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就《第一師阿拉爾市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修訂稿)公開征求意見建議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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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和推進師市政府購買服務工作,促進轉變政府職能,改善公共服務供給,第一師阿拉爾市財政局對《第一師阿拉爾市政府購買服務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以下簡稱《修訂稿》)現將《修訂稿》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和建議,有關修改意見和建議請于2024年11月24日前反饋至第一師阿拉爾市財政局綜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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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第一師阿拉爾市政府購買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修訂稿)
第一師阿拉爾市財政局
2024年10月24日
附件:
第一師阿拉爾市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
(修訂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推廣政府購買服務,促進轉變政府職能,改善公共服務供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102號--《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兵團關于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實施意見》(新兵辦發〔2017〕170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購買服務,是指各級國家機關將屬于自身職責范圍且適合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的服務事項,按照政府采購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條件的服務供應商承擔,并由政府根據服務數量和質量及合同約定等因素向其支付費用的行為。
第三條 政府購買服務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政府購買服務應當遵循預算約束原則,項目所需資金列入部門預算,未列入預算的項目不得實施。
(二)政府購買服務應當遵循以事定費原則,堅持費隨事轉,不得將政府購買服務作為申請增加預算支出的依據。嚴禁一邊通過財政撥款養人辦事,一邊花錢購買服務。
(三)政府購買服務應當遵循公開擇優原則,根據購買內容及市場發育程度、相關供應商信用狀況等因素,通過公平競爭擇優的方式確定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社會力量,確保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平等參與競爭,加強監督檢查和科學評估,建立優勝劣汰的動態調整機制。
(四)政府購買服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在簽訂、履行、變更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時,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五)政府購買服務應當遵循講求績效原則,全面實施績效管理,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編制預算和選擇承接主體的參考依據。
第四條 師市本級財政部門負責落實上級財政部門制定的政府購買服務政策,指導和監督師團兩級各部門政府購買服務工作。
第二章 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
第五條 各級國家機關是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以下簡稱購買主體)。
第六條 依法成立的企業、社會組織(不含由財政撥款保障的群團組織),公益二類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以及具備條件的個人可以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以下簡稱承接主體)。
第七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應當符合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
購買主體可以結合購買服務項目的特點,規定承接主體的具體條件,但不得違反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以不合理的條件對承接主體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第八條 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使用事業編制且由財政撥款保障的群團組織,不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
第三章 政府購買服務內容和目錄
第九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包括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以及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服務。
第十條 以下各項不得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
(一)不屬于政府職責范圍的服務事項;
(二)應當由政府直接履職的事項;
(三)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貨物和工程,以及將工程和服務打包的項目;
(四)融資行為;
(五)購買主體的人員招、聘用,以勞務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設置公益性崗位等事項;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得作為政府購買服務內容的事項。
第十一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具體范圍和內容實行指導性目錄管理,指導性目錄依法予以公開。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的公共服務事項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共服務。公共安全服務、教育公共服務、就業公共服務、社會保障服務、衛生健康公共服務、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服務、科技公共服務、文化公共服務、體育公共服務、社會治理服務、城鄉維護服務、農業 林業和水利公共服務、交通運輸公共服務、災害防治及應急管理服務、公共信息與宣傳服務、行業管理服務、技術性公共服務、其他公共服務。
(二)政府履職輔助性服務。法律服務、課題研究和社會調查服務、會計審計服務、會議服務、監督檢查輔助服務、工程服務、評審 評估和評價服務、咨詢服務、機關工作人員培訓服務、信息化服務、后勤服務、其他輔助性服務。
第十二條 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在師團兩級實行分級管理和分部門編制。師市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師市本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編制工作,實施政府購買服務的實施機關本級各單位部門及參公事業單位應當在師市本級指導性目錄范圍內具體編制本單位部門四級指導性目錄,并在部門官方網站上依法予以公開。
各團鎮財政部門應當在師市公布的師市本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范圍內,細化編制各團鎮政府購買服務三級指導性目錄,并依法予以公開。
第十三條 師團兩級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政府職能轉變和公共服務均等化、標準化的要求,編制、適時動態調整指導性目錄內容。
編制、調整指導性目錄應當充分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后,報師市財政部門審核確定。
第十四條 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的服務事項,已安排預算的,可以實施政府購買服務。
第四章 政府購買服務的實施
第十五條 政府購買服務應當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點考慮、優先安排與改善民生密切相關,有利于轉變政府職能、提高財政資金績效的項目。
政府購買的公共服務項目的服務內容、水平、流程等標準要素,應當符合國家公共服務標準相關要求。
第十六條 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所需資金應當在師團兩級部門預算中統籌安排。購買主體在編報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反映政府購買服務支出情況。政府購買服務支出應當符合預算管理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在審核、批復年度部門預算時,同步審核、批復政府購買服務預算,做到政府購買服務預算與年度部門預算、政府采購預算無縫對接。
