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起糾紛,法院調解把案結
近日,第一師中級人民法院妥善處理了一起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在承辦法官耐心溝通下,最終促成雙方當庭達成調解協議。

2021年11月甲機械設備租賃站與乙公司簽訂了《周轉材料租賃合同》,合同總價為38萬元,但乙公司使用后僅向甲機械設備租賃站支付20萬元,雙方因為租賃期限、鋼管的計量單位問題、合同簽訂日期與提貨單日期問題未協商一致,甲機械設備租賃站訴至法院。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乙公司向甲機械設備租賃站支付剩余租金18萬元,并支付截止到2024年4月2日的逾期付款利息。
乙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庭審中,甲機械設備租賃站認為乙公司應該支付剩余租金18萬元,并出示了合同復印件、提貨單復印件、退貨清單復印件等證據予以證明,但乙公司認為甲機械設備租賃站計算的租賃時間和計量單位等與事實不符。
為了考慮雙方利益,節約司法資源,承辦法官秉持“定分止爭”“案結事了”的司法理念,多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協商解決方案。調解期間,承辦法官充分保障雙方的陳述權,讓他們能夠充分表達各自的立場、訴求以及在糾紛中所遭受的困擾。向雙方釋法明理,結合案情深入淺出地向雙方講解了各自的權利義務以及在本案中可能面臨的法律后果,引導雙方理性看待問題,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矛盾,避免漫長訴訟帶來的時間成本和精力消耗。在承辦法官反復溝通下,最終達成了調解協議,由乙公司向甲機械設備租賃站支付租賃費18萬元,于202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5萬元,于2025年1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13萬元。至此,案件得以化解。
司法為民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第一師中級人民法院將始終以“能調則調、當調盡調、調判結合”為原則,落實法治以人為本、為民解憂的精神,為轄區社會的和諧穩定貢獻法院力量。
終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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