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實施后婚姻登記發生哪些變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據了解,根據《民法典》規定,民政部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了調整。下面跟隨小編一起看看,婚姻登記都發生了哪些變化?
變化一:新版婚姻登記管理信息系統正式上線運行
2021年1月4日,阿拉爾市婚姻登記處正式上線運行新版婚姻登記管理信息系統。該系統打通了全國人口審查接口,實現數據共享,將有效避免重婚、騙婚等違法事件的發生。新版婚姻登記管理信息系統的上線,進一步提升了婚姻登記處智能化、精細化水平,增強婚姻登記機關公共服務能力。為保證婚姻登記工作平穩開展,阿拉爾市婚姻登記處積極組織全體婚姻登記員對新系統功能進行測試,熟悉相關功能,提高婚姻登記辦理效率。
變化二:婚姻登記證書換新
以結婚證為例,舊版結婚證標注“結婚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而新版結婚證變更為“結婚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
附圖:兩版結婚證內頁對比
變化三:新增“30日離婚冷靜期”
根據《民法典》30日離婚冷靜期制度,離婚登記程序將相應調整為“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并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期間,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自冷靜期屆滿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期間,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冷靜期”的設置,是讓當事人認真慎重考慮離婚問題,給沖動型離婚提供緩沖帶,減少沖動型離婚。不能簡單理解為阻止婚姻,而是給想要離婚的夫妻一個再次理性選擇的機會。
變化四:婚姻登記機關不再受理因脅迫結婚請求撤銷業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因此,婚姻登記機關不再受理因脅迫結婚的撤銷婚姻申請。
變化五:對婚姻關系規定進一步完善
《民法典》不再將“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作為禁止結婚或無效婚姻的情形,但新增條款,明確了“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阿拉爾市婚姻登記處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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