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團承接師市授予團鎮部分行政權力清單
| 三團行政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目錄(基本履職事項) | |||||||||
| 授予團鎮鄉鎮級行政權力事項清單59項(一) | |||||||||
| 序號 | 職權類型 | 職權名稱 | 職權依據 | 師市行業指導部門 | 承辦機構 | 責任事項 | 備注 | ||
| 1 | 其他行政權力 | 民兵工作任務的組織和監督 | 【行政法規】《民兵工作條例》(2011年)第七條 | 民兵辦 | 人民武裝部 | 1.組織階段責任:建立和鞏固民兵組織,提高民兵軍政素質。 | |||
| 2.監督階段責任:檢查民兵工作情況,督促民兵工作任務完成。 | |||||||||
| 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 2 | 其他行政權力 | 宗教事務管理,臨時宗教活動地點監管,大型宗教活動安全管理 | 【行政法規】《宗教事務條例》(2017修訂)第六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二條 | 民族宗教事務局 | 平安法治建設辦公室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按規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規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
| 2.審查階段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 | |||||||||
|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依照法定方式進行,不予許可的說明理由)。 | |||||||||
| 4.送達階段責任:制作并送達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告知申請人不服行政許可決定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 |||||||||
| 5.事后監督責任:開展后續監督管理。 | |||||||||
|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 3 | 行政 | 對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的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種植植物、堆放物品的強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2018年)第六十九條 | 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經濟發展辦公室 | 1.定期開展巡查; | |||
| 強制 | 2.對發現的問題,核實責任主體; | ||||||||
| 3.對責任主體進行政策法規宣傳; | |||||||||
| 4.督促責任主體限時整改恢復; | |||||||||
| 5.對拒不整改的責任主體,收集核實好現場資料后上報行政執法部門。 | |||||||||
| 4 | 行政 |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批準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2018年)第十一條 | 教育局 | 便民服務中心 | 1.定期摸排轄區兒童、少年就學情況; | |||
| 許可 | 2.對符合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兒童、少年進行審批; | ||||||||
| 3.督促學校對因身體殘疾學生不能入校就學的學生,開展送教上門服務。 | |||||||||
| 5 | 行政 | 無正當理由未依照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2018年)第五十八條 | 教育局 | 便民服務中心 | 根據學校反饋、派出所戶籍核查、連隊(社區)摸排適齡兒童、少年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法律規定入學人員名單,督促學生家長進行整改,并給予批評教育,對拒不整改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的,視情節輕重,按照法律法規給予相應處理。 | |||
| 處罰 | 【部門規章】《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1998年)第十一條 | ||||||||
| 6 | 行政 | 消防安全監督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19年)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二條 | 公安局 | 平安法治建設辦公室 | 1.根據上級人民政府安排或者結合本轄區消防工作需要,部署消防安全整治; | |||
| 檢查 | 2.組織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 ||||||||
| 3.指導、支持和幫助連隊(社區)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 | |||||||||
| 7 | 其他行政權力 | 社區戒毒管理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2008年)第三十四條 | 公安局 | 維穩綜治中心 | 1.組織保障責任:團場(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工作需要成立社區戒毒工作領導小組,配備社區戒毒專職工作人員,制定社區戒毒工作計劃,落實社區戒毒措施。 | |||
| 2.幫教措施責任:應當根據情況簽訂社區戒毒協議,提供戒毒知識輔導為有勞動能力的戒毒人員提供就業培訓、指導和援助;應當為戶籍住所變更的戒毒人員提供相關證明和協助。 | |||||||||
| 8 | 行政 | 對村(居)民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破壞村(居)民委員會選舉權的行為和換屆后村(居)民委員會工作移交的監督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2018年)第十七條 | 民政局 | 黨建工作辦公室 | 1.對環節的程序進行隨機抽查,有無違反法律規定; | |||
| 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2018年)第二十條 | 便民服務中心 | 2.若檢查結果有問題,責令其10個工作日內進行整改,或進行相關處罰; | ||||||
| 3.監督換屆后工作交接,確保順利交接; | |||||||||
| 4.完成檢查,并對檢查情況進行通報; | |||||||||
| 5.整理歸檔檢查資料。 | |||||||||
| 9 | 行政 | 村(居)務公開的組織監督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2018年)第三十一條 | 民政局 | 紀委 | 1.提議:連(居)管理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公開的具體方案,整理好需要公開的資料; | |||
| 檢查 | 黨建工作辦公室 | 2.審核:連(居)務監督委員會對方案進行審查、補充、完善后,提交連務聯席會議討論確定,經連隊管理委員會主任、連務監督委員會主任簽字、蓋章后公布; | |||||||
| 便民服務中心 | 3.公開:連(居)委會根據公開內容選擇適當的公開方式,按規定時限進行公開; | ||||||||
| 4.反饋:連(居)委會應主動接受群眾監督,對群眾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認真研究處理,及時作出答復; | |||||||||
| 5.歸檔:把公開的情況、收集到的連(居)民反饋意見、連(居)委會的承辦情況和連(居)務監督委員會的監督情況整理好資料,一并歸檔。 | |||||||||
| 10 | 其他行政權力 | 高齡補貼的審核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年)第三十三條 | 民政局 | 便民服務中心 | 1.根據連隊(社區)提交的初審合格的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簽署《80周歲以上高齡老人基本生活津貼申請審批表》意見; | |||
| 【自治區規范性文件】《80周歲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貼制度》(新黨辦發〔2011〕31號) | 2.對所有申請人名單進行公示。 | ||||||||
| 11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申請的初審 | 【行政法規】《社會救助暫行辦法》(2019年修訂)第十一條 | 民政局 | 便民服務中心 | 1.收集申請人的申請書、身份證、戶口本、殘疾證、離婚證、社???、收入證明、銀行卡流水、戶口注銷證明、剛性支出證明等資料; | |||
| 2.連隊(社區)協助收集資料、入戶核查、相關經濟狀況核實; | |||||||||
| 3.經審核,提出初審意見,并在申請對象常住地公示7天,無異議即上報團鎮審核,有異議組織民主評議對具體情況進行研判。 | |||||||||
| 12 | 其他行政權力 | 特困人員供養機構提供的供養服務不符合要求的處理 | 【行政法規】《社會救助暫行辦法》(2019年修訂)第十四條 | 民政局 | 便民服務中心 | 1.對行政區域內的特困供養機構服務進行監督檢查; | |||
