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師阿拉爾市教育局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
| 第一師阿拉爾市教育局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 | ||||
| 序號 | 執法種類 | 執法決定事項名稱 | 法律依據 | 執法主體 |
| 1 | 行政處罰 | 對權限內民辦學校擅自分立、合并民辦學校的: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發布未經備案的虛假招生簡章和廣告,騙取錢財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2018年主席令第二十四號公布,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二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教育局 |
| 2 | 行政處罰 | 對權限內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合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2018年主席令第二十四號公布,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二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教育局 |
| 3 | 行政處罰 | 對權限內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舉辦者虛假出資或者在教育機構成立后抽逃出資的處罰 |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1998年3月6日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27號發布)第十二條第二款 | 第一師阿拉爾市教育局 |
| 4 | 行政處罰 | 對違規舉辦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09年8月27日,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2015年12月27日,根據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五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教育局 |
| 5 | 行政處罰 | 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編寫的外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86年7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改。第五十六條 《中小學教材編寫審定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教育局 |
| 6 | 行政處罰 | 對強迫、規勸學生轉學或者退學的;舉辦各種名義的實驗班、特長班的;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舉辦民辦學校的;采取或者變相采取考試、測試、面試等形式選拔學生,以各種競賽成績、獎勵、證書作為招生入學的依據,附加條件接收或者拒絕接收適齡兒童、少年的;收取國家和自治區規定以外的費用的;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性的慶典、演出等活動的;未按照規定的教育教學計劃、課程設置和課時安排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的;組織學生接受有償教育、有償服務,或者教師在工作日期間到校外社會辦學機構兼職兼課的;對學校內有宗教色彩的活動,不制止、不反映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訂 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教育局 |
| 7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進行教材試驗,或未經審定通過,擅自擴大教材試驗范圍者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86年7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改。第三十九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 《中小學教材編寫審定管理暫行辦法》《教育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已經2015年9月10日第33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第一師阿拉爾市教育局 |
| 8 | 行政處罰 | 對違法頒發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四十五號, 2015年12月27日,根據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二條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1998年3月6日國家教育委員會第27號令)第十七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教育局 |
| 9 | 行政處罰 | 對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參加教師資格考試作弊的:使用假教師資格證書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2009年修正) 《教師資格條例》(1995年國務院令第188號)第十九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教育局 |
| 10 | 行政處罰 | 對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四十五號,2015年12月27日第二次修改)第七十九條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8號,2012年1月5日教育部令第33號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教育局 |
| 11 | 行政處罰 | 對因教育考試機構管理混亂、考試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考點或者考場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或者同一考點同一時間的考試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場存在雷同卷的外罰 |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2004年5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8號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1月5日教育部令第33號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條、第四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 | 第一師阿拉爾市教育局 |
| 12 | 行政處罰 | 對學校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處罰 |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令第12號公布,根據2010年12月13日教育部令第30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教育部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正)第三十三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教育局 |
| 13 | 行政處罰 | 對非法舉辦國家教育考試的處罰 |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頒布機關:國家教育委員會,施行日期:1998年3月10日)第十三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教育局 |
| 14 | 行政處罰 | 對未使用規范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教育局 |
| 15 | 行政許可 | 權限內教育機構的設立、分立、合并、變更、終止審批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2015年12月27日,根據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條、第二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18年主席令第二十四號公布,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教育局 |
| 16 | 行政許可 | 權限內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的設立、分立,合并、變更、終止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2018年主席令第二十四號公布,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教育局 |
| 17 | 行政許可 | 文藝、體育等專業訓練的社會組織自行實施義務教育審批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七條 | 第一師阿拉爾市教育局 |
| 18 | 行政許可 | 撤銷教師資格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2018修訂)。第十條 教師受到處分的,符合《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撤銷其教師資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第十一條 教師被依法判處刑罰的,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教師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喪失教師資格。 | 第一師阿拉爾市教育局 |
終審: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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