第十八條 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支出預算一經確定,原則上不予調整。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購買主體應按照預算調整程序報師市財政部門審核審批。
第十九條 購買主體應當根據購買內容及市場狀況、相關供應商服務能力和信用狀況等因素,通過公平競爭擇優確定承接主體。
第二十條 購買主體向個人購買服務,應當限于確實適宜實施政府購買服務并且由個人承接的情形,不得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變相用工。
第二十一條 購買主體實施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績效管理,應當開展事前績效評估,定期對所購服務實施情況開展績效評價,具備條件的項目可以運用第三方評價評估。
財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對部門政府購買服務整體工作開展績效評價,或者對部門實施的資金金額和社會影響大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開展重點績效評價。
第二十二條 購買主體及財政部門應當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承接主體選擇、預算安排和政策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部門職責
第二十三條 政府購買服務按照“政府主導、部門負責、社會參與、共同監督”的要求,建立政府統一領導,財政部門牽頭,行業主管部門協同,職能部門履職,監督部門保障的工作機制,規范有序地開展政府購買服務工作。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門負責牽頭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制度體系建設,制定政府購買服務一、二、三級指導性目錄,會同有關部門監督、指導各類購買主體依法開展購買服務工作,牽頭做好購買服務的資金管理、采購管理、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二十五條 機構編制部門負責梳理各部門職責,明確政府職能轉移范圍和內容。
第二十六條 監察部門負責監督職能部門對政府購買服務工作履行監管責任,查處違紀違規行為,并嚴格問責。
第二十七條 審計部門負責對政府購買服務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六章 購買方式及程序
第二十八條 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采購環節的執行和監督管理,包括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采購政策、采購方式和程序、信息公開、質疑投訴、失信懲戒等,按照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和兵團相關制度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購買主體應當根據購買內容的供求特點、市場發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靈活、程序簡便、公開透明、競爭有序、結果評價的原則組織實施政府購買服務。
第三十條 分散采購限額以上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購買主體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
第三十一條 購買主體應當在購買服務預算下達后,根據政府采購管理要求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后,按計劃開展采購活動。
第七章 合同及履行
第三十二條 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購買主體應當與確定的承接主體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
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應當明確購買服務的內容、數量、質量、價格、績效目標指標權重,以及服務期限、資金支付方式、日常跟蹤監管、績效考核評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
第三十四條 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簽訂后,購買主體與承接主體發生糾紛應通過依法協商或訴訟等方式解決。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應當依法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條 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在預算保障的前提下,對于購買內容相對固定、連續性強、經費來源穩定、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可以簽訂履行期限不超過3年的政府購買服務合同。
第三十六條 購買主體應當加強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履約管理,開展績效執行監控,及時掌握項目實施進度和績效目標實現情況,督促承接主體嚴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約定向承接主體支付款項。
第三十七條 承接主體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服務,不得將服務項目轉包給其他主體。
第三十八條 承接主體應當建立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臺賬,依照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記錄保存并向購買主體提供項目實施相關重要資料信息。
第三十九條 承接主體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財務規定,規范管理和使用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資金。
承接主體應當配合相關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與績效評價。
第四十條 承接主體完成合同約定的服務事項后,購買主體應當及時組織對履約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并依據現行財政財務管理制度加強管理。
第四十一條 承接主體可以依法依規使用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向金融機構融資。
購買主體不得以任何形式為承接主體的融資行為提供擔保。
第八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服務監督管理機制。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應當自覺接受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以及服務對象的監督。
(一)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服務信息公開機制。按規定除涉密事項外,購買主體應及時在本單位門戶網站、政府采購信息平臺等相關媒體公開與政府購買服務相關的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回應社會關切。公開的內容包括購買服務政策依據、項目名稱、預算金額、購買內容和規模、服務要求或標準、對承接主體的資質要求和應提交的相關材料等信息。
(二)承接主體要健全財務報告制度,接受并配合相關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政府購買服務的全過程監督,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將承接主體的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行為納入年檢(報)、評估、執法等監管體系。
第四十三條 購買主體、承接主體及其他政府購買服務參與方在政府購買服務活動中,存在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行為的,依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予以處理處罰;存在截留、挪用和滯留資金等財政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四條 財政部門、購買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黨的機關、政協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使用行政編制的群團組織機關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服務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 政府購買服務涉密項目的實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由第一師阿拉爾市財政局負責解釋。《關于印發〈第一師阿拉爾市政府購買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和〈第一師阿拉爾市本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的通知》(師市財綜發〔2021〕191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在實施過程中,如國家、兵團出臺新的政策規定,本辦法中與國家、兵團新政策規定相抵觸的,按照國家、兵團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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