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局執法事項清單
| 財政局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 | |||||
| 序號 | 事項 名稱 | 事項 類型 | 設定依據 | 責任 主體 | 實施 主體 |
| 1 | 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審批 | 行政許可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2024年第三次修正,2024年7月1日施行) 第三十四條: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依法采取下列一種方式組織本單位的會計工作:(一)設置會計機構;(二)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崗位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三)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帳;(四)國務院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方式。 【部門規章】《代理記賬管理辦法》根據《財政部關于修改<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等2部門規章的決定》(財政部令第98號)(2019年3月14日施行) 第二條第二款:本辦法所稱代理記賬機構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記賬資格,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機構。 第三條第一款: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批準,領取由財政部統一規定樣式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具體審批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確定。 【規范性文件】《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代理記賬管理辦法》(2020年12月15日) 第三條第一款: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應當經師市及以上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批準,領取由財政部統一規定樣式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具體審批機關由兵團財政局確定。 | 第一師財政局、阿拉爾市財政局 | 第一師財政局、阿拉爾市財政局 |
| 2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 | 行政處罰 | 【行政法規】《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2005年2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施行) 第二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第二條第二款: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派出機構,應當在規定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審計機關的派出機構,應當根據審計機關的授權,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第三條: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補收應當收取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一)違反規定設立財政收入項目;(二)違反規定擅自改變財政收入項目的范圍、標準、對象和期限;(三)對已明令取消、暫停執行或者降低標準的財政收入項目,仍然依照原定項目、標準征收或者變換名稱征收; (四)緩收、不收財政收入;(五)擅自將預算收入轉為預算外收入;(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五條:財政部門、國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上解、下撥財政資金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處分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一)延解、占壓應當上解的財政收入;(二)不依照預算或者用款計劃核撥財政資金;(三)違反規定收納、劃分、留解、退付國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四)將應當納入國庫核算的財政收入與防災財政專戶核算;(五)擅自動用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六)其他違反國家有關上解、下撥財政資金規定的行為。 第六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一) 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二)截留、挪用財政資金;(三)滯留應當下撥的財政資金;(四)違反規定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五) 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 第十三條 企業和個人有下列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二)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 (三)其他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的行為。 第十四條:企業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二)挪用財政資金以及城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三)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四)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屬于政府采購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有財政違法行為的,依照本條例有關國家機關的規定執行;但其在經營活動中的財政違法行為,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銷毀非法印制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一)違反規定印制財政收入票據;(二)轉借、串用、代開財政收入票據; (三)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收入票據;(四)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收入票據監(印)制章;(五)其他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屬于稅收收入票據管理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第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備注:《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共三十五條,含其他未列示的處罰處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1993年1月1日起施行)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 第一師財政局、阿拉爾市財政局 | 第一師財政局、阿拉爾市財政局 |
| 3 | 違反會計法有關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2024年第三次修正,2024年7月1日施行) 第四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對單位可以并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可以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公職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設置會計帳簿的;(二)私設會計帳簿的;(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四)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九)未按照規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有關法律對第一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二十萬元以上的,對單位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十萬元的,可以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公職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可以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公職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因違反本法規定收到處罰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記入信用記錄。違法本法規定,同時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由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進行處罰。 | 第一師財政局、阿拉爾市財政局 | 第一師財政局、阿拉爾市財政局 |
| 4 | 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泄露評審情況以及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2003年1月1日施行,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部門規章】《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2014年2月1日施行) 第五十一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以罰款的,并處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五)泄露評審情況以及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采購代理機構有前款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暫停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3至6個月;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 | 第一師財政局、阿拉爾市財政局 | 第一師財政局、阿拉爾市財政局 |
| 5 | 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未按照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確定成交候選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03年1月1日施行,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部門規章】《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2014年2月1日施行) 第五十一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以罰款的,并處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四)未按照政府采購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確定成交候選人的;采購代理機構有前款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暫停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3至6個月;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 | 第一師財政局、阿拉爾市財政局 | 第一師財政局、阿拉爾市財政局 |
