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師阿拉爾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立案依據
一、對利用信息網絡實施攻擊詆毀防恐維穩舉措、歪曲新疆歷史、發布印發負面輿論信息、傳播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信息等違法行為
立案依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信息化促進條例》(2009年9月2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2018年9月2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訂,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條 禁止利用信息網絡實施下列行為:(一)攻擊、詆毀反恐維穩等反分裂斗爭舉措;(二)歪曲新疆歷史、民族發展史、宗教演變史和文明融合史;(三)發布、傳播引發社會負面輿論、惡意炒作以及其他影響社會穩定的信息;(四)發布、傳播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違背的信息;(五)《網絡安全法》《自治區網絡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由網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影響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將信息工程發包給無資質成者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的、無資質或者不具備相應資質承攬信息工程建設項目等違法行為
立案依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信息化促進條例》(2009年9月2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2018年9月2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訂,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網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將信息工程發包給無資質或者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的;(二)無資質或者不具備相應資質承攬信息工程建設項目的。
三、對利用網絡和信息系統的運營者、使用者不落實信息安全責任等違法行為
立案依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信息化促進條例》(2009年9月2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2018年9月2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訂,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條 信息網絡和信息系統的運營者、使用者違反本條例規定,信息安全責任不落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對網上傳播的信息未進行嚴格審查,導致違法、有害信息傳播的,由縣級以上網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消除影響,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依法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停止其使用網絡系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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