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農機買賣糾紛一波三折,原因竟在他……
近日,阿克蘇墾區人民法院當庭調解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該案件從訴前調解到庭上調解,雖然買賣雙方協商都較為順利,但調解過程仍一波三折,一起來看看究竟是怎么回事?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董勇(化名)陪同王明(化名)從某農機公司購買了一臺農機并于當天簽訂了購機合同,農機總價46500元,合同約定由王明先首付11500元,剩余的35000元于2022年11月1日前付清,若王明逾期支付或逾期未足額支付,自愿承擔總欠款30%的違約金。為了保險起見,農機公司提出要求董勇替王明作擔保,董勇同意并在購機合同擔保人處簽字確認。
然而約定的付款期限屆滿后,王明卻未按期還款,農機公司多次催要無果于2024年7月將王明、王明妻子、董勇三人訴至法院,要求判令王明夫婦共同支付欠款35000元及違約金10500元,兩項合計45500元,董勇對上訴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訴訟費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擔。

訴前調解,臨到簽字他借口離開
訴服中心法官助理收到訴訟材料后,發現案件事實清楚,決定先進行訴前調解。雙方當事人如約來到法院調解室,王明對拖欠農機款35000元一事沒有異議,只是提出農機公司要求的違約金過高,希望能少算一點。雙方就此協商最終確認欠款及違約金共計38500元,由王明夫婦共同分期支付,董勇也同意如果沒有按期償還愿意承擔連帶責任。然而,在調解協議上簽字時,董勇卻反悔了,借口家中有急事匆匆離去,第一次調解以失敗告終。
“我是擔保人,但我不能稀里糊涂簽字”
三天后法官助理再次把雙方約到調解室,為了避免再像前一次那樣臨時出岔子,這次采用了“背靠背”的方式進行調解。法官助理首先分別向原被告雙方了解了在簽訂合同時對擔保人擔保責任是如何約定的。董勇表示當時說好的,王明夫婦的財產不夠償還債務時,才由他承擔保證責任,并且合同中也沒有明確要求董勇承擔連帶責任。
法官助理向原告農機公司代理人釋明法律規定后,原告代理人表示同意讓董勇承擔一般保證責任,但簽字時董勇再次猶豫,認為若不是在購買農機時糊里糊涂的簽字,也不會現在把紛爭引到自己身上,于是再次反悔離去。第二次調解也宣告失敗。

弄清自己的擔保責任,這次他放下了心
經過兩次調解失敗,立案庭當天立案排期向雙方當事人送達了開庭傳票。開庭的當日,承辦法官了解到本案爭議的癥結,再次向被告釋法說理,在承辦法官的耐心解釋下,這次董勇終于明白了自己替人擔保是要承擔一般保證責任的,最終放下顧慮在調解協議上簽下了自己的名字,該案也以調解圓滿結案。
普法課堂:“擔保人”三個字意味著什么?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合同。保證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如單獨的保證合同、保證書以及主合同中的保證條款。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擔保責任和連帶擔保責任的區別主要體現在承擔責任的具體做法、抗辯權的存在與否、以及擔保力度和責任負擔的大小。
1、承擔責任的具體做法不同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只是在主債務人不履行時,有代為履行的義務,即補充性;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為連帶責任人,債權人在保證范圍內,既可以向債務人求償,也可以向保證人求償,無論債權人選擇誰,債務人和保證人都無權拒絕。
2、抗辯權的存在與否不同
一般保證中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債務人沒有先訴抗辯權,即不能以債權人是否催告主債務人作為是否履行保證義務的抗辯理由。
3、擔保力度和責任負擔的大小不同
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力度較強,對債權人很有利,而保證人的負擔相對較重;而一般保證的擔保力度相對較弱,保證人的負擔也就相對較輕。
法官提醒
本案中,董勇作為擔保人在合同上簽字時,并不了解擔保的意義和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更不知作為擔保人就要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所以,替人擔保有風險,簽字捺印需謹慎,在為人擔保時,要全面綜合考慮借款人的誠信度和經濟能力,切勿礙于義氣、情面而盲目為他人提供擔保,三思而后行,避免讓“一諾千金”變成“一字千金”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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