| 【行政法規】《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2006年) | 2.發現其提供的供養服務不符合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終止供養服務協議;造成損失的,責令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
| 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 | |||||||||
| 13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的救助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年)第三十一條 | 民政局 | 便民服務中心 | 1.收集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本、社保卡、失能情況鑒定證明,2張1寸證件照片等資料,并填寫《第一師阿拉爾市經濟困難老年人補貼申請審批表》; | |||
| 2.連隊(社區)對收集的資料進行初審; | |||||||||
| 3.對連隊(社區)提交的初審合格的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簽署《第一師阿拉爾市經濟困難老年人補貼申請審批表》意見后,召開專題會研判; | |||||||||
| 4.對新增人員進行公示后,經團鎮行政常務會研究,給付資金。 | |||||||||
| 14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申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的初審 | 民政局 | 便民服務中心 | 1.收集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本、殘疾證、低保證或困難殘疾人家庭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社??◤陀〖?,2張2寸證件照片并填寫《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審批表》和承諾書; | ||||
| 2.對收集的資料進行初審。 | |||||||||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2018年修訂)第四十八條 | |||||||||
| 【國務院規范性文件】《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意見》(2015年) | |||||||||
| 三、申領程序和管理辦法 | |||||||||
| 15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申請臨時救助的審核 | 【行政法規】《社會救助暫行辦法》(2019年) | 民政局 | 便民服務中心 | 1.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 | |||
| 第四十八條 | 2.根據初審意見對其家庭情況進行抽查,并組織行政常務會、專題會議等,對申請對象進行審核認定,在申請對象常住地公示7天,在公示無異議后認定為社會救助對象。 | ||||||||
| 16 | 其他行政權力 | 孤兒保障對象審核 | 【部門規范性文件】《民政部財政部關于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的通知》(2010年)四、嚴格規范發放程序 | 民政局 | 便民服務中心 | 1.收集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本、社保卡、出生證明、公安機構、醫療機構出具的兒童父母死亡證明、2張1寸證件照等相關資料,并填寫《孤兒基本生活費申請表》; | |||
| 2.連隊(社區)對收集的資料進行初審; | |||||||||
| 3.連隊(社區)將初審合格的材料報送團鎮審核。 | |||||||||
| 17 | 其他行政權力 | 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查驗核實和終止保障資格審核 | 【部門規范性文件】《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關于進一步加強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2019年)二、規范認定流程 | 民政局 | 便民服務中心 | 對存疑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資格資料進行查驗核實,不符合發放資格的停發相關資金。 | |||
| 18 | 其他行政權力 |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備案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2018年修訂)第二十七條 | 民政局 | 便民服務中心 | 1.多形式廣泛征集民意,擬定草案; | |||
| 2.召開連隊(社區)“兩委”會審議完善; | |||||||||
| 3.報團鎮相關部門審查; | |||||||||
| 4.報團鎮黨委審核把關完善; | |||||||||
| 5.報師市民政局備案登記; | |||||||||
| 6.在團鎮、連隊(社區)層級分別公示。 | |||||||||
| 19 | 其他行政權力 | 設置鄉村公益性墓地的審核 | 【行政法規】《殯葬管理條例》(2012年修訂)第八條 | 民政局 | 便民服務中心 | 1.連隊提出建設公益性公墓申請;兩個以上連隊也可共同提出申請,具體事宜可由幾方協商確定; | |||
| 2.團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以正式文件向師市民政局上報請示;建設團鎮級公益性公墓,由團鎮人民政府直接向師市民政局上報請示; | |||||||||
| 3.編制建設公墓的可行性報告和規劃效果圖; | |||||||||
| 4.根據公益性墓地的性質,上報師市自然資源局、住建局、發改委、生態環境局、統戰部(回、維吾爾、哈薩克、柯爾克孜、烏孜別克、塔吉克、塔塔爾、撒拉、東鄉和保安等10個少數民族),部門提出審查意見; | |||||||||
| 5.將以上材料原件報師市民政局審批備案。 | |||||||||
| 20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申請社會救助的審核 | 【行政法規】《社會救助暫行辦法》(2019年修訂)第四條 | 民政局 | 便民服務中心 | 1.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 | |||
| 2.根據初審意見對其家庭情況進行抽查,并組織行政常務會、專題會議等,對申請對象進行審核認定,在申請對象常住地公示7天,在公示無異議后認定為社會救助對象。對符合條件的社會救助對象確定救助金額,發放最低生活保障證或確認通知書,并從做出確認同意決定次月起發放社會救助金。 | |||||||||
| 21 | 行政 | 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的審核 | 【地方規范性文件】《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就業困難人員認定辦法》(2009年)第三條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便民服務中心 | 1.對連隊(社區)提交的認定資料進行審核,查看社保繳費記錄并告知相關政策,將符合條件的人員錄入就業困難人員系統; | |||
| 確認 | 2.公示(3個工作日)無異議后在《就業困難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印章并及時導入“兵團就業一庫一平臺”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模塊信息數據庫,并將每月本轄區就業困難人員花名冊(加蓋印章)上報師市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局; | ||||||||
| 3.定期推送就業崗位,做好就業幫扶。指定專人負責對接幫扶,提供職業指導和崗位推介服務,并跟蹤解決其就業過程中的困難和問題,最大限度幫助其實現就業。對確實難以實現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開展個性化“一人一策”兜底援助,對符合條件的通過公益性崗位予以安置; | |||||||||
| 4.做好管理。對“兵團就業一庫一平臺”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模塊應用及維護,實時動態維護系統數據,落實各項就業創業援助幫扶政策,完善臺賬資料。 | |||||||||
| 22 | 行政 | 農村居民未經批準或者違反規劃的規定建住宅的處罰 | 【行政法規】《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1993年)第三十七條 | 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林業和草原局) | 城鎮和生態保護中心 | 1.發現農村居民未經批準或者違反規劃的規定建住宅的行為立即制止,下達整改通知書明確整改要求,逾期未改則轉入行政處罰程序,確認違法事實后立案; | |||
| 處罰 | 2.對立案的案件,及時組織調查取證。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 | ||||||||
| 3.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 |||||||||
| 4.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聽證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結果,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聽證的權利; | |||||||||
