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起爭議,法院調解把案結
近日,第一師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成功化解一起勞動爭議案件,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
基本案情:2020年4月1日,張某入職某酒店工作,并簽訂了勞務協議,協議約定期限到2025年,張某于2021年5月份離職,后又于2022年1月再次回到酒店工作。2023年9月13日,張某向酒店負責人發送《依法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載明:因為單位沒有給張某繳納社保,所以通知將依法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并要求某酒店向張某支付經濟補償金和拖欠工資。因某酒店拒不向張某支付經濟補償金,張某遂將某酒店訴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深入案件細節,積極展開調解工作,在耐心傾聽了雙方意見后,發現雙方爭議焦點系社保繳納問題,酒店主張在2020年張某入職時雙方曾口頭約定將張某的社保以貨幣形式直接折算到張某的工資中;而張某則主張其領取的工資系雙方協商后的工資,不含社保部分,其也沒有要求將社保部分以工資形式支付。

承辦法官在了解案件癥結點后,第一時間組織雙方做調解工作,從情理、法理多角度對雙方進行勸解。在法官多輪勸說下,雙方不再劍拔弩張,而是露出笑意愿意調解。張某說:“在這里工作了這么多年,我對酒店也很有感情啊,工作的時候也是兢兢業業,吃苦耐勞,要不是因為單位不給我繳納社保,不至于又仲裁又訴訟的。”
酒店的負責人也說:“老張的工作能力確實是不錯,管人也管得很好,我們給開的工資也很高,當初是說了把交社保的錢都發成工資發給他,合同也是說續著上一次的來,但是卻沒想到違反了法律,還是要好好的學習一下相關的法律知識啊”。
了解到雙方的真實想法后,承辦法官組織雙方在補償金額等方面進行友好協商,最終達成了讓雙方都滿意的調解協議。
法官說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及《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之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達成不繳納社保、以現金形式發放所謂社保補貼或勞動者主動放棄繳納社保等約定均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于無效約定。法官在此提醒廣大用人單位,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保,表面上看似節約了用工成本,實則給自身埋下了巨大的法律風險隱患。一方面,將面臨不履行用工單位法定義務而產生的經濟補償金;另一方面。在勞動者發生工傷等情況下,還將面臨巨大的賠償責任。守法經營,才是企業長期穩定發展的不二法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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