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局行政執法事項立案依據
| 財政局行政執法事項立案依據 | |||
| 序號 | 事項名稱 | 事項類型 | 執法依據 |
| 1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四條 |
| 2 | 違反會計法有關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會計法》(根據(根據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十一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二條 |
| 3 | 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 | 行政裁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七條 |
| 4 | 對資產評估機構執業質量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資產評估機構管理辦法》 |
| 5 | 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審批 | 行政許可 |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 |
| 6 | 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泄露評審情況以及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
| 7 | 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未按照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確定成交候選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 |
| 8 | 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在詢價采購過程中與供應商進行協商談判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
| 9 | 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其他違反《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規定的情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
| 10 | 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未妥善保存采購文件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
| 11 | 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開標前泄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情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
| 12 | 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違反《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規定進行重新評審或者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 |
| 13 | 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未按照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
| 14 | 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未按照規定進行開標和組織評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
| 15 | 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擅自終止招標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
| 16 | 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未按規定對開標、評標活動進行全程錄音錄像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
| 17 | 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違反《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規定確定招標文件售價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
| 18 | 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未按照規定進行資格預審或者資格審查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
| 19 | 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設定最低限價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
| 20 | 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違反《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
| 21 | 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采購法規執行情況、采購活動執行情況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
| 22 | 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未按照規定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
| 23 | 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
| 24 | 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對供應商的詢問、質疑逾期未作處理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
| 25 | 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采用綜合評分法時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
| 26 | 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非法干預采購評審活動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
| 27 | 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未依法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專家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
| 28 | 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違反《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導致無法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或者國家財產遭受損失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
| 29 | 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未按照規定執行政府采購政策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
| 30 | 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未依法在指定的媒體上發布政府采購項目信息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
| 31 | 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未依照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方式實施采購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
| 32 | 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采購過程中有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
| 33 | 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
| 34 | 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
| 35 | 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
| 36 | 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
| 37 | 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
| 38 | 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
| 39 | 對評估機構、評估專業人員在一年內累計三次因違反《資產評估法》規定受到責令停業、責令停止從業以外處罰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資產評估機構管理辦法》和《資產評估法》 |
| 40 | 對資產評估機構是否持續符合有關規定、備案情況、執業質量情況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資產評估機構管理辦法》 |
| 41 | 對資產評估機構經營活動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資產評估機構管理辦法》 |
| 42 | 對資產評估機構和評估專業人員執業情況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資產評估機構管理辦法》 |
| 43 | 對資產評估機構執業質量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資產評估機構管理辦法》 |
| 44 | 對資產評估機構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資產評估機構管理辦法》 |
| 45 | 對資產評估機構出具虛假評估報告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資產評估機構管理辦法》 |
| 46 | 對資產評估機構謀取不正當利益、冒名開展業務、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受理有利害關系業務、接受沖突雙方對同一對象評估、出具重大遺漏評估報告、未按期保存檔案、對人員屬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資產評估機構管理辦法》 |
| 47 | 對資產評估機構多次違法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資產評估機構管理辦法》 |
| 48 | 對資產評估機構未按規定對分支機構實施統一管理或未對集團成員實行統一政策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資產評估機構管理辦法》 |
| 49 | 對資產評估機構未按有關規定要求出具評估報告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資產評估機構管理辦法》 |
| 50 | 對資產評估專業人員索要、收受或者變相索要、收受合同約定以外的酬金、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資產評估機構管理辦法》 |
| 51 | 對資產評估專業人員簽署本人未承辦業務的評估報告或者有重大遺漏的評估報告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資產評估機構管理辦法》 |
| 52 | 對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從事業務,或者冒用他人名義從事業務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資產評估機構管理辦法》 |
| 53 | 對資產評估專業人員采用欺騙、利誘、脅迫,或者貶損、詆毀其他評估專業人員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資產評估機構管理辦法》 |
| 54 | 對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同時在兩個以上評估機構從事業務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資產評估機構管理辦法》 |
| 55 | 對資產評估專業人員私自接受委托從事業務、收取費用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資產評估機構管理辦法》 |
| 56 | 對評估行業協會不合法行為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資產評估機構管理辦法》 |
| 57 | 對資產評估委托人委托評估不合法行為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資產評估機構管理辦法》 |
| 58 | 對資產評估委托人應依法委托評估未委托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資產評估機構管理辦法》 |
| 59 | 對資產評估專業人員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資產評估機構管理辦法》 |
| 60 | 對評估行業協會不合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資產評估機構管理辦法》 |
| 61 | 對資產評估委托人委托評估不合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資產評估機構管理辦法》 |
| 62 | 對資產評估委托人應依法委托評估未委托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資產評估機構管理辦法》 |
| 63 | 對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多次違法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資產評估機構管理辦法》 |
| 64 | 對資產評估專業人員簽署虛假評估報告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資產評估機構管理辦法》 |
| 65 | 對采購代理機構為投標人參加項目提供投標咨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17年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八條第二款、第七十八條 |
| 66 | 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未按照規定進行資格預審或者資格審查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17年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七十八條 |
| 67 | 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與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二條 |
| 68 | 對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 |
| 69 | 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隱匿、銷毀、偽造、變造采購文件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六條 |
| 70 | 對采購代理機構違法后在年限內禁止代理政府采購業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八條、第五十一條 |
| 71 | 對集中采購機構在考核中,虛報業績,隱瞞真實情況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八十二條 |
| 72 | 對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未按規定公告政府采購信息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1號)第十六條 |
| 73 | 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對供應商的詢問、質疑逾期未作處理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2015年1月國務院令第658號)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一條 |
| 74 | 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未依照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方式實施采購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2015年1月國務院令第658號)第六十八條 |
| 75 | 對違法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第十二條 、第十八條 |
| 76 | 對違反規定印制、轉借、串用、代開、擅自銷毀收入票據,偽造、變造票據(印)制章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六條 |
| 77 | 對單位會計行為依法實施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七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 |
| 78 | 對政府性資金和財政運行全過程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財政部門監督辦法》(財政部令第69號) 第二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
| 79 | 對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 《財政部關于修改<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等2部部門規章的決定》第三條 、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 |
| 80 | 對被調查、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正在進行的財政違法行為暫停財政撥款或者停止撥付與財政違法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 | 其他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二十四條 |
| 81 | 對隨意改變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標準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第三十九條 |
| 82 | 對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等人員編制、對外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五條 |
| 83 | 對企業編制、對外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條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第三十九條 |
| 84 | 對未經批準擅自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或者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
| 85 | 對融資擔保公司未經批準合并或者分立;減少注冊資本、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
| 86 | 對融資擔保公司變更相關事項未備案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
| 87 | 對融資擔保公司受托投資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
| 88 | 對融資擔保公司擔保責任余額與其凈資產的比例不符合規定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
| 89 | 對融資擔保公司未報送經營報告、財務報告、年度審計報告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
| 90 | 對融資擔保公司拒絕、阻礙監督檢查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
| 91 | 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
終審: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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