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證標準
聽證標準
依據《行政處罰法》,一團金銀川鎮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以下事項應當組織聽證:
(一)較大數額罰款;
(二)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
(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據《行政許可法》,一團金銀川鎮作出下列行政許可決定之前,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以下事項應當組織聽證:
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終審:一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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