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市統計局行政處罰立案依據
| 序號 | 職權名稱 | 案由 | 法律依據名稱 | 違法或設定依據 | 處罰依據 | 法定執法主體 | 實施主體 | 職權類別 | 職權種類 | 職權層級 | ||
| 條號 | 具體內容 | 條號 | 規定內容 | |||||||||
| 1 | 給予公職人員違法行為的處罰 | 對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 第四十條 |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單位的負責人:(一)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統計數據的;(二)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或者其他機構、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三)明示、暗示下級單位及其人員或者統計調查對象填報虛假統計數據的;(四)對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統計數據嚴重失實情況和嚴重統計違法行為失察的;(五)有其他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行為的。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打擊報復的行為 | 第四十條 | 第四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單位的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通報:(一)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統計數據的;(二)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或者其他機構、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三)明示、暗示下級單位及其人員或者統計調查對象填報虛假統計數據的;(四)對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統計數據嚴重失實情況和嚴重統計違法行為失察的;(五)有其他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行為的。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打擊報復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分和予以通報。 | 師市統計局 | 師市統計局 | 行政處罰 | 由任免機關、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通報: | 師市 |
| 2 | 機構或個人擅自開展統計調查行為的處罰 | 擅自開展統計調查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 第四十一條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一)未經批準或者備案擅自組織實施統計調查的;(二)未經批準或者備案擅自變更統計調查制度的內容的;(三)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四)要求統計調查對象或者其他機構、人員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的;(五)未按照統計調查制度的規定報送有關資料的。統計人員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行為之一的行為 | 第四十一條 |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通報;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一)未經批準或者備案擅自組織實施統計調查的;(二)未經批準或者備案擅自變更統計調查制度的內容的;(三)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四)要求統計調查對象或者其他機構、人員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的;(五)未按照統計調查制度的規定報送有關資料的。統計人員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分。 | 師市統計局 | 師市統計局 | 行政處罰 | 責令改正,予以通報;處分: | 師市 |
| 3 | 對拒絕、妨礙調查、提供虛假或者不完整資料的、遲報的處罰 | 拒絕或者妨礙調查、提供虛假或者不完整資料的、未按時提供資料、經催報后仍未提供 |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 第四十四條 | 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一)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二)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三)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四)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五)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個體工商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行為 | 第四十四條 | 第四十四條 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公職人員的,由任免機關、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一)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二)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三)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四)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五)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體工商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師市統計局 | 師市統計局 | 行政處罰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給予處分,罰款 | 師市 |
| 4 | 未設立原始記錄、統計臺賬行為 | 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 第四十五條 | 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遲報統計資料,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個體工商戶遲報統計資料的 | 第四十五條 | 第四十五條 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遲報統計資料,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公職人員的,由任免機關、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個體工商戶遲報統計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 師市統計局 | 師市統計局 | 行政處罰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處分、罰款 | 師市 |
| 5 | 對農業普查對象的單位和經營戶拒絕配合統計調查和統計執法檢查 | 《全國農業普查條例》 | (一)拒絕或者妨礙普查辦公室、普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的;(二)提供虛假或者不完整的農業普查資料的;(三)未按時提供與農業普查有關的資料,經催報后仍未提供的;(四)拒絕、推諉和阻撓依法進行的農業普查執法檢查的;(五)在接受農業普查執法檢查時,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統計臺賬、普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的。 | 第三十九條 | 第三十九條 農業普查對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一)拒絕或者妨礙普查辦公室、普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的;(二)提供虛假或者不完整的農業普查資料的;(三)未按時提供與農業普查有關的資料,經催報后仍未提供的;(四)拒絕、推諉和阻撓依法進行的農業普查執法檢查的;(五)在接受農業普查執法檢查時,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統計臺賬、普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的。 農業生產經營單位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予以警告,并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農業生產經營戶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予以警告,并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 師市統計局 | 師市統計局 | 行政處罰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予以通報;處分、罰款 | 師市 | ||
終審:統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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