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到、離崗不請假?這家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獲法院支持!
隨著社會對勞動者權益保護的重視及相關立法的不斷完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日益得到更充分的保障。
然而,權益保障并非“任性免責符”。若勞動者借此無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多次遲到、無故離崗,用人單位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后,勞動者不服并訴至阿拉爾墾區人民法院,能否獲得法院支持?
多次遲到 無故離崗
被解除勞動合同后不服訴至法院
2021年,劉剛(化名)入職了心愿公司(化名),試用期為三個月。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心愿公司明確向劉剛傳達了公司的規章制度,并將相關材料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發給了劉剛。
工作第二年,劉剛開始偶爾出現遲到情況,公司主管對劉剛進行了談話提醒,劉剛通常是誠懇認錯,但堅持不了兩周,又開始犯“老毛病”。
工作第三年,劉剛不僅時常遲到,還開始出現擅自離崗的情況。其不走請假流程,不向主管領導報告,就擅自脫離崗位達五六個小時之久。后公司對劉剛進行了談話并調崗,但劉剛到了新的崗位后并未改正上述問題,最終被心愿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之后,劉剛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恢復勞動關系,但并未獲得支持。劉剛不服該仲裁裁決,故而訴至法院。
規范自身行為 尊重契約精神
才是維護合法權益的根本前提
法院審理后認為,在劉剛入職時,公司已將規章制度對其進行了詳細說明,并且將之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發放給了劉剛。劉剛在明知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情況下仍多次違反,經主管領導多次提醒后拒不改正,后經公司調崗后仍然存在多次遲到、無故離崗、不履行請假手續等行為,其行為已經足以認定系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心愿公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雙方之間已不存在勞動關系。
勞動關系的建立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心愿公司明確拒絕與劉剛再建立勞動關系,雙方之間勞動關系已不存在繼續履行的可能,故而判決駁回了劉剛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第四十條第二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者權益雖受法律剛性保護,但需以合法行使權利、遵守單位合法規章制度為前提。本案中,劉剛多次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已實質構成對勞動關系中雙向義務的違背。阿拉爾墾區人民法院依法認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合法,既彰顯了“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法治內核,更向職場釋放明確信號:勞動者維權的邊界,絕不能跨越制度的底線,任何試圖以“權益保護”為名行任性之實的行為,都將在法律與規則的天平前得到客觀評判。

用戶登錄
還沒有賬號?
立即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