| 6 | 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在詢價采購過程中與供應商進行協商談判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03年1月1日施行,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部門規章】《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2014年2月1日施行) 第五十一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以罰款的,并處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三)在詢價采購過程中與供應商進行協商談判的;采購代理機構有前款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暫停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3至6個月;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 | 第一師財政局、阿拉爾市財政局 | 第一師財政局、阿拉爾市財政局 |
| 7 | 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其他違反《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規定的情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03年1月1日施行,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部門規章】《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17年10月1日施行) 第七十八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采購代理機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十二)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情形。 | 第一師財政局、阿拉爾市財政局 | 第一師財政局、阿拉爾市財政局 |
| 8 | 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未妥善保存采購文件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03年1月1日施行,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部門規章】《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17年10月1日施行) 第七十八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采購代理機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購文件的; | 第一師財政局、阿拉爾市財政局 | 第一師財政局、阿拉爾市財政局 |
| 9 | 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開標前泄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情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03年1月1日施行,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部門規章】《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2017年10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采購代理機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十)開標前泄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情況的; | 第一師財政局、阿拉爾市財政局 | 第一師財政局、阿拉爾市財政局 |
| 10 | 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違反《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規定進行重新評審或者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03年1月1日施行,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部門規章】《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2017年10月1日施行) 第七十八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采購代理機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九)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重新評審或者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的; | 第一師財政局、阿拉爾市財政局 | 第一師財政局、阿拉爾市財政局 |
| 11 | 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未按照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03年1月1日施行,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部門規章】《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2017年10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采購代理機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八)未按照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的; | 第一師財政局、阿拉爾市財政局 | 第一師財政局、阿拉爾市財政局 |
| 12 | 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未按照規定進行開標和組織評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03年1月1日施行,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部門規章】《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2017年10月1日施行) 第七十八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采購代理機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七)未按照規定進行開標和組織評標的; | 第一師財政局、阿拉爾市財政局 | 第一師財政局、阿拉爾市財政局 |
| 13 | 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擅自終止招標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03年1月1日施行,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部門規章】《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2017年10月1日施行) 第七十八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采購代理機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六)擅自終止招標活動的; | 第一師財政局、阿拉爾市財政局 | 第一師財政局、阿拉爾市財政局 |
| 14 | 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未按規定對開標、評標活動進行全程錄音錄像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03年1月1日施行,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部門規章】《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2017年10月1日施行) 第七十八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采購代理機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五)未按規定對開標、評標活動進行全程錄音錄像的; | 第一師財政局、阿拉爾市財政局 | 第一師財政局、阿拉爾市財政局 |
| 15 | 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違反《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規定確定招標文件售價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03年1月1日施行,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部門規章】《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2017年10月1日施行) 第七十八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采購代理機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四)違反本辦法規定確定招標文件售價的; | 第一師財政局、阿拉爾市財政局 | 第一師財政局、阿拉爾市財政局 |
| 16 | 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未按照規定進行資格預審或者資格審查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03年1月1日施行,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部門規章】《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17年10月1日施行) 第七十八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采購代理機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未按照規定進行資格預審或者資格審查的; | 第一師財政局、阿拉爾市財政局 | 第一師財政局、阿拉爾市財政局 |
| 17 | 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設定最低限價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03年1月1日施行,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部門規章】《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2017年10月1日施行)第七十八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采購代理機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二)設定最低限價的; | 第一師財政局、阿拉爾市財政局 | 第一師財政局、阿拉爾市財政局 |
| 18 | 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違反《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03年1月1日施行,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部門規章】《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17年10月1日施行) 第八條第二款: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購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不得為所代理的采購項目的投標人參加本項目提供投標咨詢。 第七十八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采購代理機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 | 第一師財政局、阿拉爾市財政局 | 第一師財政局、阿拉爾市財政局 |