| 5.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結案歸檔; | |||||||||
| 6.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 |||||||||
|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 23 | 行政 | 對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未按規劃審批程序批準而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行政強制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年)第六十五條 | 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林業和草原局) | 城鎮和生態保護中心 | 1.發現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未按規劃審批程序批準而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行為立即制止,下達整改通知書明確整改要求,逾期未改則轉入行政處罰程序,確認違法事實后立案; | |||
| 強制 | 【行政法規】《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 2.對立案的案件,及時組織調查取證。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 | |||||||
| 3.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 |||||||||
| 4.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結果,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聽證的權利; | |||||||||
| 5.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 |||||||||
| 6.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拆除義務又不行政復議或訴訟的,團鎮人民政府依法進行強制拆除; | |||||||||
| 7.履行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 | |||||||||
| 24 | 行政 | 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條 | 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林業和草原局) | 農業和林業草原中心 | 1.根據征地情況確定征地補貼名冊; | |||
| 檢查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4年)第二十六條 | 2.召開職工大會商議; | |||||||
| 3.對征地補貼名冊進行公示; | |||||||||
| 4.公示無異議后對征地補償費進行發放; | |||||||||
| 5.對安置補助費用落實的相關印證材料真實性進行核實,確保安置補助費用按照要求發放到位。 | |||||||||
| 25 | 行政 | 對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土地、林木、林地和草原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的處理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2013年)第十六條 | 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林業和草原局) | 農業和林業草原中心 | 1.爭議雙方提出申請; | |||
| 裁決 | 2.受理爭議事件; | ||||||||
| 3.根據國土三調等開展調查; | |||||||||
| 4.擬定糾紛處理意見; | |||||||||
| 5.送達處理意見書; | |||||||||
| 6.做好政策講解、調解工作。 | |||||||||
| 26 | 其他行政權力 | 權限內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條國家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 | 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林業和草原局) | 城鎮和生態保護中心 | 1.按程序確定第三方編制單位; | |||
|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的若干意見》 | 2.調查研究(前期資料收集、調研); | ||||||||
| 《兵團團場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技術導則(試行稿)》 | 3.統一工作地圖和數據; | ||||||||
| 4.督促第三方機構落實國土空間規劃編制; | |||||||||
| 5.規劃按程序向師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報批(批前公示、審查報批、規劃公告、成果備案)。 | |||||||||
| 27 | 其他行政權力 | 組織實施土地(不含農田建設)整理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4年)第十八條 | 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林業和草原局) | 農業和林業草原中心 | 1.確定土地整理區域,提出工作方案; | |||
| 2.組織進行土地整理規劃設計,具體分析土地整理潛力、綜合效益,提出具體的規劃設計方案和權屬調整的意見等,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后,完善有關規劃及各類備件; | |||||||||
| 3.依法報上級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門審核、批準,獲得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 |||||||||
| 4.組織實施土地整理; | |||||||||
| 5.對調整后的土地,由師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對調整后的土地,辦理確定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等手續; | |||||||||
| 6.由批準土地整理的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門組織進行檢查驗收,并確定土地利用調整情況,包括耕地面積調整情況,有關資料、圖件等整理歸檔。 | |||||||||
| 28 | 行政 | 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的街道、廣場、市場和車站等場所修建臨時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批準 | 【行政法規】《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1993年)第三十二條 | 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林業和草原局) | 城鎮和生態保護中心 | 1.個人或者單位因施工需臨時占地提交申請; | |||
| 許可 | 2.收到申請材料后,核驗申請材料,符合申請資格,并且材料齊全、符合規定格式的當場受理,出具《受理回執》。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 ||||||||
| 3.實施部門在收到受理申請后,根據相關政策規定進行審核,并在規定時間內作出審核意見; | |||||||||
| 4.經審查,對審批通過的應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并向申請人頒發決定文書;對審批不通過的應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 | |||||||||
| 29 | 行政 | 擅自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的街道、廣場、市場和車站等場所修建臨時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處罰 | 【行政法規】《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1993年)第四十條 | 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林業和草原局) | 城鎮和生態保護中心 | 1.發現擅自在村、鄉規劃區內的街道、廣場、市場和車站等場所修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 |||
| 處罰 | 2.對立案的案件,及時組織調查取證。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 | ||||||||
| 3.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 |||||||||
| 4.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結果,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 | |||||||||
| 5.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七日內送達,同時向當事人當面宣讀; | |||||||||
