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查標準
統計局涉企檢查標準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為核心依據,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統計執法監督檢查辦法》、《全國農業普查條例》、《全國經濟普查條例》、《全國人口普查條例》等法規文件,重點圍繞統計數據真實性、合規性和統計制度執行情況展開。
(一)統計數據質量檢查
1.基礎數據真實性
原始憑證比對:企業需提供財務報表、會計憑證、統計臺賬等,確保與統計報表數據一致。
指標邏輯驗證:重點核查能源消費量、營業收入、從業人員等易出錯指標。
數據可追溯性:企業需建立電子統計臺賬,完整記錄數據來源、計算過程及修改痕跡,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2.統計制度執行
名錄庫維護:新入庫企業需提供營業執照、項目備案文件等證明材料,確保符合統計調查范圍。
報表報送合規性:企業需通過統計聯網直報平臺按時報送數據,不得漏報、瞞報。
臺賬規范性:檢查企業是否按規定建立電子統計臺賬,
(二)統計法律法規執行
1.主體責任落實
企業需建立防范統計造假責任制,明確數據填報、審核、報送環節的責任人,并留存相關文件。
地方政府、統計機構和企業負責人不得干預統計工作,嚴禁編造虛假數據或打擊報復統計人員。
2.統計獨立性保障
統計人員需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企業不得拒絕、阻礙檢查,或轉移、隱匿原始記錄。
統計機構依法查處違法行為時,可要求企業提供電子數據系統訪問權限,或詢問相關人員。
(三)檢查方式與程序規范
1.雙隨機一公開抽查
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和執法人員,檢查結果向社會公示。
2.現場與非現場結合
現場檢查:進入企業業務場所,調取電子數據系統,全程錄像并制作筆錄,企業需配合提供資料并簽字確認。
非現場檢查:通過數據監測、線上查詢等方式排查異常,如能源消費與產值增長趨勢明顯不符的企業需預警核查。
3.強制措施與法律責任
統計機構有權查封、扣押與統計違法事項相關的原始記錄和憑證(期限不超過30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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