| 19 | 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未按照規定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03年1月1日施行,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七十一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一)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 (二)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 (三)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四)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五)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 (六)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第七十八條:采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政府采購業務中有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以罰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2015年3月1日施行) 第六十八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十)未按照規定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 | 第一師財政局、阿拉爾市財政局 | 第一師財政局、阿拉爾市財政局 |
| 20 | 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03年1月1日施行,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七十一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一)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 (二)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 (三)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四)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五)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 (六)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第七十八條:采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政府采購業務中有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以罰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2015年3月1日施行) 第六十八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十)未按照規定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 | 第一師財政局、阿拉爾市財政局 | 第一師財政局、阿拉爾市財政局 |
| 21 | 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對供應商的詢問、質疑逾期未作處理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03年1月1日施行,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七十一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一)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 (二)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 (三)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四)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五)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 (六)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第七十八條:采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政府采購業務中有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以罰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2015年3月1日施行) 第六十八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十)未按照規定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 | 第一師財政局、阿拉爾市財政局 | 第一師財政局、阿拉爾市財政局 |
| 22 | 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采用綜合評分法時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03年1月1日施行,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七十一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一)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 (二)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 (三)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四)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五)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 (六)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第七十八條:采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政府采購業務中有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以罰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2015年3月1日施行) 第六十八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十)未按照規定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 | 第一師財政局、阿拉爾市財政局 | 第一師財政局、阿拉爾市財政局 |
| 23 | 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非法干預采購評審活動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03年1月1日施行,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七十一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一)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 (二)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 (三)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四)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五)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 (六)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第七十八條:采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政府采購業務中有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以罰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2015年3月1日施行) 第六十八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六)非法干預采購評審活動; | 第一師財政局、阿拉爾市財政局 | 第一師財政局、阿拉爾市財政局 |
| 24 | 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未依法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專家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03年1月1日施行,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七十一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一)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 (二)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 (三)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四)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五)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 (六)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第七十八條:采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政府采購業務中有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以罰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2015年3月1日施行) 第六十八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五)未依法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專家; | 第一師財政局、阿拉爾市財政局 | 第一師財政局、阿拉爾市財政局 |
| 25 | 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違反《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導致無法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或者國家財產遭受損失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03年1月1日施行,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七十一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一)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 (二)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 (三)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四)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五)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 (六)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第七十八條:采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政府采購業務中有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以罰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2015年3月1日施行) 第十五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政府采購政策、采購預算、采購需求編制采購文件。采購需求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政府采購政策規定的技術、服務、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應當就確定采購需求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除因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外,采購需求應當完整、明確、必要時,應當就確定采購需求征求相關供應商、專家的意見。 第六十八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導致無法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或者國家財產遭受損失; | 第一師財政局、阿拉爾市財政局 | 第一師財政局、阿拉爾市財政局 |
