租資產相關的水電費、衛生費等費用均由乙方自理,凡由甲方負責收取水電費、衛生費等費用的租戶,則需向甲方按時交納上述費用,費用標準按相關部門收取甲方的費用標準執行,相關費用不明確的,可以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上述費用不包含在資產租賃費之內。
9.租賃期間,雙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乙方確因有事需退租賃資產,須提前 個月以書面方式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后,乙方應按不滿半年租期按半年計算,超過半年不滿一年的租期按一年計算向甲方支付租金,合同終止。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收回租賃資產,乙方應按照合同總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負責賠償直至達到彌補全部損失為止:
1.乙方擅自將租賃資產分租、轉租、轉讓、轉借的;
2.乙方利用租賃資產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3.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擅自拆改變動房屋結構或損壞房屋的;
4.擅自改變本合同規定的租賃用途的;
5.乙方拖欠租金或欠交管理費、水電費等累計達 個月的。
六、違約責任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有一方違約,則向對方支付___個月租金額的違約金。
七、免責條款
1.租賃資產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毀損和造成損失的,甲、乙雙方互相不承擔責任。
2.因法規、政策或公共利益原因使合同提前終止履行,甲方不承擔責任,但甲方需應提前____個月書面告知乙方。
八、本合同雙方簽(章)后生效。甲、乙雙方自覺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九、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以下兩種方式只能選擇一種):
?師市本級單位主管部門、團場(鎮)進行調解。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十、其他約定及補充事項:
。
十一、本租賃合同書一式四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財政部門一份,具有合同法律效力,未盡事項,雙方協商后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簽訂。
出租方(甲方):
法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承租方(乙方):
法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乙方身份證、營業執照復印件:
年 月 日
附件2
第一師阿拉爾市行政事業單位房產出租、出借申報審批表
單位:元
出租出借單位
單位名稱
單位負責人(簽章)
單位地址
經辦人及聯系號碼
申請出租出借國有資產情況
物業名稱
房屋坐落及面積或
設備型號
出租出借
面積或數量
賬面
原值
權證
情況
出租出借形式
出租出借期限
備注
申請理由
單位負責人(簽字):
(公章)
年 月 日
意見:
團場(鎮)\主管部門負責人(簽字):
(公章)
年 月 日
師市財政局
審批意見
(公章)
年 月 日
注: 1.本表一式三份,申請單位、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各執一份。資產情況可另增附頁。
2.物業包括辦公用房、住房和附房; 權證包括房產證、土地證和契證。
3.本表中主管部門特指師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
附件3
第一師阿拉爾市行政事業單位房產出租、出借結果備案表
單位:元
出租出借
單位
單位名稱
負責人(簽章)
單位地址
經辦人及
聯系號碼
出租、出借房產情況
物業名稱
房屋坐落及面積
或設備型號
出租出借
面積或數量
期限
租金(借息)
備注
情況說明
單位負責人(簽字):
(公章)
年 月 日
團場(鎮)\師市本級單位主管部門意見
團場(鎮)\主管部門負責人(簽字):
(公章)
年 月 日
財政部門
意見
年 月 日
注: 1.本表一式三份,申請單位、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各執一份。資產情況可另增附頁。
2.本表中主管部門特指師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
關于《第一師阿拉爾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實施細則(試行)》解讀
各團場(鎮),師市機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第一師阿拉爾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實施細則(試行)》已經師市行政常務會議2020年第8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第一師 阿拉爾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4日
第一師阿拉爾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
出租、出借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師市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范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及預算管理等有關規定,結合師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師市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社會團體以及各級各類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活動(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單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交通運輸設備、通用辦公設備、專用設備、辦公家具等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
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是指單位在保證履行行政職能和完成事業任務的前提下,經批準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在一定時期內以有償方式讓渡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使用的行為。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借是指單位在保證履行行政職能和完成事業任務的前提下,經批準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在一定時期內以無償方式讓渡給師市內其他行政事業單位使用的行為。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對外出租、出借國有資產,必須辦理報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對外出租、出借。
第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對外出租、出借國有資產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 師市財政部門負責師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相關制度的制定,按照審批權限審批、備案,及政策制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 師市團場(鎮)、師市本級單位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和監督;審核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事項,并按規定權限予以審批;督促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加強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九條 師市各級行政事業單位負責按照規定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事項的報批手續,切實履行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安全完整的監督、管理責任。
