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紛“政”當時,聯動破題,只為把“結”化成“解”
夫妻離婚后的子女撫養權歸屬往往成為離婚糾紛的核心焦點,這不僅關乎孩子的成長與未來,也影響著父母雙方的生活。近日,新疆兵團第一師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離婚后子女撫養權糾紛案,二審依法駁回上訴人宋大壯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關于婚生子小帥由母親趙小麗直接撫養的判決。
案情回顧:離婚協議約定與實際撫養現狀起沖突
2019年5月,趙小麗與宋大壯登記結婚,婚后分別于2019年5月18日生育女兒小美,2024年1月2日生育兒子小帥。2024年4月開始,趙小麗與宋大壯一同外出務工,在此期間小帥和小美一直由宋大壯父母代為照顧。2025年1月,趙小麗與宋大壯在民政局登記離婚并簽訂《離婚協議書》,明確約定小美由宋大壯撫養,未滿周歲的小帥由趙小麗撫養。
雙方離婚后,宋大壯的父母不愿將小帥交給趙小麗,一直帶著小美和小帥隨宋大壯共同生活。趙小麗與宋大壯多次溝通協商,宋大壯均拒絕將小帥交由趙小麗撫養,甚至不讓趙小麗探望小帥,趙小麗無奈之下遂訴至法院。一審法院判決小帥的撫養權歸趙小麗所有。宋大壯對一審判決不服,上訴至我院。
法院裁判:多重維度考量,堅守幼兒利益最大化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小帥的撫養權歸屬是否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長原則,審理中多重維度考量以下因素:
1.法律原則的剛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明確規定,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此原則是基于嬰幼兒階段的生理心理特點,對母親在哺乳、照料、情感依戀等方面不可替代作用的特別考量。本案中小帥至今未滿兩周歲,正處于這一法律特別保護的關鍵期。
2.離婚協議的法律效力: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系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協議明確約定小帥由趙小麗撫養,宋大壯主張雙方存在口頭變更約定但未提供有效證據,法院不予采信。
3.撫養條件的綜合對比:從撫養能力來看,趙小麗已更換穩定工作,其父母出具《協助撫養孫子聲明》,承諾提供生活照料、教育支持等全方位協助,其父母自愿且有能力提供協助撫養支持,形成“母親主導+祖輩協助”的良性撫養模式,更符合幼兒情感需求和教育規律;宋大壯從事外賣騎手工作,存在工作時間長、流動性大等特點,客觀上可能壓縮其直接陪伴照料孩子的時間,雖有父母協助,但更多依賴隔代撫養,在直接陪伴和情感交流方面存在天然劣勢。雙方經濟條件雖無本質差別,但趙小麗的撫養安排更能保障小帥的穩定成長環境。
4.實際狀態的合理判斷:宋大壯主張離婚后小帥隨其共同生活已形成穩定環境,但該期間距離婚僅半月有余,尚未形成需要法律特別保護的長期穩定關系。而趙小麗離婚后即積極主張撫養權,并通過更換工作、爭取家人支持等方式創造直接撫養條件,其撫養意愿和準備更充分。
綜上,第一師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承辦法官表示,父母離婚時應優先考慮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妥善處理撫養權問題:一是簽訂離婚協議時,應秉持審慎態度約定撫養權歸屬,充分考慮子女年齡、生活習慣、撫養條件等因素,避免事后引發糾紛。二是不滿兩周歲嬰幼兒的撫養權歸屬,以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父親主張撫養的,需舉證證明母親存在法定不宜撫養的情形。三是撫養條件的核心是“有利于子女成長”,不僅包括物質保障,還涵蓋情感陪伴、教育支持、家庭穩定性等方面,父母應積極創造直接撫養的條件,減少隔代撫養的依賴。
另外,承辦法官特別提醒:當事人對撫養權歸屬有爭議的,應通過合法途徑解決,不得采取搶奪、藏匿子女等違法行為,此類行為不僅侵害對方的監護權,更會對子女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傷害,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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