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師住建局)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
| (第一師住建局)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 | ||||||
| 序號 | 事項名稱 | 事項類型 | 執法依據 | 責任主體 | 實施主體 | 備注 |
| 1 | 對未經注冊而以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2006年12月25日建設部令第150號)第三十四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2 | 對未辦理變更注冊而繼續執業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2006年12月25日建設部令第150號)第三十五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3 | 對不履行注冊造價工程師義務、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業務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2006年12月25日建設部令第150號)第三十六條、第二十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4 | 對注冊造價工程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價工程師信用檔案信息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2006年12月25日建設部令第150號)第三十七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5 | 對建設工程造價中將社會保障費、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工程排污費、住房公積金等費用列入招標投標的競爭性費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2006年5月11日自治區政府令第138號)第三十條、第十四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6 | 對以其他單位的名義從事造價咨詢活動,或者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名義從事造價咨詢活動、為同一項目的發包人和承包人提供計價服務、在編制、審核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中弄虛作假、抬價、壓價,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2006年5月11日自治區政府令第138號)第三十一條、第二十七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7 | 對未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擔任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或者以注冊建造師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2006年12月28日建設部令第153號)第三十五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8 | 注冊建造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冊建造師信用檔案信息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2006年12月28日建設部令第153號)第三十八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9 | 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通過,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號修正)(根據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第六十四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10 | 對發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以及未取得資質證書、騙取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通過,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號修正)(根據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修正)第六十五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11 | 對工程發包與承包中索賄、受賄、行賄,不構成犯罪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通過,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號修正)(根據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第六十八條第一款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12 | 對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通過,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號修正)(根據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第六十七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13 | 對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通過,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號修正)(根據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第六十六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14 | 對建筑施工企業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通過,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號修正)(根據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第七十四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15 | 對建筑施工企業違反規定,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廷履行保修義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通過,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號修正)(根據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第七十五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16 | 對施工單位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1月30日國務院令第279號)(2019年4月23日,國務院令(第714號)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部分條款予以修改)第六十五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17 | 對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1月30日國務院令第279號)(2019年4月23日,國務院令(第714號)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部分條款予以修改第六十九條第一款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18 | 對外資建筑業企業超越資質許可的業務范圍承包工程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管理規定》(2002年9月27日建設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第113號)第二十條、第十五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19 | 對申請企業隱瞞有關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15年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2018年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決定》進行修改)第三十五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20 | 對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15年1月22日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2018年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決定》進行修改)第三十六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21 | 對企業未及時辦理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15年1月22日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2018年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決定》進行修改)第三十八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22 | 對建筑企業在接受監督檢查時,不如實提供有關材料,或者拒絕、阻礙監督檢查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15年1月22日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2018年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決定》進行修改)第三十九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23 | 對建筑企業未按照要求提供企業信用檔案信息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15年1月22日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2018年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決定》進行修改)第四十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24 | 對注冊建造師未辦理變更注冊而繼續執業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2006年12月28日建設部令第153號)第三十六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25 | 對注冊建造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履行注冊建造師義務、簽署有虛假記載等不合格的文件、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執業活動,超出執業范圍和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內從事執業活動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2006年12月28日建設部令第153號)第三十七條、第二十六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26 | 對裝飾裝修企業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安全生產技術規程,不按照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擅自動用明火作業和進行焊接作業的,或者對建筑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2002年3日建設部令第110號)(2011年1月26日公布實施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9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對該辦法進行了修改)第四十一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27 | 對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1月30日國務院令第279號)(2019年4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4號)公布,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部分條款予以修改)第六十八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28 | 對工程監理企業有在監理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或涂改、偽造、出借、轉讓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07年6月26日建設部令第158號)第二十九條、第十六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29 | 對工程監理企業未按照規定要求提供工程監理企業信用檔案信息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07年6月26日建設部令第158號)第三十一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30 | 對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監理及相關業務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2006年1月26日建設部令第147號)第二十九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31 | 對注冊監理工程師未辦理變更注冊仍執業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2006年1月26日建設部令第147號)第三十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32 | 對注冊監理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弄虛作假提供執業活動成果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2006年1月26日建設部令第147號)第三十一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33 | 對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21號,根據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決定》修正)第四十九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34 | 對招標代理機構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21號,根據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決定》修正)第五十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35 | 對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岐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21號,根據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決定》修正))第五十一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36 | 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21號,根據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決定》修正))第五十二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37 | 對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一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21號,根據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決定》修正))第五十三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38 | 對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21號,根據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決定》修正)五十四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39 | 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反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21號,根據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決定》修正)第五十五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40 | 對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21號,根據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決定》修正)第五十六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41 | 對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21號,根據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決定》修正)第五十八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42 | 對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21號,根據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決定》修正)第五十九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43 | 對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21號,根據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決定》修正)第六十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44 | 對招標人未在中標方案確定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七條 《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45 | 對招標人有相關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46 | 對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確定、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47 | 對招標人不具備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條件而自行招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01年5月31日建設部令第89號,根據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3號修正)第五十一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48 | 對招標人無正當理由不發出中標通知書,不按照規定確定中標人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2003年3月8日發改委等七部委令第30號發布,2013年4月發改委等七部委令第23號修訂)第八十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49 | 對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2001年7月5日國家發改委令第12令,2013年3月11日國家發改委令第23號修正)第五十七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50 | 對招標人依法應當公開招標而采用邀請招標、接受未通過資格預審的單位或者個人參加投標、接受應當拒收的投標文件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2011年12月20日國務院令第613號,根據2019年3月2日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國務院令(第709號)第六十四條第一款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51 | 對招標人超過規定的比例收取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或者不按照規定退還投標保證會及銀行同存款利息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2011年12月20日國務院令第613號,根據2019年3月2日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國務院令(第709號)第六十六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52 | 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確定、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招標投標法和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2011年12月20日國務院令第613號,根據2019年3月2日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國務院令(第709號)第七十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53 | 對與所代理招標工程的招投標人有隸屬關系、合作經營關系以及其他利益關系,從事同一工程的招標代理和投標咨詢活動,未經招標人書面同意轉讓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2011年12月20日國務院令第613號,根據2019年3月2日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國務院令(第709號)第六十五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54 |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1998年7月20日國務院令第248號發布,2011年1月8日國務院令第588號修正。根據2019年3月24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三十四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55 |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騙取、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00年3月29日建設部令第77號發布,2015年05月04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修正)第二十一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56 |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住宅銷售中不按照規定發放《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00年3月29日建設部令第77號發布,2015年05月04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修正)第二十三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57 |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00年3月29日建設部令第77號發布,2015年05月04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修正)第二十四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58 | 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2011年1月19日國務院令第590號)第三十四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59 |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擅自預售商品房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1998年7月20日國務院令第248號發布,2011年1月8日國務院令第588號修正,根據2018年3月1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98號修正) 第三十五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60 |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將作為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銷售給他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2001年4月4日建設部令第88號)第三十八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61 |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照規定的現售條件現售商品房的,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商品房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2001年4月4日建設部令第88號)第四十二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62 | 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代理銷售不符合銷售條件的商品房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2001年4月4日建設部令第88號)第四十三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63 | 對房地產估價機構違反規定設立分支機構、設立分支機構未備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2005年10月12日建設部令第142號發布,2013年10月16日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4號修正)第四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64 | 對違反規定承攬業務、擅自轉讓受托的估價業務、出具估價報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2005年10月12日建設部令第142號發布,2013年10月16日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4號修正)第五十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65 | 對房地產估價機構及其估價人員與委托人或者估價業務相對人有利害關系,應當回避未回避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2005年10月12日建設部令第142號發布,2013年10月16日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4號修正)第五十一條、第二十七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66 | 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房地產估價師注冊的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2006年12月25日建設部令第151號)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67 | 對注冊房地產估價師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2006年12月25日建設部令第151號)第三十五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68 | 對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名義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2006年12月25日建設部令第151號)第三十六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69 | 對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未辦理變更注冊仍執業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2006年12月25日建設部令第151號)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辦理變更注冊仍執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70 | 對注冊房地產估價師不履行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義務、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以個人名義承攬房地產估價業務、超出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2006年12月25日建設部令第151號)第三十八條第二十六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71 | 對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或者其俜用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產估價師信檔案信息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2006年12月25日建設部令第151號)第三十九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72 | 對在房產面積測算中不執行國家標準、規范和規定,房產面積測算中弄虛作假、欺騙房屋權利人,房產面積測算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房產測繪管理辦法》(2000年10月8日建設部、國家測繪局令第83號)第二十一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73 | 對違反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1998年 國務院令第248號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2019年3月24日,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710號)修改)第三十四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74 | 對審查機構超出范圍從事施工圖審查、未按規定的內容進行審查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2013年4月27日住建部令第13號發布,2018年12月13日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改)) 第二十四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75 | 對審查機構及審查人員出具虛假審查合格書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2013年4月27日住建部令第13號發布,2018年12月13日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改)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76 | 對勘察、設計單位未按照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意見進行超限高層建筑工程勘察、設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2002年7月11日建設部令第111號)第十八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77 | 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1月10日國務院令第279號,根據2019年4月29日國務院令第714號《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改)第六十一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78 | 