第十條 師市各級行政事業單位經批準出租的國有資產應簽訂統一規范的合同,合同范本由師市財政局統一制定。
第三章 辦理程序及要求
第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的審批權限:
(一) 師市審批事項。單位賬面原值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500萬元以下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事項,由團場(鎮)、師市本級單位主管部門將其所屬行政事業單位申請事項審核同意后,經師市財政局提出意見,報師市審批;
其中,賬面原值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需提交師市行政常務會審議。
(二) 師市財政局審批事項。賬面原值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事項,由團場(鎮)、師市本級單位主管部門將其所屬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出租、出借事項進行審核同意后,報師市財政局審批。
(三) 設鎮的團場、師市本級單位主管部門審批事項。賬面原值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下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事項,由設鎮的團場、師市本級單位主管部門對其所屬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出租、出借事項進行審批,報師市財政局備案。
本項內容的審批權限只授權于建鎮的團場和師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
經批準出租的資產,由產權單位進入師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公開招租,招租底價根據市場參考價或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并報師市財政局備案。
特殊情況按照程序經師市財政局審批后可由單位自行公開招租,通過競價或競爭性談判等方式確定承租戶,也可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招租。
第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應報送以下有關資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準確性負責:
(一) 資產出租、出借申請文件,包括擬出租、出借資產的產權情況、使用情況,出租出借理由、及對承租、承借方的行業要求等內容,其中事業單位需提供可行性論證資料;
(二) 《第一師阿拉爾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申請表》;
(三) 擬出租、出借資產的權屬證明、價值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記賬憑證和固定資產卡片、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等憑據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關資料。
上述資料提供不全的應不予辦理出租、出借事宜。
第十三條 資產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用于商業經營的房屋出租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年。出租到期后,如繼續出租的,應重新審批。
資產出租出借后,僅限合同協議的承租承借人使用,承租承借人不得再以各種形式轉租轉借。
行政事業單位不得向企業、個人及其他組織等非同級行政事業單位出借國有資產。
第十四條 以下幾種特殊情況可以不采用公開招租方式。
(一) 招租項目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護等特殊要求的,經有關部門審核,師市財政局批準,可采取邀請招租的方式;
(二) 經公開征集只產生一個意向承租方的,經師市財政局批準,可以采取協議租賃的方式,由出租單位與承租方協商確定不低于招租底價的租賃價格,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師市財政局批準;
(三) 經第一師阿拉爾市政府批準的其他出租行為。
第十五條 資產出租合同由出租單位與承租人簽訂。出租合同應包括:標的名稱、租賃期限、資產使用范圍、租金、租金交付時限、資產維護及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與違約責任等條款。
資產出借合同由出借方與借用方簽訂。出借合同應包括:借用資產名稱、借用時間、使用人保管責任及雙方的權利、義務與違約責任等條款。
租賃期內的水、電、物業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按照“誰使用,誰支付”的原則,由承租人支付。租賃期滿后,行政事業單位也不得認購、退回或折價收購承租人的固定資產或裝修費用。
第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于出租、出借合同簽訂后30日內將合同原件等相關資料報師市財政局備案,并及時登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填列資產出租、出借的相關信息,對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產實行專項管理。
第十七條 單位國有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凍結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產權有爭議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第四章 收益管理
第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對國有資產出租取得的收入,扣除相關稅金、評估費、服務費、拍賣傭金等費用后,按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及時上繳師市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納入預算管理。
各級行政事業單位應定期對以往年度出租收入余額進行清理,按規定及時繳入財政。
第十九條 各行政事業單位應嚴格加強國有資產出租行為的財務會計管理,并在單位財務會計報告中充分披露。
第五章 監督檢查及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出租、出借要自覺接受人大、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出租、出借單位及相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未經集體研究或管理機構審批,擅自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
(二) 未經集體研究或管理機構審批,擅自降低出租底價或變更出租期限的;
(三) 故意拆分出租資產出租年限、面積等,規避本實施細則相關規定的;
(四) 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的;
(五) 隱瞞、滯留、坐支、挪用國有資產出租收入和利用出租收入私設“小金庫”的;
(六) 其他違反規定的出租出借行為。
第二十一條 團場(鎮)、主管部門應切實加強對所屬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結合日常管理,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行為進行專項檢查。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二十條規定的單位及責任人,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師市各團場(鎮)、師市本級單位主管部門可依照本實施細則,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報師市財政局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實施前,單位已簽訂尚未到期的資產出租出借合同繼續履行,應在實施細則生效后的30日內報師市財政局備案;已到期的如需出租按本細則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第一師阿拉爾市行政事業單位