| 6.《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結案歸檔; | |||||||||
| 7.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 |||||||||
| 8.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 30 | 行政 | 損壞村莊、集鎮的房屋、公共設施和破壞村容鎮貌、環境衛生的處罰 | 【行政法規】《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1993年)第三十九條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鎮和生態保護中心 | 1.發現損壞村莊、集鎮的房屋、公共設施和破壞村容鎮貌、環境衛生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 |||
| 處罰 | 2.對立案的案件,及時組織調查取證。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 | ||||||||
| 3.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 |||||||||
| 4.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結果,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力; | |||||||||
| 5.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七日內送達,同時向當事人當面宣讀; | |||||||||
| 6.《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 |||||||||
| 7.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 |||||||||
| 8.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 31 | 其他行政權力 |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違法決定的處理 | 【行政法規】《物業管理條例》(2018年修訂)第十九條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鎮和生態保護中心 | 1.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進行合理性審查; | |||
| 2.若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不予以支持并告知原因; | |||||||||
| 3.對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決定,依法責令物業服務企業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的企業上報師市城市管理局依法處理。 | |||||||||
| 32 | 其他行政權力 | 業主委員會及業主大會會議記錄、會議決定、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備案 | 【行政法規】《物業管理條例》(2018年修訂)第十六條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鎮和生態保護中心 | 1.接收業主委員會成員提供的備案材料(業主大會會議記錄、會議決定、議事規則、管理規約等材料),公示提交的材料。對材料符合要求的,依法接收;對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并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責令補正后重新提交; | |||
| 2.對業主委員會成員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 |||||||||
| 3.在規定期限內作出備案登記。 | |||||||||
| 33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審核 | 【部門規章】《廉租住房保障辦法》(2007年)第十七條 | 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城鎮和生態保護中心 | 1.當事人提出申請并按照規定提供相關資料; | |||
| 2.對當事人提供的相關材料進行資格審核; | |||||||||
| 3.對審核后符合條件的,按照程序予以辦理;對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原因并退回申請。 | |||||||||
| 34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已領取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信息的核實 | 【部門規章】《廉租住房保障辦法》(2007年)第二十四條 | 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城鎮和生態保護中心 | 1.梳理統計已領取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數量; | |||
| 2.組織相關部門對以上家庭信息進行全面核實。 | |||||||||
| 35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食品攤販經營區域、經營時段的確定 | 【省級地方性法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2019年)第二十九條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鎮和生態保護中心 | 1.初步形成食品攤販經營區域和確定經營時段劃定方案,征求居民、群眾意見; | |||
| 2.按照方便群眾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則,劃定食品攤販經營場所、區域或者指定經營地點,確定經營時段供食品攤販從事經營,并向社會公布; | |||||||||
| 3.建立落實巡查制度,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到位。 | |||||||||
| 36 | 其他行政權力 | 在鄉道、村道的出入口設置限高、限寬設施 | 【行政法規】《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第三十四條 | 交通運輸局 | 城鎮和生態保護中心 | 1.根據鄉道、村道路況等級和車輛通行需求確定限高、限寬設施的設置需求及范圍,制定具體施工方案,應設置為可拆卸式,以免影響消防和衛生急救等應急通行; | |||
| 2.按照施工方案進行設置,配備相應的標志標線,提醒駕駛員注意限高、限寬,避免發生交通事故; | |||||||||
| 3.定期對限高、限寬設施進行檢查和維護,確保正常使用。 | |||||||||
| 37 | 其他行政權力 | 飲用水水源地保護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1年)第三十六條 | 生態環境局水利局 | 城鎮和生態保護中心 | 1.落實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監管職責; | |||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三條 | 農業和林業草原中心 | 2.落實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宣傳,強化飲用水水源地的保護; | |||||||
| 3.發生飲用水水源地污染及時處理。 | |||||||||
| 38 | 其他行政權力 | 農業資金分配、使用過程的監督管理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2012年修正)第三十九條 | 農業農村局 | 農業和林業草原中心 | 1.依據師市制定的各類補貼實施方案要求,組織連隊職工進行補貼申報; | |||
| 2.對連隊申報的補貼信息進行復核; | |||||||||
| 3.復核無誤后,將補貼申報資料上報至師市農業農村局做進一步審核和實地核實; | |||||||||
| 4.資金到位后,按規定及時將補貼資金撥付至職工賬戶; | |||||||||
| 5.將補貼發放進度及時錄入農業農村部轉移支付管理平臺。 | |||||||||
| 39 | 其他行政權力 | 基本農田保護管理 | 【行政法規】《基本農田保護條例》(2011年修訂)第六條 | 農業農村局 | 農業和林業草原中心 | 1.加強宣傳基本農田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提升職工保護意識,引導其積極參與; | |||
| 2.履行轄區內基本農田保護職責,配合做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 | |||||||||
| 3.加強常態監管,防止耕地“非農化”和“非糧化”; | |||||||||
| 4.鼓勵職工群眾及時制止并舉報違法用地行為,對拒不整改的移交師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處理。 | |||||||||
| 40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承包合同的管理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十二條 | 農業農村局 | 農業和林業草原中心 | 1.各連隊定期開展國有農用地承包清查工作,將承包情況上圖,確定承包面積; | |||
