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執法事項清單
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
序號 | 事項名稱 | 事項類型 | 執法依據 | 責任主體 | 實施主體 | 備注 |
1 | 審批師市轄區內的統計調查項目 | 行政許可 | 【法律】《統計法》(2024年修改) 第十三條 統計調查項目包括國家統計調查項目、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和地方統計調查項目。 國家統計調查項目是指全國性基本情況的統計調查項目。部門統計調查項目是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專業性統計調查項目。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地方性統計調查項目。 國家統計調查項目、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應當明確分工,互相銜接,不得重復。 第十四條 國家統計調查項目由國家統計局制定,或者由國家統計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報國務院備案;重大的國家統計調查項目報國務院審批。 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統計調查對象屬于本部門管轄系統的,報國家統計局備案;統計調查對象超出本部門管轄系統的,報國家統計局審批。 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分別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單獨制定或者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的,報國家統計局審批;由省級以下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單獨制定或者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的,報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報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 第十五條 統計調查項目的審批機關應當對調查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進行審查,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作出予以批準的書面決定,并公布;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作出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 師市統計局 | 師市統計局 | |
2 | 統計行政處罰權 | 行政處罰 | 【法律】《統計法》(2024年修改) 第四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單位的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通報: (一)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統計數據的;(二)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或者其他機構、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三)明示、暗示下級單位及其人員或者統計調查對象填報虛假統計數據的;(四)對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統計數據嚴重失實情況和嚴重統計違法行為失察的;(五)有其他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行為的。 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打擊報復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分和予以通報。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通報;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經批準或者備案擅自組織實施統計調查的;(二)未經批準或者備案擅自變更統計調查制度的內容的;(三)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四)要求統計調查對象或者其他機構、人員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的;(五)未按照統計調查制度的規定報送有關資料的。 統計人員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分。 | 師市統計局 | 師市統計局 | |
3 | 對拒絕或者妨礙調查、提供虛假或者不完整資料的、未按時提供資料、經催報后仍未提供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統計法》(2024年修改) 第四十四條 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公職人員的,由任免機關、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二)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三)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四)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五)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工商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遲報統計資料,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公職人員的,由任免機關、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工商戶遲報統計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 師市統計局 | 師市統計局 | |
4 | 對農業普查對象的單位和經營戶拒絕配合統計調查和統計執法檢查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全國農業普查條例》(2006年) 第三十九條 農業普查對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一)拒絕或者妨礙普查辦公室、普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的;(二)提供虛假或者不完整的農業普查資料的;(三)未按時提供與農業普查有關的資料,經催報后仍未提供的;(四)拒絕、推諉和阻撓依法進行的農業普查執法檢查的;(五)在接受農業普查執法檢查時,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統計臺賬、普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的。 農業生產經營單位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予以警告,并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農業生產經營戶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予以警告,并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 師市統計局 | 師市統計局 | |
5 | 統計違法行為處分建議權 | 其他職權 | 【法律】《統計法》(2024年修改)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查處統計違法行為時,認為對有關公職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向該公職人員的任免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該公職人員的任免機關、單位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并將結果書面通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向監察機關移送的,由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 師市統計局 | 師市統計局 | |
6 | 統計檢查權 | 行政檢查 | 【法律】《統計法》(2024年修改) 第三十六條 國家統計局組織管理全國統計工作的監督檢查,查處重大統計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依法查處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統計違法行為。但是,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機構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活動中發生的統計違法行為,由組織實施該項統計調查的調查機構負責查處。 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關部門查處統計違法行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協助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查處統計違法行為,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移送有關統計違法案件材料。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在調查統計違法行為或者核查統計數據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發出統計檢查查詢書,向檢查對象查詢有關事項; (二)要求檢查對象提供有關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 (三)就與檢查有關的事項詢問有關人員; (四)進入檢查對象的業務場所和統計數據處理信息系統進行檢查、核對; (五)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登記保存檢查對象的有關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 (六)對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情況和資料進行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未出示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檢查。 | 師市統計局 | 師市統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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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對統計違法行為或者核查統計數據方面的檢查 | 行政檢查 | 【法律】《統計法》(2024年修改) 第三十六條 國家統計局組織管理全國統計工作的監督檢查,查處重大統計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依法查處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統計違法行為。但是,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機構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活動中發生的統計違法行為,由組織實施該項統計調查的調查機構負責查處。 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關部門查處統計違法行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協助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查處統計違法行為,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移送有關統計違法案件材料。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在調查統計違法行為或者核查統計數據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發出統計檢查查詢書,向檢查對象查詢有關事項; (二)要求檢查對象提供有關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 (三)就與檢查有關的事項詢問有關人員; (四)進入檢查對象的業務場所和統計數據處理信息系統進行檢查、核對; (五)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登記保存檢查對象的有關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 (六)對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情況和資料進行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未出示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檢查。 | 師市統計局 | 師市統計局 | |
8 | 對經濟普查中表現突出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 行政獎勵 | 【行政法規】《全國經濟普查條例》(2018年) 第三條 經濟普查工作按照全國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 對在經濟普查工作中貢獻突出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由各級經濟普查機構給予表彰和獎勵。 | 師市統計局 | 師市統計局 | |
9 | 對經濟普查違法行為舉報有功的個人給予獎勵 | 行政獎勵 | 【行政法規】《全國經濟普查條例》(2018年) 第三十七條 各級經濟普查機構應當設立舉報電話,接受社會各界對經濟普查中單位和個人違法行為的檢舉和監督,并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 師市統計局 | 師市統計局 | |
10 | 對農業普查中表現突出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 行政獎勵 | 【行政法規】《全國農業普查條例》(2006年) 第三條 農業普查工作按照全國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三十六條 對認真執行本條例,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 師市統計局 | 師市統計局 | |
11 | 對農業普查違法行為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 行政獎勵 | 【行政法規】《全國農業普查條例》(2006年) 第四十一條 普查辦公室應當設立舉報電話和信箱,接受社會各界對農業普查違法行為的檢舉和監督,并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 師市統計局 | 師市統計局 | |
12 | 對人口普查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 行政獎勵 | 【行政法規】《全國人口普查條例》(2010年) 第三條 在人口普查工作期間,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由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組成的人口普查機構(以下簡稱普查機構),負責人口普查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十條 對認真執行本條例,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 | 師市統計局 | 師市統計局 | |
13 | 對統計工作做出突出貢獻、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 行政獎勵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2017年) 第三十五條 對在統計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 師市統計局 | 師市統計局 | |
14 | 對統計中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檢舉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 行政獎勵 | 【法律】《統計法》(2024年修改) 第十條 統計工作應當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統計中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對檢舉有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 師市統計局 | 師市統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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