| 26 | 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未按照規定執行政府采購政策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03年1月1日施行,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七十一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一)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 (二)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 (三)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四)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五)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 (六)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第七十八條:采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政府采購業務中有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以罰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2015年3月1日施行) 第六十八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三)未按照規定執行政府采購政策; | 第一師財政局、阿拉爾市財政局 | 第一師財政局、阿拉爾市財政局 |
| 27 | 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未依法在指定的媒體上發布政府采購項目信息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03年1月1日施行,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七十一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一)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 (二)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 (三)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四)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五)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 (六)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第七十八條:采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政府采購業務中有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以罰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2015年3月1日施行) 第六十八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體上發布政府采購項目信息; | 第一師財政局、阿拉爾市財政局 | 第一師財政局、阿拉爾市財政局 |
| 28 | 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未依照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方式實施采購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03年1月1日施行,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七十一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一)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 (二)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 (三)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四)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五)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 (六)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第七十八條:采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政府采購業務中有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以罰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2015年3月1日施行) 第六十八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規定的方式實施采購; | 第一師財政局、阿拉爾市財政局 | 第一師財政局、阿拉爾市財政局 |
| 29 | 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采購過程中有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03年1月1日施行,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七十一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一)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二)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三)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四)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五)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 (六)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第七十二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與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二)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三)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四)開標前泄露標底的。 第七十八條:采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政府采購業務中有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以罰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2015年3月1日施行) 第六十六條: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罰款,數額為10萬元以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的罰款,數額為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 | 第一師財政局、阿拉爾市財政局 | 第一師財政局、阿拉爾市財政局 |
| 30 | 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03年1月1日施行,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七十一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六)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 第一師財政局、阿拉爾市財政局 | 第一師財政局、阿拉爾市財政局 |
| 31 | 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03年1月1日施行,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七十一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五)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 | 第一師財政局、阿拉爾市財政局 | 第一師財政局、阿拉爾市財政局 |
| 32 | 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03年1月1日施行,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七十一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四)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 第一師財政局、阿拉爾市財政局 | 第一師財政局、阿拉爾市財政局 |
| 33 | 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03年1月1日施行,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七十一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三)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 第一師財政局、阿拉爾市財政局 | 第一師財政局、阿拉爾市財政局 |
| 34 | 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03年1月1日施行,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七十一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二)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 | 第一師財政局、阿拉爾市財政局 | 第一師財政局、阿拉爾市財政局 |
| 35 | 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03年1月1日施行,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七十一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一)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 | 第一師財政局、阿拉爾市財政局 | 第一師財政局、阿拉爾市財政局 |
| 36 | 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采購法規執行情況、采購活動執行情況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03年1月1日施行,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第五十九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及集中采購機構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 (二)采購范圍、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 (三)政府采購人員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 | 第一師財政局、阿拉爾市財政局 | 第一師財政局、阿拉爾市財政局 |