| 2.連隊上報承包信息; | |||||||||
| 3.審核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合同一式三份; | |||||||||
| 4.做好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審核蓋章,并向師市農業農村局登記備案; | |||||||||
| 5.將確權土地承包合同進行歸檔。 | |||||||||
| 41 | 其他行政權力 | 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第十六條 | 農業農村局 | 農業和林業草原中心 | 1.做好轄區牲畜的重大動物疫病免疫工作,并按照師市的監測計劃分配指標,統籌做好轄區畜禽的排查、采樣、送樣及無紙化防疫系統的錄入; | |||
| 2.做好動物疫情信息采集; | |||||||||
| 3.發生三類疫病和牲畜普通病時,可自行采取處置措施; | |||||||||
| 4.發生重大動物疫病及一類、二類疫病時,必須按照重大動物疫病上報程序將信息報至師市農業農村局; | |||||||||
| 5.做好重大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的宣傳和正確的輿論引導工作; | |||||||||
| 6.做好水產養殖病害防治及水生動物防疫。 | |||||||||
| 42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畜禽養殖環境污染行為的制止 | 【行政法規】《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2014年)第五條、第二十三條 | 農業農村局 | 農業和林業草原中心 | 1.做好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的宣傳引導工作; | |||
| 2.依照畜禽規模養殖污染條例規定,定期做好規模養殖場畜禽養殖環境污染工作的監管,并及時制止畜禽養殖環境污染行為; | |||||||||
| 3.做好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指導和服務; | |||||||||
| 4.指導養殖場制定無害化處理制度,對病死畜禽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隨意掩埋、丟棄、排放廢棄物; | |||||||||
| 5.加強養殖場無害化處理平臺病死畜數據、影像錄入的審核。 | |||||||||
| 43 | 其他行政權力 | 設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審核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2011年)第十四條 | 農業農村局 | 經濟發展辦公室 | 1.根據文件要求,下發通知; | |||
| 2.編制申報書; | |||||||||
| 3.團鎮進行項目初審; | |||||||||
| 4.上報至師市農業農村局進行申報書復審,復審后下達批復; | |||||||||
| 5.組織符合條件的企業進行項目實施; | |||||||||
| 6.上報竣工驗收資料; | |||||||||
| 7.團鎮進行初驗并上報師市主管部門復驗; | |||||||||
| 8.撥付資金。 | |||||||||
| 44 | 行政 |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計劃生育父母光榮證的發放 | 【省級地方性法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7年)第二十八條 | 衛生健康委員會 | 便民服務中心 | 1.申請人(2016年以前夫妻雙方只生育一個子女)提出申請; | |||
| 確認 | 2.連隊(社區)工作人員調查摸底一次性告知提供材料,連隊(社區)工作人員初步對申請人進行初審,并讓申請人填寫《獨生子女證申請表》蓋章上報團鎮審批; | ||||||||
| 3.根據申請人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批依法確認發放《光榮證》或不予發證(不予發證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發證原因)。 | |||||||||
| 45 | 行政 | 生育服務證核發 | 【省級地方性法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7年)第十六條 | 衛生健康委員會 | 便民服務中心 | 1.新生兒父母到所屬單位或居住地登記《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育服務登記及出生信息表》,并準備相關材料(男女雙方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B超單)提供給連隊(社區)負責計生工作人員,由連隊(社區)黨支部書記(負責人)和負責計劃生育工作的“兩委”工作人員審核確認簽字,錄系統上報;或由本人在兵政通APP提出申請,負責計劃生育工作的“兩委”工作人員在兵團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綜合應用平臺系統上審核并報上級審批; | |||
| 確認 | 2.團鎮根據申請人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批,做好生育服務登記。 | ||||||||
| 46 | 行政 | 獨生子女保健費的發放 | 【省級地方性法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7年)第三十一條 | 衛生健康委員會 | 便民服務中心 | 1.申請人或申請人家屬到連隊(社區)辦理,連隊(社區)收集檢查資料; | |||
| 給付 | 2.團鎮審核公示無異議后進行發放。 | ||||||||
| 47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申請計劃生育獎勵優撫對象的初審 | 【部門工作文件】《全國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規范(試行)》(2005年)第八條 | 衛生健康委員會 | 便民服務中心 | 1.連隊(社區)對本年度申報獎勵扶助對象資格的和上年度的獎勵扶助對象情況進行核實并進行公示(公示內容至少應包括:申報人及配偶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婚姻狀況、戶口性質、生育狀況、現有子女情況以及舉報電話); | |||
| 2.公示結束后連級簽署審議意見。對本年度申報要求確認獎勵扶助對象資格但不符合條件的,向申報人說明原因;符合條件的,將《申報表》和相關證明材料報團鎮初審; | |||||||||
| 3.對上年度的獎勵扶助對象,本年度不符合條件或死亡的,填寫《農村計劃生育獎勵扶助對象退出情況報告單》(以下簡稱《退出報告單》),報團鎮初審;有關信息雖有變化但仍然符合條件的,要填寫新《申報表》并相關證明材料報團鎮初審; | |||||||||
| 4.連隊(社區)審議公示。公示結束后,將經審定的《申報表》《退出報告單》等資料上報團鎮審查確認; | |||||||||
| 5.全團公示后報送至師市衛健委進行終審; | |||||||||
| 6.將申報成功人員錄入計劃生育家庭扶助保障系統并歸檔。 | |||||||||
| 48 | 其他行政權力 | 撫恤優待申請的受理 | 【軍事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2019年) | 退役軍人事務局 | 便民服務中心 | 1.退役軍人提出申請,并提供入伍通知書、身份證正反面、戶口本、一寸白底證件照1張; | |||
| 第三十三條、第四十條 | 2.對申請人提供的資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后上報師市退役軍人事務管理局。 | ||||||||
| 困難退役軍人住房申請: | |||||||||
| 1.退役軍人本人提交書面申請,退役證明材料,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家庭困難證明材料; | |||||||||
| 2.對困難退役軍人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辦理入住手續。 | |||||||||
| 49 | 其他行政權力 | 進入光榮院集中供養的初審 | 【部門規章】《光榮院管理辦法》(2020年)第八條 | 退役軍人事務局 | 便民服務中心 | 1.由本人提出申請,提交相關資料(個人申請,戶口本、身份證、退役證明、縣級體檢證明材料); | |||
| 2.對資格條件(孤老革命烈士家屬,孤老退伍紅軍戰士,孤老革命傷殘軍人,復員軍人,未滿十六周歲的烈士遺孤,患有殘疾生活不能自理,家中無人照顧的烈士子女)進行初審; | |||||||||
| 3.上報師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審核后,進行公示七天,無異議后通知其入住光榮院。 | |||||||||
| 50 | 其他行政權力 | 農村集體財務審計監督 | 【部門規范性文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規定》(2008年)第三條、第八條 | 審計局 | 財政所 | 1.團鎮通過財政審計檢查或委托第三方審計機構等方式對集體所有制連隊的財務收支、國有資產、有關賬目、資產進行財務審計檢查; | |||
| 2.現場審計工作完畢后,集體所有制連隊對審計反饋征求意見稿內容進行核實并反饋審計機構; | |||||||||
| 3.團鎮監督集體所有制連隊根據審計機構反饋審計報告中反饋的問題及整改建議,積極開展整改工作; | |||||||||
| 4.集體所有制連隊及時將整改結果上報團鎮備案。 | |||||||||
| 51 | 行政 | 地質災害險情緊急時避災疏散的強行組織 | 【行政法規】《地質災害防治條例》(2004年)第二十九條 | 應急管理局 | 平安法治建設辦公室 | 1.接到地質災害險情報告后,可根據情況,采取強行組織避災疏散的措施; | |||
