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師阿拉爾市應急管理局涉企行政檢查事項清單及實施依據
| 序號 | 檢查事項 | 實施依據 | 檢查對象 | 實施檢查時間 | 檢查方式 | 實施檢查主體 |
| 1 | 對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標準、行業標準情況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第六十五條第一款: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非煤礦山企業,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存儲單位,冶金、有色、機械、建材、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工貿企業 |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現場檢查 | 師市應急管理局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執行 |
| 2 | 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情況的監督檢查 | 1.《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二十五條: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開展安全培訓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對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及其持證上崗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非煤礦山企業,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存儲單位,冶金、有色、機械、建材、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工貿企業 |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現場檢查 | 師市應急管理局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執行 |
| 3 | 對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的抽查 | 1.《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第八條第三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前款規定的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進行抽查;發現演練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 非煤礦山企業,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存儲單位,冶金、有色、機械、建材、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工貿企業 |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現場檢查 | 師市應急管理局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執行 |
| 4 | 對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實施的現場檢查 |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條: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 | 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存儲企業 |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現場檢查 | 師市應急管理局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執行 |
| 5 | 對從事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經營場所、儲存設施的現場核查 |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從事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從事其他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有儲存設施的,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應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并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 | 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 |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現場檢查 | 師市應急管理局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執行 |
| 6 | 對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不得丟棄危險化學品;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未依照規定處置的,應當責令其立即處置。 |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 |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現場檢查 | 師市應急管理局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執行 |
| 7 | 對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 | 1.《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鐵路主管部門、交通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海關,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加強對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價格以及進口、出口的監督檢查;對非法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學品的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2.《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的監督檢查工作。 | 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 |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現場檢查 | 師市應急管理局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執行 |
| 8 | 加強對工業(化工)園區等重大危險源集中區域的監督檢查 | 1.《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加強對工業(化工)園區等重大危險源集中區域的監督檢查,確保重大危險源與周邊單位、居民區、人員密集場所等重要目標和敏感場所之間保持適當的安全距離。 | 工業(化工)園區等重大危險源集中區域的企業 |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現場檢查 | 師市應急管理局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執行 |
| 9 | 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 | 1.《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第四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管道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并依法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建設項目實施安全條件審查。 | 有危險化學品管道的企業 |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現場檢查 | 師市應急管理局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執行 |
| 10 | 對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 | 1《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第二十九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明確每個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主體,制定并落實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 |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現場檢查 | 師市應急管理局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執行 |
| 11 | 對非煤礦山建設單位安全設施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 1.《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 非煤礦山企業 |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現場檢查 | 師市應急管理局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執行 |
| 12 | 對小型露天采石場的監督檢查 | 1.《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第二十九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小型露天采石場的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作出現場處理或者實施行政處罰。 | 小型露天采石場 |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現場檢查 | 師市應急管理局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執行 |
| 13 | 對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 |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和違法違規生產行為,依法作出處理。 | 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 |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現場檢查 | 師市應急管理局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執行 |
| 14 | 對地質勘探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 | 4.《金屬與非金屬礦產資源地質勘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地質勘探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作出現場處理或者實施行政處罰。 | 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坑探工程的有探礦權證的礦山企業 |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現場檢查 | 師市應急管理局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執行 |
| 15 | 對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和金屬冶煉建設單位建設單位安全設施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 1.《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 金屬冶煉建設單位和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建設單位 |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現場檢查 | 師市應急管理局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執行 |
| 16 | 對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的監督檢查 | 1.《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第十七條:負責工貿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加強對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的監督檢查,將檢查納入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理。負責工貿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將存在硫化氫、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風險的有限空間作業工貿企業納入重點檢查范圍,突出對監護人員配備和履職情況、作業審批、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裝備配備等事項的檢查。 | 有限空間作業的工貿企業 |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現場檢查 | 師市應急管理局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執行 |
| 17 | 對粉塵防爆企業安全工作的監督檢查 | 1.《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二十二條:負責粉塵涉爆企業安全監管的部門應當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加強對企業粉塵防爆安全工作的監督檢查,制定并落實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將粉塵作業人數多、爆炸風險較高的企業作為重點檢查對象。 | 粉塵防爆企業 |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現場檢查 | 師市應急管理局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執行 |
| 18 | 對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 | 1.《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管的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加強對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和本規定的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 食品生產企業 |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現場檢查 | 師市應急管理局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執行 |
| 19 | 對冶金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檢查 | 1.《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第四十條:負有冶金有色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檢查,明確每個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主體,發現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處理;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的,實施掛牌督辦。 | 冶金和有色金屬企業 |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現場檢查 | 師市應急管理局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執行 |
| 20 | 對冶金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檢查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建立情況的監督檢查 | 《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第四十一條:負有冶金有色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將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的建立情況納入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并按照計劃檢查督促企業開展工作。 | 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 |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現場檢查 | 師市應急管理局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執行 |
| 21 | 對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 1.《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九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外包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重點檢查下列事項:(一)發包單位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安全投入等情況;(二)承包單位的施工資質、應當依法取得的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投入落實、承包單位及其項目部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技術力量配備、相關人員的安全資格和持證等情況;(三)違法發包、轉包、分項發包等行為。 | 非煤礦山企業 |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現場檢查 | 師市應急管理局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執行 |
| 22 | 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 1.《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二十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制度,定期組織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開展監督檢查;應當加強對重點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下達整改指令書,并建立信息管理臺賬。必要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并對重大事故隱患實行掛牌督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開展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違法行為及其責任者。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發現屬于其他有關部門職責范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的,應該及時將有關資料移送有管轄權的有關部門,并記錄備查。 | 非煤礦山企業,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存儲單位,冶金、有色、機械、建材、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工貿企業。 |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現場檢查 | 師市應急管理局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執行 |
終審:應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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