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師三團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 序號 | 抽查事項名稱 | 抽查依據 | 抽查主體 | 抽查對象 | 抽查比例 | 抽查頻次 | 抽查方式 | 抽查內容 |
| 1 | 村(居)務公開的組織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2018年)第三十一條 | 黨建工作辦公室 | 各連隊、社區 | 100% | 1次/年 | 現場檢查 | 1.黨費收繳、使用情況公示;2.發展黨員工作:預備黨員接收轉正公示;3.上級黨組織要求的專項工作。 |
| 2 | 物業管理監督檢查 | 《物業管理條例》 | 城鎮和生態保護中心 | 阿拉爾合眾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 不少于90% | 1次/月 | 現場檢查 | 1.基礎設施:三團城鎮內供電、供水、供暖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對管線、設施維修進行協調和管理;2.清潔方面:物業管理區域和相關場地清潔工作,垃圾收集、污水管疏通、公共區域綠化、建筑物維護維修工作;3.應急處置工作:是否建立和完善物業服務工作,是否落實24小時值班制。 |
| 3 | 防震減災知識宣傳教育和地震的應急工作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 平安法治建設辦公室 | 學校、幼兒園 | 不少于50% | 1-2次/年 | 臺賬檢查 | 1.地震演練逃生方案;2.地震應急預案;3.物資儲備;4.避難場所標識。 |
| 4 |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平安法治建設辦公室 | 企業、事業單位 | 不少于90% | 1次/月 | 現場檢查和臺賬檢查 | 1.臺賬檢查(是否開展崗前培訓、購買保險、是否開展應急預案演練等);2.現場檢查。 |
| 5 | 消防安全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19年)第三十一條 第五十二條 | 平安法治建設辦公室 | 各生產經營場所 | 不少于50% | 1-2次/年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1.電器設備的檢查,在一些易燃易爆的場所電器設備是否符合防爆的要求,在車間或者工作間中有沒有亂接電線的情況;2.倉儲檢查,倉庫中的物品要根據功能放置到指定位置,并且倉儲物資要按照一定的距離進行存放,倉庫中要保持通風和透氣的效果。消防器材要完備,還要有檢查記錄。3.通道檢查,在主干道、樓梯間、支干道中有沒有障礙物阻擋、消防栓和器材的放置位置是否被堵住,車輛有無亂停,消防通道消防標志是都清晰可見;4.檢查消防器材有無生銹,零部件是否完好,并且還要檢測消防器材中的水壓狀況以及器材的相應檢查記錄。 |
| 6 | 轄區清真食品監督檢查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清真食品管理條例 》(2005年)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 平安法治建設辦公室 | 個體經營者及商場、超市、集貿市場、賓館 | 100% | 2次/年 | 現場檢查 | 組織監督檢查人員,依照法定程序對個體經營者及商場、超市、集貿市場、賓館開展清真食品檢查。 |
| 7 | 對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活動中的動物防疫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15年) 第七條 第五十八條 第五十九條 | 農業和林業草原中心 | 畜牧水產行業 | 不少于1% | 2次/年 | 現場檢查 | 配合師市畜牧水產發展服務中心抽檢畜禽血液。 |
| 8 | 汛前安全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16年) 第三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2011年) 第十七條 | 農業和林業草原中心 | 有防洪任務的各單位 | 不少于5% | 2次/年 | 現場檢查 | 1.根據法律法規要求,做好定期或不定期查看巡查,汛期加強值班值守,儲備充足的防洪物資;2.加強防汛的監測和預警,及時組織抗洪搶險工作;3.對落實整改情況進行跟蹤督查,對檢查情況進行匯總、分類、資料歸檔備查。 |
| 9 | 對草原防火安全的檢查 | 《草原防火條例》(2009年)第二十一條 | 農業和林業草原中心 | 各基層單位 | 100% | 1次/年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1.告知責任:制定檢查方案,通知相關單位接受檢查,并提供資料,暗訪檢查不提前通知;2.檢查責任:對違反草原防火有關規定,進入草原并存在火災隱患以及可以引發草原火災的野外作業進行安全檢查,依法對現場進行實地勘查和全面檢查,并進行拍照、攝像;3.處理責任:針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發整改通知書。被檢查單位對檢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接到檢查結果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檢查單位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為承認檢查結果。檢查單位對被檢查單位提出的意見,應在10日內作出答復;4.移送責任:對涉及其他違法行為移交相關部門或司法機關;5.監管責任:草原監理站對作出的行政檢查決定應進行追蹤檢查;6.其它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10 | 農機作業質量檢查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2017年)第五條 第二十一條 | 農業和林業草原中心 | 農機車輛 | 100% | 2次/年 | 現場檢查 | 1.春耕春播農機安全質量檢查;2.三秋農機安全質量檢查。 |
| 11 | 農機操作人員安全檢查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12年)第四條 第十三條 | 農業和林業草原中心 | 農機車輛操作人員 | 100% | 2次/年 | 現場檢查 | 1.檢查是否“雙”證齊全(駕駛證、行車證);2.檢查作業期間是否違法載人、酒后駕駛、超速超載;3.檢查作業期間是否穿戴反光背心;4.檢查嚴禁夜間作業。 |
| 12 |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安全檢查 |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09年) 第三十條 第三十二條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1999年)十三條 | 農業和林業草原中心 | 農機車輛 | 100% | 1次/年 | 現場檢查 | 1.檢查車輛外觀是否合格(反光貼、燈光、剎車、喇叭);2. 檢查是否參加年度審驗,是否審驗合格;3.農機道路安全。 |
| 13 | 對語言文字社會應用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2001年)第二十二條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語言文字工作條例》(2015年)第五條 | 便民服務中心 | 學校、連隊 | 不少于50% | 1-2次/年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1.受理(準備)責任:制定檢查計劃和方案,確定檢查名稱、目的、內容、范圍、對象、時間、方法、實施單位等;2.檢查責任:對本地區語言文字社會應用是否規范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3.處理責任:根據監督檢查結果,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行為或情況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和建議;4.移送責任:對涉及其他違法行為移交相關部門或司法機關;5.監督責任:對被督導單位的整改情況進行核查,對未根據要求進行整改的單位及人員通報批評并責令其改正,監督檢查結束后,向社會公布、公示檢查結果,接受公眾監督;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終審:三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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