| 37 | 對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認定 | 行政確認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年第512號,2008年1月1日施行,2024年二次修訂) 第八十四條第二款:前款規定的非營利組織的認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規范性文件】《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3號) 第二條:經省級(含省級)以上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凡符合規定條件的,應向其所在地省級稅務主管機關提出免稅資格申請,并提供本通知規定的相關材料;經市(地)級或縣級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凡符合規定條件的,分別向其所在地市(地)級或縣級稅務主管機關提出免稅資格申請,并提供本通知規定的相關材料。財政、稅務部門按照上述管理權限,對非營利組織享受免稅的資格聯合進行審核確認,并定期予以公布。 | 第一師財政局、阿拉爾市財政局 | 第一師財政局、阿拉爾市財政局 |
| 38 | 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 | 行政裁決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03年1月1日施行,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十五條: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部門規章】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2018年3月1日施行) 第五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負責依法處理供應商投訴。 | 第一師財政局、阿拉爾市財政局 | 第一師財政局、阿拉爾市財政局 |
| 39 | 對資產評估機構執業質量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2016年12月1日施行) 第四十七條:評估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可以責令停業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利用開展業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二)允許其他機構以本機構名義開展業務,或者冒用其他機構名義開展業務的;(三)以惡性壓價、支付回扣、虛假宣傳,或者貶損、詆毀其他評估機構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的;(四)受理與自身有利害關系的業務的;(五)分別接受利益沖突雙方的委托,對同一評估對象進行評估的;(六)出具有重大遺漏的評估報告的;(七)未按本法規定的期限保存評估檔案的;(八)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規定的人員從事評估業務的;(九)對本機構的評估專業人員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 第一師財政局 | 第一師財政局 |
| 40 | 對評估機構、評估專業人員在一年內累計三次因違反《資產評估法》規定受到責令停業、責令停止從業以外處罰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2016年12月1日施行)第四十九條:評估機構、評估專業人員在一年內累計三次因違反本法規定受到責令停業、責令停止從業以外處罰的,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業或者停止從業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 第一師財政局 | 第一師財政局 |
| 41 | 對資產評估機構出具虛假評估報告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2016年12月1日施行) 第四十八條:評估機構違反本法規定,出具虛假評估報告的,由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一師財政局 | 第一師財政局 |
| 42 | 對資產評估機構謀取不正當利益、冒名開展業務、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受理有利害關系業務、接受沖突雙方對同一對象評估、出具重大遺漏評估報告、未按期保存檔案、對人員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2016年12月1日施行) 第四十七條:評估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可以責令停業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利用開展業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二)允許其他機構以本機構名義開展業務,或者冒用其他機構名義開展業務的;(三)以惡性壓價、支付回扣、虛假宣傳,或者貶損、詆毀其他評估機構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的;(四)受理與自身有利害關系的業務的;(五)分別接受利益沖突雙方的委托,對同一評估對象進行評估的;(六)出具有重大遺漏的評估報告的;(七)未按本法規定的期限保存評估檔案的;(八)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規定的人員從事評估業務的;(九)對本機構的評估專業人員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評估機構未按本法規定備案或者不符合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的,由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第一師財政局 | 第一師財政局 |
| 43 | 對資產評估機構多次違法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2016年12月1日施行) 第四十九條:評估機構、評估專業人員在一年內累計三次因違反本法規定受到責令停業、責令停止從業以外處罰的,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業或者停止從業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 第一師財政局 | 第一師財政局 |
| 44 | 對資產評估機構未按規定對分支機構實施統一管理或未對集團成員實行統一政策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資產評估行業財政監督管理辦法》(2017年6月1日施行,根據《財政部關于修改<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等2部部門規章的決定(財政部令第97號),2019年1月2日施行) 第二十條第一款:實行集團化發展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在質量控制、內部管理、客戶服務、企業形象、信息化等方面,對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統一管理,或者對集團成員實行統一政策。 第六十三條:資產評估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的,由資產評估機構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責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 第一師財政局 | 第一師財政局 |
| 45 | 對資產評估機構未按有關規定要求出具評估報告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資產評估行業財政監督管理辦法》(2017年6月1日施行,根據《財政部關于修改<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等2部部門規章的決定(財政部令第97號),2019年1月2日施行) 第六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對其備案的省級財政部門對資產評估機構予以警告,可以責令停業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資產評估師資格的人員簽署法定資產評估業務資產評估報告的;(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承辦并出具法定資產評估業務資產評估報告的資產評估師人數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受理與其合伙人或者股東存在利害關系業務的。 | 第一師財政局 | 第一師財政局 |
| 46 | 對資產評估專業人員索要、收受或者變相索要、收受合同約定以外的酬金、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2016年12月1日施行) 第四十四條第六項:評估專業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可以責令停止從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從業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索要、收受或者變相索要、收受合同約定以外的酬金、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 第一師財政局 | 第一師財政局 |
| 47 | 對資產評估專業人員簽署本人未承辦業務的評估報告或者有重大遺漏的評估報告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2016年12月1日施行) 第四十四條第五項:評估專業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可以責令停止從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從業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簽署本人未承辦業務的評估報告或者有重大遺漏的評估報告的。 【部門規章】《資產評估行業財政監督管理辦法》(2017年6月1日施行,根據《財政部關于修改<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等2部部門規章的決定(財政部令第97號),2019年1月2日施行) 第六十一條: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省級財政部門予以警告,可以責令停止從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從業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簽署本人未承辦業務的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有重大遺漏的資產評估報告的。 | 第一師財政局 | 第一師財政局 |
| 48 | 對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從事業務,或者冒用他人名義從事業務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2016年12月1日施行) 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評估專業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可以責令停止從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從業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從事業務,或者冒用他人名義從事業務的。 | 第一師財政局 | 第一師財政局 |
| 49 | 對資產評估專業人員采用欺騙、利誘、脅迫,或者貶損、詆毀其他評估專業人員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2016年12月1日施行) 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評估專業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可以責令停止從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從業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采用欺騙、利誘、脅迫,或者貶損、詆毀其他評估專業人員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的。 | 第一師財政局 | 第一師財政局 |