| 強制 | 2.轉移、疏散或撤離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并予以妥善安置。 | ||||||||
| 52 | 行政 | 權限內在緊急防汛期采取防汛抗洪非常緊急措施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2011年)第三十三條 | 應急管理局水利局 | 平安法治建設辦公室農業和林業草原中心 | 1.對受洪澇威脅的人員,依照防汛應急預案組織轉移; | |||
| 強制 | 2.依照防汛應急預案迅速組織力量加固河堤,降低河道附近農田、居民的受災風險; | ||||||||
| 3.情況特別緊急時,對經勸導仍然拒絕轉移的人員實施強制轉移; | |||||||||
| 4.及時向師市上級部門報告汛情險情,請求上級力量增援。 | |||||||||
| 53 | 行政 | 汛前安全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16年)第三十一條 | 水利局 | 農業和林業草原中心 | 1.制定巡河方案,組織力量認真落實巡河查險工作,做好巡河記錄,每日17:00前向防汛搶險指揮部辦公室匯報當日水情和險情; | |||
| 檢查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2011年)第十七條 | 2.汛期督促涉河連隊做好防洪堤的安全巡查,排除安全隱患,確保防洪堤安全。 | |||||||
| 54 | 行政 | 對地質災害險情的巡回檢查 | 【行政法規】《地質災害防治條例》(2004年) | 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林業和草原局) | 城鎮和生態保護中心 | 1.加強地質災害的群測群防工作; | |||
| 檢查 | 第十五條、第二十八條 | 農業和林業草原中心 | 2.在地質災害重點防范期內,加強地質災害險情的巡回檢查,發現險情及時處理和報告; | ||||||
| 平安法治建設辦公室 | 3.接到地質災害險情報告,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動員受到地質災害威脅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員轉移到安全地帶;情況緊急時,可以強行組織避災疏散。 | ||||||||
| 55 | 行政 | 對防范本地區發生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檢查 | 【行政法規】《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2001年)第四條 | 應急管理局 | 平安法治建設辦公室 | 1.根據師市監督檢查計劃制定年度檢查計劃,明確檢查對象、內容、時間; | |||
| 檢查 | 2.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 ||||||||
| 3.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及時制止并上報師市應急管理局和其他有關部門。 | |||||||||
| 56 | 行政 |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第八條 | 應急管理局 | 平安法治建設辦公室 | 1.結合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周期、生產狀況等制定團鎮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明確檢查內容; | |||
| 檢查 | 2.根據監督檢查計劃對各自行業領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開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記錄,對違法行為予以糾正或限期改正,排除事故隱患; | ||||||||
| 3.督促企業落實整改責任,對企業隱患整改情況進行復查; | |||||||||
| 4.屬于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及時移交師市有關部門進行查處。 | |||||||||
| 57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申請因災損壞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的審核 | 【行政法規】《自然災害救助條例》(2019年)第二十條 | 應急管理局 | 平安法治建設辦公室 | 1.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由受災人員本人申請; | |||
| 2.經連隊、居民委員會民主評議,符合救助條件的,在連隊(社區)范圍內公示; | |||||||||
| 3.無異議或者經連隊、居民委員會民主評議異議不成立的,將評議意見和有關材料提交團鎮審核,報上級部門審批。 | |||||||||
| 58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申請自然災害救助的審核 | 【行政法規】《自然災害救助條例》(2019年) | 應急管理局 | 平安法治建設辦公室 | 1.居民冬春救助補貼對象由受災人員本人申請; | |||
| 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 2.做好“四議兩公開”工作,經連隊、居民委員會民主評議,符合救助條件的,在連隊(社區)范圍內公示; | ||||||||
| 3.無異議或者經連隊、居民委員會民主評議異議不成立的,將評議意見和有關材料提交團鎮審核,報師市應急管理等部門審批。 | |||||||||
| 59 | 其他行政權力 | 權限內發生自然災害危害或者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2007年)第五十六條 | 應急管理局 | 平安法治建設辦公室 | 1.啟動應急響應,明確響應事項、級別、預計期限、應急處置措施等; | |||
| 衛生健康委員會 | 便民服務中心 | 2.建立協調機制,提供需求信息,引導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及時有序參與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 | |||||||
| 3.及時向上級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上報救援情況和處置措施。 | |||||||||
| 授予團鎮部分縣級經濟社會管理權力事項清單23項(二) | |||||||||
| 序號 | 職權類型 | 職權名稱 | 職權依據 | 師市行業指導部門 | 承辦機構 | 責任事項 | 備注 | ||
| 1 | 行政 | 轄區內清真食品監督檢查 | 【省級地方性法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清真食品管理條例 》(2005年)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 民族宗教事務局 | 平安法治建設辦公室 | 1.摸排轄區內清真飯店并做好登記; | |||
| 檢查 | 2.每季度對轄區清真食品開展1次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進行督促整改; | ||||||||
| 3.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違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清真食品管理條例》的情況,及時上報師市黨委統戰部。 | |||||||||
| 2 | 行政 | 對語言文字社會應用監督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2001年) | 教育局 | 便民服務中心 | 1.教育局研究制定監督檢查計劃,下發檢查方案,明確目標任務、范圍、方法和時間安排等; | |||
| 檢查 | 第二十二條 | 2.團鎮加強宣傳,利用連隊(社區)黨群服務中心通過LED屏幕、微信公眾號等媒介進行宣傳,要求職工群眾規范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 | |||||||
| 【省級地方性法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語言文字工作條例》(2015年)第五條 | 3.團鎮定期對連隊(社區)實地走訪,查閱培訓資料、訪談職工群眾,了解語言文字使用情況,詳細記錄發現的問題,檢查結束后,及時反饋檢查結果,督促整改并進行跟蹤督促; | ||||||||
| 4.團鎮定期開展語言文字規范培訓,按照計劃組織開展水平測試工作。對普通話達標的職工群眾的普通話水平進行鞏固提高,鼓勵激發帶動性和傳導力;對普通話不達標的職工群眾進行集中培訓,有效推動團鎮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率達標任務工作; | |||||||||
| 5.對培訓、監督檢查、宣傳工作進行全面總結評估,分析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提出改進建議和措施。將總結評估結果向教育局報告。 | |||||||||
| 3 | 行政 | 對孤兒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給付 | 【部門規范性文件】《關于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的通知》(2010年) | 民政局 | 便民服務中心 | 1.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簽署《審批表》意見; | |||
| 給付 | 2.根據內控制度,給付資金,并錄入兒童福利信息系統。 | ||||||||
