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在行動|民生領域典型案例
案例一:阿拉爾市某塑業有限公司生產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案
2025年4月,第一師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抽檢時發現,阿拉爾市某塑業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日生產的單翼迷宮式滴灌帶產品經抽檢,流量均勻性、耐拉拔性能、炭黑含量、氧化誘導時間不符合GB/T 19812.1-2017《塑料節水灌溉器材第1部分:單翼迷宮式滴灌帶》標準要求,被判定為不合格。該批次單翼迷宮式滴灌帶的成本單價為120元/卷,銷售單價為140元/卷,貨值金額共計7000元。
當事人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第一師市場監督管理局給予當事人罰款9100元(玖仟壹佰元整),沒收違法所得1000元(壹仟元整)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阿拉爾市某藥品零售有限公司銷售劣藥案
2025年4月第一師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阿拉爾市某品零售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店中藥飲片柜斗內擺放的煅珍珠母、肉豆蔻超過有效期,貨值金額299.55元。
當事人銷售劣藥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師市場監督管理局給予當事人沒收2種超過有效期的藥品,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阿拉爾市某饃饃店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2024年9月第一師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抽檢時發現阿拉爾市某饃饃店銷售的“玉米饃饃”中“糖精鈉(以糖精鈉計)”實測值為“0.247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
當事人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依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師市場監督管理局給予當事人沒收用于違法添加的7袋糖精鈉、2袋甜蜜素(貨值金額260元);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玉米饃饃890個;巧克力饃饃677個(貨值金額783.5元);罰款人民幣9500元(玖仟伍佰元整)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阿克蘇地區某商貿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案
2025年2月,第一師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阿拉爾市某市場監督檢查時發現,阿克蘇地區某商貿有限公司負責維保的電梯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的情況。
當事人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五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第一師市場監督管理局給予當事人罰款10000(壹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阿拉爾市某市政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費案
2025年2月,第一師市場監管局收到匿名舉報稱,阿拉爾市某市政工程建設有限公司未按照公示價格收取停車費。經查,當事人共計多收取新能源車輛車次7353車次,多收費用12827元,多收取燃油車車次17727車次,多收費用17751元,超標準收費金額合計30578元,違法所得金額30578元。
當事人未按照公示價格收取停車費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第一師市場監督管理局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30578元、罰款30578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阿拉爾市某面粉加工有限責任公司生產銷售批量定量包裝商品的平均實際含量小于其標注凈含量面粉案
2025年5月第一師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舉報稱,阿拉爾市某面粉加工有限責任公司銷售的面粉普遍存在重量短缺情況。經查,阿拉爾市某面粉加工有限責任公司2024年9月3日生產的面粉(凈含量25kg)定量包裝商品(小麥粉)包裝標注凈含量為25kg,實際凈含量為24.12kg,貨值金額為2268.75元。
當事人銷售批量定量包裝商品的平均實際含量小于其標注凈含量面粉的行為違反了《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款,依據《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第一師市場監督管理局給予當事人罰款10000元(壹萬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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