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證標準
1. 依據《行政處罰法》,師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以下事項應當組織聽證:
(一)較大數額罰款;
(二)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
(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2.依據《行政許可法》,師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作出下列行政許可決定之前,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以下事項應當組織聽證:
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3.根據《網信部門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網信部門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被告知后五個工作日內提出,網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逾期未要求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的權利:(一)較大數額罰款;(二)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四)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五)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六)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網信部門應當在聽證的七個工作日前,將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聽證應當制作聽證筆錄,交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在筆錄中注明。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依法予以保密外,聽證公開舉行。
聽證結束后,網信部門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依照本規定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終審: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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