| 4 | 行政 |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金給付 | 【國務院規范性文件】《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2016年)第三條第(三)項 | 民政局 | 便民服務中心 | 經團鎮行政常務會、專題會議通過后次月起發放特困供養金。 | |||
| 給付 | 【部門規范性文件】《民政部關于印發<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的通知》(2016年)第十七條 | ||||||||
| 5 | 行政 |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 【國務院規范性文件】《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意見》(2015年) | 民政局 | 便民服務中心 | 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進行資金發放,并錄入全國殘疾人兩項補貼信息系統。 | |||
| 給付 | 三、申領程序和管理辦法 | ||||||||
| 【地方規范性文件】《關于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實施意見》(2016年) | |||||||||
| 三、申領程序和管理辦法 | |||||||||
| 6 | 行政 | 特困人員認定 | 《兵團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促進就業工作的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第十條,強化就業創業服務。 | 民政局 | 便民服務中心 | 1.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 | |||
| 確認 | 2.根據初審意見對其家庭情況進行抽查,并組織行政常務會、專題會議等,對申請對象進行審核認定,在申請對象常住地公示7天,在公示無異議后認定為特困供養對象。 | ||||||||
| 7 | 行政 | 困難群眾價格補貼、燃氣補貼、困難群眾慰問金給付 | 【部門規范性文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計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的通知》三、提高補貼發放的時效性 | 民政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便民服務中心 | 1.受理燃氣補貼人員的申請材料,審核困難群眾名單,審核后按照名單給付; | |||
| 給付 | 城鎮和生態保護中心 | 2.收集困難群眾資料,根據文件要求審核申請人的資料,對符合人員發放價格補貼、慰問金; | |||||||
| 3.留存檔案,并按照相關法規妥善保管。 | |||||||||
| 8 | 行政 | 臨時救助對象認定 | 【行政法規】《社會救助暫行辦法》(2019年)第四十八條 | 民政局 | 便民服務中心 | 1.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 | |||
| 確認 | 2.根據初審意見對其家庭情況進行抽查,并組織行政常務會、專題會議等,對申請對象進行審核認定,在申請對象常住地公示7天,在公示無異議后認定為臨時救助對象。 | ||||||||
| 9 | 行政 | 臨時救助金給付 | 【行政法規】《社會救助暫行辦法》(2019年) | 民政局 | 便民服務中心 | 1.確定救助金額; | |||
| 給付 | 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 | 2.經團鎮行政常務會、專題會議研究; | |||||||
| 3.從作出確認同意決定之日下月起發放臨時救助金。 | |||||||||
| 10 | 行政 | 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 | 【行政法規】《社會救助暫行辦法》(2019年) | 民政局 | 便民服務中心 | 1.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 | |||
| 確認 | 第九條、第十一條 | 2.根據初審意見對其家庭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并組織行政常務會、專題會議等,對申請對象進行審核認定,在申請對象常住地公示,在公示無異議后認定為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 |||||||
| 11 | 行政 | 最低生活保障金給付 | 【行政法規】《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國務院令第271號)第7條第1款 | 民政局 | 便民服務中心 | 經團鎮行政常務會、專題會議通過后次月起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 |||
| 給付 | 【行政法規】《社會救助暫行辦法》(2014年2月21日國務院令第649號公布 根據2019年3月2日國務院令第709號《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正)第九條 | ||||||||
| 12 | 行政 | 就業困難人員認定 | 【地方規范性文件】《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就業困難人員認定辦法》(2009年)第三條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便民服務中心 | 1.符合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條件的居民,可持基本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社會保障卡、《就業創業證》《就業失業登記證》,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其一即可)原件或復印件及其他相關材料,前往常住地連隊(社區)申請,特殊群體還需提供相應材料并填寫就業困難認定表(一式兩份)登記申請; | |||
| 確認 | 2.居住地連隊(社區)進行負責受理申請,3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并對符合條件的人員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對不通過者及時告知原因; | ||||||||
| 3.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認定工作,對不通過的及時告知原因,公示不少于3個工作日并進行就業援助登記。 | |||||||||
| 13 | 行政 | 對草原防火安全的檢查 | 【行政法規】《草原防火條例》(2009年)第二十一條 | 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林業和草原局) | 農業和林業草原中心 | 1.對基層單位草原防火管理制度、防火宣傳教育、防火設施設備、火災隱患整治等進行檢查; | |||
| 檢查 | 2.根據檢查結果,對存在的問題督導整改。 | ||||||||
| 14 | 行政 | 臨時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審批 | 【行政法規】《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7年)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鎮和生態保護中心 | 1.個人或者單位因施工需臨時占地提交申請; | |||
| 許可 | 2.核驗申請材料,符合申請資格,并且材料齊全、符合規定格式的當場受理,出具《受理回執》。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 ||||||||
| 3.收到受理申請后,根據相關政策規定進行審核,并在規定時間內作出審核意見; | |||||||||
| 4.經審查,對審批通過的,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并向申請人頒發決定文書;對審批不通過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 | |||||||||
| 15 | 行政 | 城市建筑垃圾處理核準 | 【行政法規】《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16年)附件:第101項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鎮和生態保護中心 | 1.審核申報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
| 許可 | 【部門規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2005年) | 2.進行現場核查并制作書面核查意見書; | |||||||
| 第七條 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的具體條件按照《建設部關于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執行。 | 3.對于符合行政許可規定的,核發行政許可證;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 | ||||||||
| 4.通知申請人領取行政許可證; | |||||||||
| 5.加強監督檢查,發現有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情形的,責令申請人限期整改。 | |||||||||
