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師阿拉爾市補貼殘疾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 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師市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保障殘疾人基本生活,使殘疾人老有所養,病有所醫,根據《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貫徹國務院殘工委和發改委等十部門關于加快西藏和新疆殘疾人事業發展指導意見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新兵辦發〔2013〕2號)及《關于印發〈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試行)〉的通知》(新兵辦發〔2011〕75號)《關于建立兵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實施意見》(新人社發〔2018〕176號)精神,結合師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師市對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金的殘疾人實施分類補貼,確保實現殘疾人應保盡保。
第三條 師市補貼殘疾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原則以個人繳費為主,政府補貼為輔,減輕殘疾人家庭負擔,實現殘疾人老有所養。
第四條 師市對殘疾人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金實行全額補貼,實現殘疾人病有所醫。
第二章 補貼資金保障
第五條 師市殘疾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貼資金,從師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預算支出。補貼資金,由各團鎮、鄉、街道按照師市財政預算有關規定進行預算。各團鎮、鄉、街道每年年底完成次年補貼資金預算,保證次年度的補貼資金需求。
第三章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補貼
第六條 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補貼對象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具有師市戶籍。
(二)持有有效殘疾證。
(三)就業年齡段內,即: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60周歲以下(不含60周歲)。
(四)符合《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試行)》有關規定。
第七條 師市對殘疾人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采用當年最低繳費標準、300元和400元三種補貼標準,在職殘疾職工不在補貼范圍,具體補貼辦法如下:
(一)殘疾人個人繳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200元及以上的,師市給予補貼,具體補貼標準為:個人繳費600元以上(含,下同),補貼400元,個人繳費400-500元,補貼300元。
(二)重度殘疾人無力繳納城鄉居民最低標準養老保險的,根據兵團黨委《兵團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意見〉的實施意見》(新兵黨發〔2021〕6號),由兵團財政代繳最低保留繳費檔次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隨政策調整而調整。
(三)輕度殘疾人無力繳納城鄉居民最低標準養老保險的,由師市代繳最低繳費檔次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
(四)建立殘疾人參加居民養老保險補貼水平正常調整機制,最低層次的補貼標準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最低檔次保持一致,其他補貼層次的調整幅度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最低檔次的調整幅度相匹配。
第八條 享受過補貼,斷繳后續繳期間的參保人員,不能享受補貼。
第九條 為鼓勵殘疾人個體經營者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納標準大于400元方可享受400元的補貼。
第十條 殘疾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資金需于當年11月30日前完成撥付。程序如下:
(一)對于個人繳費200元及以上、享受師市200-400元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的,由殘疾人(或監護人)于每年11月5日前,憑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有效資料,向所在地殘聯組織申報(也可以隨時繳費,隨時提交申報資料)。經所在地殘聯審核、登記,于每年11月15日前匯總、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后,于11月30日前完成撥付,并將享受補貼人員明細表報師市殘聯備案。
(二)輕度殘疾人無力繳納城鄉居民最低標準養老保險、需師市財政為其代繳最低保留檔次養老保險費的,由殘疾人本人(或監護人)于每年6月5日前,向所在地殘聯組織提出申請。經所在地殘聯組織審核確需代繳的,由所在地殘聯于6月15日前,將需代繳保費人員花名冊推送至當地社保部門,同時報備至師市殘聯,并將所需代繳保費撥付至當地社保部門。當地社保部門按相關規定完成代繳事宜,并于7月20日前,將此部分人員保費代繳信息反饋至當地殘聯。所在地殘聯7月30日前,將需代繳保費人員交費情況反饋至師市殘聯。
第四章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貼
第十二條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貼對象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具有師市戶籍。
(二)持有有效殘疾證。
(三)符合醫保部門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師市對殘疾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給予全額補貼,補貼采取財政代繳方式進行。程序如下:
(一)每年8月30日前,殘疾人(或監護人)向所在地殘聯組織提出次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代繳申請。9月15日前,所在地殘聯組織將符合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殘疾人花名冊推送至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和稅務局,所需代繳資金由所在地殘聯預算保障,稅務部門統一劃扣。
(二)醫保經辦機構根據殘聯部門推送的花名冊,及時辦理代繳業務,于10月30日前將繳費信息反饋至所在地殘聯組織。所在地殘聯組織于11月15日前,將殘疾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情況報師市殘聯。
(三)針對極少數的低保身份發生變動的繳費對象,由所在地社保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退費、補費事宜,并將退費、補費人員信息推送至所在地殘聯組織,由所在地殘聯組織按照“全額補貼”原則核算退費、補費人員具體補貼金額,落實補貼資金。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第一師阿拉爾市殘疾人聯合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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