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 門窗安裝起紛爭,巧妙調解化干戈
近日,第一師中級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了一起承攬合同糾紛,有效化解了雙方當事人的矛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案情回顧】
小趙是某裝飾公司的經理,2022年5月,小趙以公司的名義與小剛簽訂了一份《采購合同》,約定由小剛對某在建小區的門窗進行采購并安裝,合同中對門窗規格、安裝標準及費用均進行了明確的約定。7月30日,經雙方結算,小剛完成的工程價值為8萬元,裝飾公司依約向小剛進行了支付。同年12月,案涉小區工程進入總體驗收階段,由于門窗施工部分存在未設護窗鋼筋、密封性差等質量問題,被相關部門要求整改。于是小趙多次通過微信、電話等形式與小剛聯系整改事宜,但小剛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諉拖延。由于安裝的門窗不合格,導致工程不能竣工驗收,裝飾公司無奈下,便與另一家門窗安裝加工店簽訂了一份維修合同,組織人員進行了維修工作,為此支出了維修費3.5萬元。裝飾公司認為是由于小剛安裝的門窗不合格導致維修,所以額外支出的3.5萬元的維修費應當由小剛來承擔,小趙與小剛多次溝通未果,遂將小剛訴至法院。一審法院經審理后,判決由小剛向裝飾公司支付3.5萬元的維修費用。
小剛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在二審開庭過程中,小剛情緒激動的說道:“門窗安裝工作我在2022年5月30日就已經完工了且經過裝飾公司驗收了,我們合同中沒有約定質保期,其2024年對窗戶進行維修與我無關。而且裝飾公司主張的維修費用太高了,維修費用中還包括維修護窗鋼筋等這些不屬于我安裝范圍的項目,所以這3.5萬元的維修費不應當由我來承擔?!?/span>
小趙則氣憤地說道:“你安裝的門窗不合格,你就應當承擔維修義務。之前多次告知你來維修你承諾了要返工維修,但是你遲遲不維修,導致我的工程款也拿不上,我這才找其他人來維修,這所支出的費用難道你不應該承擔嗎?”
【理清事由,悉心調解】
通過二審庭審,法官了解到本案的癥結點,由于雙方均是20多歲的年輕人“火氣”比較旺,決定在庭審結束后,針對矛盾焦點問題,采取“背對背”的模式,做雙方的思想工作,給他們心中的火氣“降溫”。
在調解室小剛這樣說:“法官,我們之前也合作過很多次,每次安裝完成以后都把錢全額支付了,也從來沒有說過質量的問題,說明我安裝的門窗沒有問題,即使有需要維修的門窗,費用也達不到3.5萬元,他這明顯是在坑我……”
小趙則說:“在阿拉爾做門窗安裝的人有很多,但是我每次都找小剛來做,就是想著我們是同學,大家出來干活都不容易,想著大家互相幫助,一起把錢掙上,所以在工程都沒有經過驗收的情況,我就把錢全部支付了,但是到了最后驗收的時候發現他安裝的窗戶不合格,導致我的工程款遲遲拿不到,給公司造成了不小的損失……”
承辦法官在聽取了雙方的訴說后,一方面抓住雙方曾是同學關系這一突破點,從同學情誼出發,引導雙方互諒互讓;另一方面從案件事實出發,給雙方釋法明理。經過兩個小時的耐心疏導,最終成功“破冰”,消除了雙方的對抗情緒并促成雙方達成一致調解意見,由小趙向裝飾公司支付2.5萬元的維修費。至此,本起糾紛圓滿化解,原本在法庭上劍拔弩張的老同學也重歸于好。
相關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七百八十一條 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選擇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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