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庭化解水果糾紛 法官傾情調解促“雙贏”
近日,本院成功調解了一起因買賣合同糾紛引發的案件。在法官的傾心主持下,原本對簿公堂的張偉(化名)與小麗(化名)當庭達成調解協議,并現場完成支付,最終雙方握手言和,真正實現案結事了的良好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
據悉,張偉與小麗簽訂了一份果品采購合同。小麗系果農。合同簽訂后,張偉向小麗支付了定金,張偉拉走部分果品進行銷售,剩余果品因水果行情不佳,每銷售一箱果品存在虧損,遲遲未提貨。小麗為避免囤積的果品因滯銷而腐爛變質,造成更大的損失,在此情況下經張偉許可后,便將果品進行零售。后張偉找小麗提貨時,張偉才知曉小麗將果品及果筐一并轉賣給他人,只剩一部分未達到銷售標準的小果。張偉認為,小麗銷售貨物的行為導致原本約定的果品數量不夠,構成違約,要求小麗雙倍返還定金,并賠償其為此支出的人工費、包裝費、果筐費等各項損失。

二審中,承辦法官仔細查閱案卷、聽取雙方陳述后,認為案件事實清楚,判決并非最優解決方式。張偉認為小麗未足額供貨,構成違約。小麗則認為張偉貨款未付清構成違約,不肯向張偉返還定金。“如果一判了之,不僅會增加雙方當事人的時間和經濟成本,也可能使矛盾激化”。承辦法官抓住案件爭議焦點,并未急于下判,而是從法、理、情多角度進行“背對背”調解。從互利、共贏的角度出發,從節約時間,節約訴訟成本等方面入手,循序漸進一步步做通雙方當事人工作,解開雙方的顧慮和心結。

在法官的釋法說理下,雙方的態度發生了轉變,從最初的針鋒相對逐漸轉化為理性協商。最終雙方自愿達成和解協議:小麗當場一次性向張偉支付相應款項,雙方就此了結糾紛。在法官的見證下,雙方當事人握手言和,均對調解結果表示滿意。
本案的成功調解,是本院堅持“如我在訴”理念、深化訴源治理的生動實踐,不僅能有效地化解矛盾,節省司法資源,更實質性地解決問題,修復社會關系,努力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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