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師阿拉爾市水利局行政處罰立案依據(水土保持)
| 第一師阿拉爾市水利局行政處罰立案依據(水土保持) | |||||||||||||||
| 序號 | 職權名稱 | 案由 | 法律依據名稱 | 違法或設定依據 | 處罰依據 | 法定執法主體 | 實施主體 | 職權類別 | 職權層級 | ||||||
| 條號 | 款號 | 項號 | 具體規定內容 | 條號 | 款號 | 項號 | 具體規定內容 | ||||||||
| 1 | 對在崩塌、滑坡危險區或者泥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沙、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的處罰 | 在崩塌、滑坡危險區或者泥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沙、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 第四十八條 | 違反本法規定,在崩塌、滑坡危險區或者泥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第四十八條 | 違反本法規定,在崩塌、滑坡危險區或者泥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 師市水利局 |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 師市 | ||||
| 2 | 對在禁止開墾坡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或在禁止開墾、開發的植物保護帶內開墾、開發的的處罰 | 在禁止開墾坡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或在禁止開墾、開發的植物保護帶內開墾、開發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 第四十九條 | 違反本法規定,在禁止開墾坡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或者在禁止開墾、開發的植物保護帶內開墾、開發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退耕、恢復植被等補救措施;按照開墾或者開發面積,可以對個人處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罰款。 | 第四十九條 | 違反本法規定,在禁止開墾坡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或者在禁止開墾、開發的植物保護帶內開墾、開發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退耕、恢復植被等補救措施;按照開墾或者開發面積,可以對個人處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罰款。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 師市水利局 | 罰款 | 師市 | ||||
| 3 | 對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鏟草皮、麻黃等違法行為的處罰 | 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鏟草皮、麻黃等違法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 第二十一條 | 禁止毀林、毀草開墾和采集發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鏟草皮、挖樹兜或者濫挖蟲草、甘草、麻黃等。 | 第二十一條 | 禁止毀林、毀草開墾和采集發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鏟草皮、挖樹兜或者濫挖蟲草、甘草、麻黃等。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 師市水利局 |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 師市 | ||||
| 第五十一條 | 違反本法規定,采集發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鏟草皮、挖樹兜、濫挖蟲草、甘草、麻黃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第五十一條 | 違反本法規定,采集發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鏟草皮、挖樹兜、濫挖蟲草、甘草、麻黃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 師市水利局 |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 師市 | ||||||||
| 4 | 對在林區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處罰 | 在林區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 第五十二條 | 在草原地區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 第五十二條 | 在草原地區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 師市水利局 | 罰款 | 師市 | ||||
| 5 | 對違反水土保持方案編制規定的處罰 | 違反水土保持方案編制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 第五十三條 | (一) |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生產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而開工建設的; | 第五十三條 | (一) |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生產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而開工建設的;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 師市水利局 | 罰款 | 師市 | ||
| (二) |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生產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二)生產建設項目的地點、規模發生重大變化,未補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補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的; | (二) |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生產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二)生產建設項目的地點、規模發生重大變化,未補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補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的;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 師市水利局 | 罰款 | 師市 | ||||||||
| (三) |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生產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三)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對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變更的。 | (三) |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生產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三)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對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變更的。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 師市水利局 | 罰款 | 師市 | ||||||||
| 6 | 對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將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的處罰 | 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將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 第五十四條 | 違反本法規定,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將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第五十四條 | 違反本法規定,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將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 師市水利局 | 罰款 | 師市 | ||||
|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 | 第三十八條 | (一) | 違反本辦法規定,將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水土保持設施的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并按下列規定予以罰款:(一)水土保持設施驗收不合格的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第三十八條 | (一) | 違反本辦法規定,將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水土保持設施的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并按下列規定予以罰款:(一)水土保持設施驗收不合格的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 師市水利局 | 罰款 | 師市 | |||||
| (二) | 違反本辦法規定,將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水土保持設施的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并按下列規定予以罰款:(二)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二) | 違反本辦法規定,將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水土保持設施的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并按下列規定予以罰款:(二)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 師市水利局 | 罰款 | 師市 | ||||||||
| 7 | 對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以外的區域傾倒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的處罰 | 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以外的區域傾倒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 第五十五條 | 違反本法規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以外的區域傾倒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按照傾倒數量處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清理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清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 第五十五條 | 違反本法規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以外的區域傾倒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按照傾倒數量處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清理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清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 師市水利局 | 罰款 | 師市 | ||||
| 8 | 對拒不繳納、逾期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處罰 | 拒不繳納、逾期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 第五十七條 | 違反本法規定,拒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自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可以處應繳水土保持補償費三倍以下的罰款。 | 第五十七條 | 違反本法規定,拒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自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可以處應繳水土保持補償費三倍以下的罰款。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 師市水利局 | 罰款 | 師市 | ||||
|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 | 第四十條 | 違反本法規定,拒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自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可以按照下列規定予以罰款:(一)逾期三十日以下的處應繳水土保持補償費一倍的罰款;(二)逾期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的處應繳水土保持補償費二倍的罰款。 | 第四十條 | 違反本法規定,拒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自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可以按照下列規定予以罰款:(一)逾期三十日以下的處應繳水土保持補償費一倍的罰款;(二)逾期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的處應繳水土保持補償費二倍的罰款。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 師市水利局 | 罰款 | 師市 | |||||||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2013年修正本) | 第三十五條 | 違反本辦法規定,拒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自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可以按下列規定予以罰款: | 第三十五條 | 違反本辦法規定,拒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自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可以按下列規定予以罰款: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 師市水利局 | 罰款 | 師市 | |||||||
| 9 | 對非法從事開墾、開發,破壞植被、沙殼、結皮等原生地貌的處罰 | 非法從事開墾、開發,破壞植被、沙殼、結皮等原生地貌 |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 | 第三十七條 | 違反本辦法規定,非法從事開墾、開發等活動,破壞植被、沙殼、結皮等原生地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退耕、恢復植被等補救措施,并按照破壞面積對個人處每平方米二元的罰款,對單位處每平方米十元的罰款。 | 第三十七條 | 違反本辦法規定,非法從事開墾、開發等活動,破壞植被、沙殼、結皮等原生地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退耕、恢復植被等補救措施,并按照破壞面積對個人處每平方米二元的罰款,對單位處每平方米十元的罰款。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 師市水利局 | 罰款 | 師市 | ||||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2013年修正本) | 第三十二條 | 違反本辦法規定,非法從事開墾、開發等活動,破壞植被、沙殼、結皮等原生地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退耕、恢復植被等補救措施,并按照破壞面積對個人處每平方米二元的罰款,對單位處每平方米十元的罰款。 | 第三十二條 | 違反本辦法規定,非法從事開墾、開發等活動,破壞植被、沙殼、結皮等原生地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退耕、恢復植被等補救措施,并按照破壞面積對個人處每平方米二元的罰款,對單位處每平方米十元的罰款。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 師市水利局 | 罰款 | 師市 | |||||||
| 10 | 對未開展水土保持監測工作的處罰 | 未開展水土保持監測工作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 | 第三十四條 | (一) | 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一)逾期三十日以下的處應繳水土保持補償費一倍的罰款; | 第三十四條 | (一) | 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一)逾期三十日以下的處應繳水土保持補償費一倍的罰款;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 師市水利局 | 罰款 | 師市 | ||
| (二) | 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二)逾期六十日以上的處應繳水土保持補償費三倍的罰款。 | (二) | 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二)逾期六十日以上的處應繳水土保持補償費三倍的罰款。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 師市水利局 | 罰款 | 師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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