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師生態環境局聽證標準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六十三條 行政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一)較大數額罰款;
(二)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
(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第六十四條 聽證應當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五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依法予以保密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席聽證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出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行政機關終止聽證;
(七)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八)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在筆錄中注明。
第六十五條 聽證結束后,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二、《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第四十四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和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當事人在收到告知書后五日內進行陳述、申辯;未依法告知當事人,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的,不得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明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材料歸入案卷。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采納;不予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不得因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第四十六條 擬作出以下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一)較大數額罰款;
(二)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一定時期內不得申請行政許可;
(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整治、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禁止從業;
(五)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不承擔組織聽證的費用。
第四十七條 聽證應當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告知后五日內提出;
(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依法予以保密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席聽證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出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終止聽證;
(七)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八)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在筆錄中注明。
第四十八條 聽證結束后,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依照本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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