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件”蘊藏“大道理”
近日,第一師中級人民法院妥善化解一起二手車買賣合同糾紛。
二手車交易未過戶 溝通無果起糾紛
2023年10月1日,古麗與小蘇經人介紹達成了汽車買賣合意,二人于當日簽訂《汽車買賣合同》一份,約定古麗將其所有的一輛小汽車以160,000元賣給小蘇,小蘇先給古麗預付75,000元,古麗將車交付給小蘇后,小蘇再將剩余購車款于2024年1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同時約定任何一方違約均需向對方支付合同總款30%的違約金。

合同簽訂后,古麗將車輛交付給了小蘇,小蘇陸續向古麗支付了150,000元購車款。因古麗遲遲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應小蘇要求古麗向小蘇出具《收據》一份,載明“本人將名下的車輛以160,000元的價格賣給小蘇,已收到150,000元購車款。車輛有貸款,剩余貸款在車輛過戶之前由我自己來按時還,于2024年1月1日把車輛過戶給小蘇”。拿到《收據》后小蘇向古麗支付了剩余10,000元購車款,但古麗卻遲遲未辦理車輛過戶登記手續,小蘇多次催促古麗未果,遂訴將古麗訴至法院。小蘇請求判令解除雙方簽訂的車輛買賣合同并要求古麗退還其支付的購車款160,000元并賠償違約金48,000元。在審理過程中,古麗表示同意解除合同,但要求按目前對該車輛的評估價格向小蘇返還購車款。
一審經審理查明,古麗至今未償還完車輛的貸款,亦未向原告小蘇辦理該車輛過戶登記手續,結合雙方均同意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判決:一、被告古麗與原告小蘇簽訂的《汽車買賣合同》自起訴狀副本送達古麗之日解除;二、因原告小蘇在其實際使用案涉車輛期間獲得了一定的收益,酌情認定被告古麗應返還原告小蘇95%的購車款152,000元;原告小蘇將案涉車輛返還被告古麗;三、被告古麗給付原告小蘇相應的違約金。
不服一審來上訴 調解不成陷僵局
古麗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本院。古麗認為其已經把涉案車輛交付給小蘇,車輛所有權已轉移,小蘇已經占有了該車輛,雖未辦理過戶手續,并不影響小蘇使用和收益,《汽車買賣合同》不應該被解除,其不應承擔違約責任。即使解除合同,也應扣除涉案車輛占用費,返還剩下的購車款比較公平。
二審經過開庭審理,合議庭認為案件事實清楚,經雙方同意組織庭后調解。小蘇說“這件事拖欠的時間太長了,可以少退還一些金額,但要一次性支付給我……”,而古麗卻說“我目前的經營狀況不好,名下沒有其他財產,還要每月償還車輛貸款,無法將購車款一次性退還。”案件調解陷入了僵局。
渾然不知執行風險 各退一步案結事了
充分聽取了雙方的意愿和難處后,承辦法官又一進步從執行角度為雙方分析后續的法律風險,一方面詳細地為小蘇分析了執行不能的風險、強制執行與古麗主動給付的區別等,另一方面又向古麗釋明了關于限制高消費、列為失信人等強制措施的采取前提和法律后果。充分了解執行風險的二人向法官表示愿意各退一步進行調解,最終雙方達成古麗盡快償還完貸款將案涉車輛過戶給小蘇,古麗自愿撤回上訴的和解協議。
“小案件”蘊藏著“大道理”
該案圓滿化解后,承辦法官總結道:審判實踐中,很多當事人都是第一次參加訴訟,對執行風險全然不知。對于部分陷入調解“僵局”的案件,可以換一種思路,以強制執行為切入點,在調解時向當事人釋明執行風險,讓各方當事人在充分了解可能面臨的各項法律風險后,再為其指明風險、成本最小的糾紛化解方式。如此不僅能提高當事人調解的意愿和接受程度,還有助于減輕當事人訴累,真正實現服判息訴、案結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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