倆小孩玩耍引爆窨井,致其中一人九級傷殘,責任如何劃分?
窨井是一種地下設施,內里有城市的各種管線,如水、電、氣等。窨井內含有大量有機物代謝,會產生甲烷(沼氣)、硫化氫、氨氣等可燃性氣體,這些氣體在遇到明火和空氣時,極易發生燃燒和爆炸。許多孩子并不知曉,好奇和貪玩的心理常常讓他們無意間釀成了慘禍,或傷人,或害己。

(圖為草坪上的窨井)
近日,阿拉爾墾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特殊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件,兩個小朋友在窨井旁玩耍時,一個小朋友使用打火機引爆了草坪上的窨井,致使另一個小朋友重度燒傷,受傷孩子的父母將物業公司、引爆窨井的小朋友及其父母告上法庭,那么,這個責任究竟由誰來擔?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某日,孫萌萌與王樂樂在小區內的窨井上方玩耍,出于好奇,王樂樂點燃了從家中帶來的打火機,致使窨井發生爆炸,并導致孫萌萌受傷。
經醫院診斷,孫萌萌為重度燒傷,其父母先后將孫萌萌送往多個醫院進行救治,并為此次支付治療費用10萬余元。后經專業機構鑒定,孫萌萌面部傷痕的后遺癥評定為8級傷殘,皮膚瘢痕的損傷后遺癥評定為9級傷殘。
事故發生之后,賠償一事成為了“燙手山芋”被兩方拋來拋去,王樂樂的父母認為該起事故屬于意外事件,孫萌萌應向未盡到相關義務的物業公司索賠。而物業公司則認為自己已盡到必要的維護、養護、清潔義務,是兩方監護人未能履行監護義務才導致事故的發生,自己不應擔責。
2024年6月7日,孫萌萌的父母起訴至法院,要求物業公司、王樂樂的父母承擔相應治療費用并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等相關損失共計約49萬元。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根據各方過錯責任大小,本案中:
王樂樂的監護人應承擔50%的過錯責任。因孫萌萌與王樂樂在事故發生時均未滿8周歲,屬于法律上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兩人的監護人卻均未在現場履行監護職責,致使王樂樂在窨井蓋上點燃打火機發生爆炸,其監護人未盡到監護義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原告孫萌萌的監護人應承擔20%的過錯責任。孫萌萌的父母放任其獨自前往具有一定危險性的窨井蓋上玩耍,亦存在相應過錯。
被告物業公司應承擔30%的過錯責任。物業公司對小區的設施負有管理、維護義務,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已完全盡到相應義務,亦不能證明其采取過有效措施排除化糞池內沼氣遇明火爆炸致他人人身、財產受損的安全隱患,對損害發生亦具有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
(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條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第一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本案中王樂樂和孫萌萌均未滿8周歲,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法院判決損害賠償的義務主體也包括其監護人。
法官提示
下水道內有機類雜物多,自然發酵后就會產生沼氣,沼氣比空氣輕,生成后會沿著窨井蓋縫隙上升。因此,下水道窨井蓋附近絕不能有明火。
小朋友尚無安全意識,好動貪玩,追求新意,不知危險就潛藏在身邊。父母作為孩子的監護人,理應盡到監管、陪護之責,強化孩子的安全意識,增強其避險能力,讓其自覺做到“珍愛生命、遠離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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