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調”雙案“結”,實質解紛見實效
近日,第一師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農機作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時,發現雙方當事人對債權債務分歧不大,之所以產生矛盾糾紛,是因為上訴人劉某某將被上訴人熊某某的部分采棉機勞務費支付給了案外人高某某,作為案外人高某某介紹采棉機作業的“中介費”,秉承著“如我在訴”的理念,減少當事人訴累,一攬子解決矛盾糾紛,承辦法官抽絲剝繭,找準癥結所在,積極調解糾紛,最終一案解雙案結,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2023年10月,被上訴人熊某某經人介紹到上訴人劉某某棉花地提供采棉機作業服務。采棉結束后,經雙方結算,上訴人劉某某需支付給被上訴人熊某某采棉機勞務費142500元,但上訴人劉某某僅支付被上訴人熊某某90000元后,剩余52500元遲遲未付。被上訴人熊某某詢問后才知曉,原來剩余的采棉機款上訴人劉某某全部支付給了案外人高某某,作為案外人高某某給被上訴人熊某某介紹采棉機作業的“中介費”。雙方協商不成,被上訴人熊某某就將上訴人劉某某訴至法院,請求支付剩余的采棉機作業費,而上訴人劉某某也很委屈,認為剩余的采棉機款自己不是沒有支付,只是支付給了中間人高某某,總不能讓自己支付兩遍采棉機作業費吧。

法官耐心傾聽當事人的訴求后,并未簡單判案,找準癥結所在,雙方之所以產生爭議,正是被上訴人熊某某與案外人高某某之間的介紹費沒有算清,從而引發三方爭議,如果將案外人高某某與被上訴人熊某某之間的“中介費”算清,三方之間的債權債務就能迎刃而解,正好案外人高某某也作為證人參與了本案的訴訟,是一次性解決三方之間矛盾糾紛的好時機。在向各方當事人耐心釋明法理、分析利弊后,三方都自愿在法庭主持下進行調解,案件實現破冰。在耐心的算賬之后,三方之間的債權債務逐漸清晰,在各方一致同意的前提下,法庭追加高某某為本案第三人,在一個案件中一次性解決了“勞務費”和“中介費”問題,各方當事人均當庭履行。至此,兩起矛盾糾紛徹底化解,在調解書發出后,法官還專門給各方當事人進行了普法教育,督促當事人在經營活動中要建立法律意識,簽訂書面合同,最大限度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本案的順利化解不僅是一起農機作業合同糾紛案件的順利解決,同時也避免了一起中介合同糾紛,避免了“一案結多案生”。判決一個案件并不難,更重要的是案結事了。要學會換位思考,與當事人共心共情,有效增強當事人對法治的認同感,在法律框架內尋求化解矛盾糾紛的最優解,努力辦好一件件民生“小案”、做實一件件民生“實事”,深入推進矛盾糾紛多元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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