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水摔傷的李女士與家政公司的“疙瘩”被法官解開了
近日,在承辦法官多輪背靠背的傾力調解下,當事人李女士終于與某家政公司冰釋前嫌,達成了調解協議,至此一起困擾各方數月的人身損害糾紛案件畫上了圓滿的句號。
2023年10月,李女士在醫院照顧家人期間,因某家政公司保潔人員拖地后地面濕滑,李女士在打開水期間由于穿著一次性拖鞋不慎滑倒致傷,造成十級傷殘,支出醫療費4萬余元。事發后,李女士多次與某家政公司協商賠償事宜,因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李女士將某家政公司與醫院一并訴至法院。

庭審中,某家政公司認為自身確實存在一定過錯,但本案主要過錯是因李女士穿著沒有防滑功能的一次性拖鞋出入開水間,最終導致滑倒致傷,應當由李女士自身承擔主要過錯。醫院則認為其將病房的保潔工作外包給某家政公司,應當由某家政公司負責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醫院在此案中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定,某家政公司工作人員在對開水間拖地后未設置明顯警示標志,由于地面濕滑致使李女士出入期間滑倒受傷,未充分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李女士各項損失70%的責任。李女士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穿不具有防滑功能的一次性拖鞋出入開水間存在一定的風險,缺乏一定的安全保護意識,自身存在一定的過錯,由其本人承擔30%的責任。一審判決后,某家政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本院二審期間,合議庭認為案件并不復雜,法律關系明確,一審判決并無不當。某家政公司上訴完全是因為雙方多次溝通未果,無法有效化解矛盾。為避免“因案生怨”,合議庭一致認為此案不宜簡單“一判了之”。為此,承辦法官首先舒緩當事人的情緒,讓大家把注意力放在解決問題上才是關鍵。經多次與某家政公司進行溝通,經過釋法說理、分析其過錯責任,引導其主動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經過不懈努力,某家政公司最終同意當庭支付李女士各項損失12萬余元。

法官說法:安全保障義務是服務行業經營者在服務場所對大眾人群出入服務場所的人身、財產安全,依法承擔的安全保障責任,是誠信原則下基于公平正義而賦予的特殊義務,服務行業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安全保障能力的培訓,強化責任擔當,在未盡到合理安全保障義務時,需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責任人也同樣需要強化自身的安全保護意識,由于自身存在過錯造成的損害亦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下一步,第一師中級人民法院將持續強化“如我在訴”的意識,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積極引導當事人以調解方式柔性化解矛盾糾紛,真正實現“案結事了、政通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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