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承攬工程,未取得資質證書、騙取資質證書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1月10日國務院令第279號,根據2019年4月29日國務院令第714號《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改)第六十條、第七十三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79 | 對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人員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2000年9月25日國務院令第293號公布,2015年6月12日國務院令第662號修正,2017年10月23日公布的《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對條例進行修改)第三十六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80 | 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未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同時受聘于兩個以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2000年9月25日國務院令第293號公布,2015年6月12日國務院令第662號修正,2017年10月23日公布的《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對條例進行修改))第三十七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81 | 對發包方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2000年9月25日國務院令第293號公布,2015年6月12日國務院令第662號修正,2017年10月23日公布的《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對條例進行修改))第三十八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82 | 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將所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轉包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2000年9月25日國務院令第293號公布,2015年6月12日國務院令第662號修正,2017年10月23日公布的《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對條例進行修改))第三十九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83 | 對工程勘察企業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成果資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2002年建設部令第115號) 第二十四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84 | 對勘察文件沒有責任人簽字或者簽字不全、原始記錄不按照規定記錄或者記錄不完整、不參加施工驗槽、項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歸檔保存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2002年11月6日建設部令第115號發布,2007年11月22日建設部令第163號修正)第二十五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85 | 對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建筑師名義從事注冊建筑師業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 (1995年9月23日國務院令第184號,2019年4月23日,國務院令(第714號)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部分條款予以修改)第三十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86 | 對同時受聘于二個以上建筑設計單位執行業務的、準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行業務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 (1995年9月23日國務院令第184號,2019年4月23日,國務院令(第714號)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部分條款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87 | 對因建筑設計質量不合格發生重大責任事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 (1995年9月23日國務院令第184號,2019年4月23日,國務院令(第714號)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部分條款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88 | 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建筑師證書和執業印章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2008年1月29日建設部令第167號)第四十一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89 | 對未受聘并注冊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個具有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從事建筑工程設計執業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2008年1月29日建設部令第167號)第四十二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90 | 對建筑師未辦理變更注冊而繼續執業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2008年1月29日建設部令第167號)第四十三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91 | 對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筑師執業資格證書、互認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2008年1月29日建設部令第167號)第四十四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92 | 對注冊建筑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冊建筑師信用檔案信息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2008年1月29日建設部令第167號)第四十五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93 | 對聘用單位為申請人提供虛假建筑師注冊材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2008年1月29日建設部令第167號)第四十六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94 | 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勘察設計師注冊證書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2005年2月4日建設部令第137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等11個部門規章的決定》已經住房城鄉建設部第2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6年10月20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95 | 對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的、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轉讓勘察設計師注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2005年2月4日建設部令第137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等11個部門規章的決定》已經住房城鄉建設部第2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6年10月20日起施行))第三十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96 | 對勘察設計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2007年6月26日建設部令第160號)第三十一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97 | 對勘察設計企業未按照規定提供信用檔案信息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筑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2007年6月26日建設部令第160號發布) 第三十三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98 | 對涂改、倒賣、出租、出傳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勘察設計資質證書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2007年6月26日建設部令第160號)第三十四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99 | 對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1月30日國務院令第279號,2019年4月23日,國務院令(第714號)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部分條款予以修改)第六十三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100 | 對建筑設計單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進行設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通過,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號修正。根據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修正)第七十三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101 | 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任意壓縮合理工期、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1月30日國務院令第279號,2019年4月23日,國務院令(第714號)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部分條款予以修改)第五十六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102 | 對建設單位未組織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1月30日國務院令第279號,2019年4月23日,國務院令(第714號)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部分條款予以修改)第五十八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103 | 對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1月30日國務院令第279號,2019年4月23日,國務院令(第714號)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部分條款予以修改)第六十四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104 | 對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通過,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號修正。根據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修正)第六十九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105 | 對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將不合格的建設工、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通過,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號修正,根據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修正)第六十九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106 | 對檢測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2005年9月28日建設部令第141號)第二十七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107 | 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質量檢測資質證書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2005年9月28日建設部令第141號)第二十八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108 | 對檢測機構超出資質范圍從事檢測活動、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的、轉包檢測業務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2005年9月28日建設部令第141號)第二十九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109 | 對檢測機構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者鑒定結論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2005年9月28日建設部令第141號)第三十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110 | 對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明示或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篡改或偽造檢測報告的、弄虛作假送檢試樣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2005年9月28日建設部令第141號)第三十一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111 | 對給予檢測機構罰款的,對檢測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2005年9月28日建設部令第141號)第三十二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112 | 對建筑施工企業對建筑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通過,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號修正,根據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修正)第七十一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113 | 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2004年1月13日國務院令第397號,2014年7月29日國務院令第653號修改)第十九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114 | 對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2004年1月13日國務院令第397號,2014年7月29日國務院令第653號修改)) 第二十條、第十九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115 | 對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以及無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2004年1月13日國務院令第397號,2014年7月29日國務院令第653號修改))第二十一條、第十九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116 | 對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3年11月24日國務院令第393號)第五十四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117 | 對建設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要求的,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工期的,以及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施工單位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3年11月24日國務院令第393號)第五十五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118 | 對勘察、設計單位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設計單位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119 | 對監理單位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120 | 對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121 | 對出租單位出租未經安全性能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122 | 對安裝、拆卸單位未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未出具自檢合格證明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未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移交手續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3年11月24日國務院令第393號)第六十一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123 | 對施工單位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124 | 對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125 | 對施工單位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未要求作出詳細說明,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126 | 對施工單位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127 | 對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128 | 對施工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后,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129 | 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施工企業,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130 | 對建筑施工企業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131 | 對建筑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132 | 對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133 | 對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 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四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134 | 對建筑施工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135 | 對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責任的有關人員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136 | 對出租單位,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注銷手續及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137 | 對安裝單位未履行相關安全職責、未按照規定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及耒按照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安裝、拆卸作業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2008年1月28日建設部令第166號)第二十九條、第十二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138 | 對使用單位未履行相關安全職責、未指定專職設備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及擅自在建筑起重機械上安裝非原制造廠制造的標準節和附著裝置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2008年1月28日建設部令第166號)第三十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139 | 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履行相關安全職責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2008年1月28日建設部令第166號) 第三十一條、第二十一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140 | 對監理單位未履行相關安全職責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2008年1月28日建設部令第166號)第三十二條、第二十二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141 | 對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協調組織制定防止多臺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及接到監理單位報告后,未責令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立即停工整改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2008年1月28日建設部令第166號)第三十三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142 | 對安管人員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2014年6月25日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7號)第二十八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143 | 對建筑施工企業未按規定開展安管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或者未按規定如實將考核情況記人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2014年6月25日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7號)第二十九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144 | 對建筑施工企業未按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2014年6月25日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7號)第三十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145 | 對建筑施工企業安管人員未按規定辦理證書變更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2014年6月25日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7號)第三十一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146 | 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2014年6月25日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7號)第三十二條第一款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147 | 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2014年6月25日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7號)第三十三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148 | 對擅自使用沒有國家技術標準又未經審定通過的新技術、新材料,或者將不適用于抗震設防區的新技術、新材料用于抗震設防區,或者超出經審定的抗震烈度范圍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2005年12月31日建設部令第148號)第二十五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149 | 對擅自變動或者破壞房屋建筑抗震構件、隔震裝置、減震部件或者地反應觀測系統等抗震設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2005年12月31日建設部令第148號)第二十六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150 | 對未對抗震能力受損.荷載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設防類別的房屋建筑工程,進行抗震驗算、修復和加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2005年12月31日建設部令第148號)第二十七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151 | 對經鑒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進行修改造時未進行抗震加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2005年12月31日建設部令第148號)第二十八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152 | 對建設單位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2002年7月11日建設部令第111號)第十七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153 | 對未按規定編制城市或企業抗震防災規劃,綜合抗震防御體系區域規劃、拆除震損房屋、工程設施及設備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抗御地震災害管理規定》(1994年11月10日建設部令第38號)第三十八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154 | 對未按抗震設計規范設計或擅自提高、降低抗震設防標準、擅自更改或取消抗震設防措施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抗御地震災害管理規定》(1994年11月10日建設部令第38號)第三十九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155 | 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建筑工程計價活動中,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2001年10月25日建設部令第107號發布,2013年12月11日住建部令第16號修正)第二十三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156 | 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2007年 建設部 財政部令第165號)第五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157 | 對消防設計和消防竣工驗收的備案抽查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根據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修正)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建部令第51號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158 | 對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1998年 國務院令第248號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四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159 | 對勘察設計行業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93號,2017年10月23日公布的《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對條例進行修改)第三十一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160 | 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和質量事故調查 | 行政檢查 |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五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161 | 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工程發承包計價和工程造價咨詢的檢查 | 行政檢查 |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2006年3月22日建設部令第149號)第六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162 | 對建筑工程招標的檢查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根據2019年3月2日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國務院令(第709號))第四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163 | 對房地產估價機構的檢查 | 行政檢查 | 《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164 | 對施工圖審查工作的檢查 | 行政檢查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第四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165 | 對建設安全生產和工程質量的檢查 | 行政檢查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1月30日國務院令第279號,2019年4月23日,國務院令(第714號)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部分條款予以修改)。第四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166 | 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抗震設防要求執行情況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檢查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于2008年12月27日修訂通過,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8年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由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訂通過,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第一師阿拉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終審: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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