| 16 | 行政 |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上懸掛、張貼宣傳品審批 | 【行政法規】《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7年)第十一條、第十七條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鎮和生態保護中心 | ||||
| 許可 | |||||||||
| 1.申請人提出申請; | |||||||||
| 2.核驗申請材料,符合申請資格,并且材料齊全、符合規定格式的當場受理,出具《受理回執》。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 |||||||||
| 3.在規定時間內作出審核意見; | |||||||||
| 4.對審批通過的,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并向申請人頒發決定文書;對審批不通過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 | |||||||||
| 5.對準予許可的,制作決定文書,加蓋實施部門印章,通過自取或郵寄的方式,將審批決定、證件送達申請人。 | |||||||||
| 17 | 行政 | 物業管理監督檢查 | 【行政法規】《物業管理條例》(2018年)第五條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鎮和生態保護中心 | 1.指導、監督、檢查轄區內物業服務企業的日常服務行為,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社區服務的關系,協調建設單位與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的關系; | |||
| 檢查 | 2.負責組織、指導轄區業主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大會執行機構,指導業主大會和業主大會執行機構依法履行職責; | ||||||||
| 3.監督轄區內物業管理項目的退出、移交、接管工作; | |||||||||
| 4.建立物業管理矛盾投訴調解機制,指導社區居(村)民委員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等組織及時協調處理物業管理中的矛盾和糾紛;協助開展物業滿意度第三方調查; | |||||||||
| 5.評議職能部門落實物業管理職責工作情況; | |||||||||
| 6.負責新建住宅小區所屬社區的劃分和界定,或針對新建住宅小區設立新的社區; | |||||||||
| 7.建立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組織召集相關部門,具體解決物業管理服務活動中需要協調的問題; | |||||||||
| ?8.定期開展巡查檢查,采取問卷調查、查閱資料、查看現場等方式進行監督檢查,并對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予以記錄,聽取物業服務企業的陳述、申辯; | |||||||||
| ?9.對受檢物業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下發整改通知書,要求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的予以通報; | |||||||||
| ?10.定期(或不定期)對監督檢查的物業整改情況進行復查; | |||||||||
| 11.將考核結果上報師市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 |||||||||
| 18 | 行政 | 由于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審批 | 【行政法規】《城市供水條例》(2020年)第二十二條 | 水利局 | 城鎮和生態保護中心 | 1.申請人提出申請; | |||
| 許可 | 農業和林業草原中心 | 2.核驗申請材料,符合申請資格,出具《受理回執》。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 |||||||
| 3.收到受理申請后,根據相關政策規定進行審核,并在規定時間內作出審核意見; | |||||||||
| 4.經審查,對審批通過的,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并向申請人頒發決定文書;對審批不通過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 | |||||||||
| 5.對準予許可的,制作決定文書,加蓋實施部門印章,通過自取或郵寄的方式,將審批決定、證件送達申請人。 | |||||||||
| 19 | 行政 | 因工程建設需拆除、改動、遷移供水、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審批 | 【行政法規】《城市供水條例》(2020年)第三十條 | 水利局 | 城鎮和生態保護中心 | 1.申請拆除、改動、遷移供水設施審核的單位,將工程施工許可、停水時長、恢復措施等相關資料報團鎮,團鎮召集供水運行單位進行評審后下達同意書,并報師市水利局報備; | |||
| 許可 | 【行政法規】《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2013年)第四十三條第四款 | 2.申請拆除、改動、遷移排水與污水設施審核的單位,將工程施工許可、停水時長、恢復措施等相關資料報團鎮,團鎮召集供水運行單位進行評審后下達同意書,并向師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報備。 | |||||||
| 20 | 行政 | 農機作業質量檢查 | 【地方性法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機械化促進條例》(2017年)第五條、第二十一條 | 農業農村局 | 農業和林業草原中心 | 1.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安全技術檢驗和檢驗合格標志的發放; | |||
| 檢查 | 2.負責農機具技術檢驗和農機作業許可證的核發,取得檢驗合格標志和農機作業許可證后方準許在師市轄區作業; | ||||||||
| 3.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安全技術檢驗工作按照師市年度檢驗文件中的標準執行,作業農機具按照師市農機具技術檢驗要求執行。春播作業的農機具應與拖拉機同期完成技術檢驗,復播作業的農機具應于上茬作物收獲前完成技術檢驗和核發農機作業許可證,由團鎮自行合理安排; | |||||||||
| 4.按照制訂的格式自行印制農機作業許可證,核準后加蓋公章免費發放,完成登記備案,并向各基層連隊公布信息具體時間; | |||||||||
| 5.連隊做好轄區農機作業的監督和管理,連隊結合種植面積合理劃分農機作業區域,同條件的整條田,原則上不允許“一地多機”; | |||||||||
| 6.對農機作業期間,農機作業質量、進度、服務等情況進行評比,評出“優秀機車”,在連隊進行公示; | |||||||||
| 7.加大農機作業監督管理力度,對未取得檢驗合格標志的作業農機,一經發現,由連隊及時上報團鎮,會同第一師阿拉爾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查處違法行為; | |||||||||
| 8.成立農機作業質量驗收小組,做好轄區內農機作業質量驗收,連隊要督促職工全程跟機查驗作業質量,并向轄區基層連隊公布作業質量監督電話。 | |||||||||
| 21 | 行政 | 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金給付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15年)第六條、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八條 | 衛生健康委員會 | 便民服務中心 | 1.本人向連隊(社區)提出申請并準備相關材料; | |||
| 給付 | 2.連隊(社區)對本人提交材料進行初審;審核通過填寫《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申請表》,審核不通過,向申請人說明原因;將審核通過的申請人材料公示無異議后報至團鎮; | ||||||||
| 3.團鎮復審或終審;檢查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申領條件,公示無異議后,報送至師市衛健委進行終審; | |||||||||
| 4.將申報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獎勵金成功的人員錄入兵團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綜合應用平臺并歸檔; | |||||||||
| 5.經師市衛健委審核后,由團鎮發放相關資金。 | |||||||||
| 22 | 行政 | 防震減災知識宣傳教育和地震應急工作的監督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2008年)第四十四條、第七十五條 | 應急管理局 | 平安法治建設辦公室 | 1.組織開展防震減災知識宣傳教育各項活動; | |||
| 檢查 | 2.指導各單位組織開展地震應急演練,增強公民的防震減災意識,提高職工群眾的自救互救能力; | ||||||||
| 3.做好活動資料留存并按要求上報。 | |||||||||
| 23 | 其他行政權力 | 地震應急預案備案和管理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2008年)第四十六條 | 應急管理局 | 平安法治建設辦公室 | 1.參照上級地震應急預案要求,結合屬地實際,制定(或修訂)本級地震應急預案,并做好與相關預案的銜接; | |||
| 2.審核后報師市備案。 | |||||||||
終審:三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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