國有資產租賃合同書
字( 年)第 號
二○二 年 月 日
第一師阿拉爾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
租賃合同書
字( 年)第 號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方現將__________________資產出租給乙方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為明確甲乙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租賃期限
租期為______,從_____年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租賃資產
資產所在地址 | |||||||
資產名稱 | 單位 | 結構 | 數量 | 資產 原值 | 評估 價值 | 租賃用途 | |
m2 | 臺 | ||||||
合 計 | |||||||
三、租金及租金交付時限
1.乙方每(半、1年)年或一次性向甲方繳納租金人民幣
元,(大寫: 萬 仟 佰 拾 元 角整)。
2.乙方應于每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除補交租金外,每逾期一日,乙方應按日租金的倍向甲方支付滯納金。
3.房屋押金:人民幣 元,(大寫: 萬 仟
佰 拾 元 角整),待合同期滿或特殊情況導致的合同結束,乙方退租后返還。
四、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1.出租資產屬國有資產,所有權屬國家,甲方是有限期資產使用權出租,乙方在合同期限內有使用權。
2.甲、乙雙方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及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
3.甲方應經常檢查房屋或其他租賃資產的使用和損壞情況,對乙方的不當使用,及時指出并督促糾正,合同期間內,乙方在使用過程中對租賃房屋或租賃資產一切構件、設備的自然損壞,由乙方負責維修。另有約定除外。
4.乙方應按承租的用途和注意事項使用租賃資產,人為損壞房屋和設備,應負責修復還原或照價賠償;擅自施工,亂搭、亂拆、破壞結構或由于超負荷使用發生安全事故,應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5.乙方為了生產、經營或其他需要添建、加裝、改修房屋,須以書面申請,經甲方同意簽定協議后,方可進行,合同終止后,房內固定設備、裝修設施均屬甲方所有,甲方不予補償。
6.租期屆滿,乙方仍需繼續租用時,應在期滿前 個月內向甲方提出申請,甲方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乙方并辦理續租手續。
7.合同期滿雙方若未續簽協議,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內退還租賃資產,如不履行合同,甲方有權依法將乙方室內設備強行搬出,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擔。每逾期一日,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倍的滯納金,乙方還應向甲方支付 個月租金額的賠償金。
8.承租資產相關的水電費、衛生費等費用均由乙方自理,凡由甲方負責收取水電費、衛生費等費用的租戶,則需向甲方按時交納上述費用,費用標準按相關部門收取甲方的費用標準執行,相關費用不明確的,可以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上述費用不包含在資產租賃費之內。
9.租賃期間,雙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乙方確因有事需退租賃資產,須提前 個月以書面方式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后,乙方應按不滿半年租期按半年計算,超過半年不滿一年的租期按一年計算向甲方支付租金,合同終止。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收回租賃資產,乙方應按照合同總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負責賠償直至達到彌補全部損失為止:
1.乙方擅自將租賃資產分租、轉租、轉讓、轉借的;
2.乙方利用租賃資產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3.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擅自拆改變動房屋結構或損壞房屋的;
4.擅自改變本合同規定的租賃用途的;
5.乙方拖欠租金或欠交管理費、水電費等累計達 個月的。
六、違約責任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有一方違約,則向對方支付___個月租金額的違約金。
七、免責條款
1.租賃資產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毀損和造成損失的,甲、乙雙方互相不承擔責任。
2.因法規、政策或公共利益原因使合同提前終止履行,甲方不承擔責任,但甲方需應提前____個月書面告知乙方。
八、本合同雙方簽(章)后生效。甲、乙雙方自覺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九、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以下兩種方式只能選擇一種):
?師市本級單位主管部門、團場(鎮)進行調解。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十、其他約定及補充事項:
。
十一、本租賃合同書一式四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財政部門一份,具有合同法律效力,未盡事項,雙方協商后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簽訂。
出租方(甲方):
法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承租方(乙方):
法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乙方身份證、營業執照復印件:
年 月 日
附件2
第一師阿拉爾市行政事業單位房產出租、出借申報審批表
單位:元
出租出借單位 | 單位名稱 | 單位負責人(簽章) | |||||||
單位地址 | 經辦人及聯系號碼 | ||||||||
申請出租出借國有資產情況 | 物業名稱 | 房屋坐落及面積或 設備型號 | 出租出借 面積或數量 | 賬面 原值 | 權證 情況 | 出租出借形式 | 出租出借期限 | 備注 | |
申請理由 |
單位負責人(簽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意見:
團場(鎮)\主管部門負責人(簽字): (公章) 年 月 日 | 師市財政局 審批意見 |
(公章)
年 月 日 | |||||||
注: 1.本表一式三份,申請單位、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各執一份。資產情況可另增附頁。
2.物業包括辦公用房、住房和附房; 權證包括房產證、土地證和契證。
3.本表中主管部門特指師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
附件3
第一師阿拉爾市行政事業單位房產出租、出借結果備案表
單位:元
出租出借 單位 | 單位名稱 | 負責人(簽章) | |||||||
單位地址 | 經辦人及 聯系號碼 | ||||||||
出租、出借房產情況 | |||||||||
物業名稱 | 房屋坐落及面積 或設備型號 | 出租出借 面積或數量 | 期限 | 租金(借息) | 備注 | ||||
情況說明 |
單位負責人(簽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團場(鎮)\師市本級單位主管部門意見 |
團場(鎮)\主管部門負責人(簽字): (公章) 年 月 日 | 財政部門 意見 |
年 月 日 | ||||||
注: 1.本表一式三份,申請單位、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各執一份。資產情況可另增附頁。
2.本表中主管部門特指師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
關于《第一師阿拉爾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實施細則(試行)》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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