| 50 | 對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同時在兩個以上評估機構從事業務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2016年12月1日施行) 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評估專業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可以責令停止從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從業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同時在兩個以上評估機構從事業務的。 【部門規章】《資產評估行業財政監督管理辦法》(2017年6月1日施行,根據《財政部關于修改<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等2部部門規章的決定(財政部令第97號),2019年1月2日施行) 第六十一條: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省級財政部門予以警告,可以責令停止從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從業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一)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同時在兩個以上資產評估機構從事業務的。 | 第一師財政局 | 第一師財政局 |
| 51 | 對資產評估專業人員私自接受委托從事業務、收取費用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2016年12月1日施行) 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評估專業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可以責令停止從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從業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私自接受委托從事業務、收取費用的。 | 第一師財政局 | 第一師財政局 |
| 52 | 對評估行業協會不合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2016年12月1日施行) 第五十三條:評估行業協會違反本法規定的,由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通報登記管理機關,由其依法給予處罰。 【部門規章】《資產評估行業財政監督管理辦法》(2017年6月1日施行,根據《財政部關于修改<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等2部部門規章的決定(財政部令第97號),2019年1月2日施行) 第六十六條:資產評估協會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財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通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處理:(一)章程不符合資產評估法和本辦法規定的;(二)資產評估協會未依照資產評估法、本辦法和其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的。 | 第一師財政局 | 第一師財政局 |
| 53 | 對資產評估委托人委托評估不合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資產評估行業財政監督管理辦法》(2017年6月1日施行,根據《財政部關于修改<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等2部部門規章的決定(財政部令第97號),2019年1月2日施行) 第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資產評估行業實施監督管理。 | 第一師財政局 | 第一師財政局 |
| 54 | 對資產評估委托人應依法委托評估未委托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部門規章】《資產評估行業財政監督管理辦法》(2017年6月1日施行,根據《財政部關于修改<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等2部部門規章的決定(財政部令第97號),2019年1月2日施行) 第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資產評估行業實施監督管理。 | 第一師財政局 | 第一師財政局 |
| 55 | 對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多次違法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2016年12月1日施行) 第四十九條:評估機構、評估專業人員在一年內累計三次因違反本法規定受到責令停業、責令停止從業以外處罰的,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業或者停止從業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 第一師財政局 | 第一師財政局 |
| 56 | 對資產評估專業人員簽署虛假評估報告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2016年12月1日施行) 第四十五條:評估專業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簽署虛假評估報告的,由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從業兩年以上五年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從業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終身不得從事評估業務。 | 第一師財政局 | 第一師財政局 |
| 57 | 對資產評估機構是否持續符合有關規定、備案情況、執業質量情況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部門規章】《資產評估行業財政監督管理辦法》(2017年6月1日施行,根據《財政部關于修改<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等2部部門規章的決定(財政部令第97號),2019年1月2日施行) 第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資產評估行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省級財政部門開展監督檢查,包括年度檢查和必要的專項檢查,對本行政區域內資產評估機構包括分支機構下列內容進行重點檢查,并將檢查結果予以公開,同時向財政部報告:(一)資產評估機構持續符合資產評估法第十五條規定條件的情況;(二)辦理備案情況;(三)資產評估執業質量情況。對本條第一款第一項進行檢查,必要時,有關財政部門可以會同其他相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進行。 | 第一師財政局 | 第一師財政局 |
| 58 | 對資產評估機構經營活動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部門規章】《資產評估行業財政監督管理辦法》(2017年6月1日施行,根據《財政部關于修改<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等2部部門規章的決定(財政部令第97號),2019年1月2日施行) 第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資產評估行業實施監督管理。 | 第一師財政局 | 第一師財政局 |
| 59 | 對資產評估機構和評估專業人員執業情況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部門規章】《資產評估行業財政監督管理辦法》(2017年6月1日施行,根據《財政部關于修改<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等2部部門規章的決定(財政部令第97號),2019年1月2日施行) 第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資產評估行業實施監督管理。 | 第一師財政局 | 第一師財政局 |
| 60 | 對資產評估機構執業質量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部門規章】《資產評估行業財政監督管理辦法》(2017年6月1日施行,根據《財政部關于修改<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等2部部門規章的決定(財政部令第97號),2019年1月2日施行) 第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資產評估行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省級財政部門開展監督檢查,包括年度檢查和必要的專項檢查,對本行政區域內資產評估機構包括分支機構下列內容進行重點檢查,并將檢查結果予以公開,同時向財政部報告:(一)資產評估機構持續符合資產評估法第十五條規定條件的情況;(二)辦理備案情況;(三)資產評估執業質量情況。對本條第一款第一項進行檢查,必要時,有關財政部門可以會同其他相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進行。 | 第一師財政局 | 第一師財政局 |
| 61 | 對資產評估機構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部門規章】《資產評估行業財政監督管理辦法》(2017年6月1日施行,根據《財政部關于修改<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等2部部門規章的決定(財政部令第97號),2019年1月2日施行) 第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資產評估行業實施監督管理。 | 第一師財政局 | 第一師財政局 |
| 62 | 對評估行業協會不合法行為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2016年12月1日施行) 第四十一條:評估行政管理部門對有關評估行業協會實施監督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和針對協會的投訴、舉報,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部門規章】《資產評估行業財政監督管理辦法》(2017年6月1日施行) 第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資產評估行業實施監督管理。 【部門規章】《資產評估行業財政監督管理辦法》(2017年6月1日施行) 第四十四條:省級財政部門對地方資產評估協會實施監督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向財政部匯報,重點檢查資產評估協會履行以下職責情況:(一)地方資產評估協會章程的制定、修改情況;(二)指導會員落實準則情況;(三)檢查會員執業質量情況;(四)開展會員繼續教育、信用檔案、風險防范等情況;(五)機構會員年度信息管理情況。 | 第一師財政局 | 第一師財政局 |
| 63 | 對資產評估委托人委托評估不合法行為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部門規章】《資產評估行業財政監督管理辦法》(2017年6月1日施行) 第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資產評估行業實施監督管理。 | 第一師財政局 | 第一師財政局 |
| 64 | 對資產評估委托人應依法委托評估未委托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部門規章】《資產評估行業財政監督管理辦法》(2017年6月1日施行) 第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資產評估行業實施監督管理。 | 第一師財政局 | 第一師財政局 |
| 65 | 對資產評估專業人員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部門規章】《資產評估行業財政監督管理辦法》(2017年6月1日施行,根據《財政部關于修改<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等2部部門規章的決定(財政部令第97號),2019年1月2日施行) 第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資產評估行業實施監督管理。 | 第一師財政局 | 第一師財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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