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汽車多次盜竊銅芯電纜線?法院:真“刑”

2023年7月17日至8月24日,被告人某一攜帶電纜剪,駕駛自己的“東風”牌越野車,單獨或伙同被告人艾某二多次在阿拉爾市某批發市場工地、某學校工地盜竊電纜線,剪成1米左右長度的小段,裝在車后備箱內盜走,銷贓至某廢品收購站。經偵查實驗計算,被盜的銅芯電纜線總長237.4米。經第一師阿拉爾市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被盜的銅芯電纜線總價值達126581.74元。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艾某一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二萬元;被告人艾某二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二萬元;供犯罪所用的工具“東風”牌越野車一輛、電纜剪一把,依法予以沒收;退繳的贓款發還被害人,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宣判后,被告人艾某一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
第一師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行為。本案系被告人因沉溺于網絡賭博,為獲取賭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且為共同犯罪。二名被告人犯罪數額均在5萬元以上,均屬于數額巨大,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在一千元以上、盜竊數額二倍以下判處罰金。原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
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對于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即通常所說的“作案工具”或者“犯罪工具”的應否加以沒收,應當著重考查該財物與犯罪的關聯程度、財物價值與犯罪結果的相當性,綜合加以認定。本案中,被盜的銅芯電纜線總價值達12萬余元,犯罪結果與犯罪工具的價值具有相當性。根據偵查實驗證實的被盜銅芯電纜線每米的重量,結合被告人的供述可知,二人伙同盜竊時,艾某一說“再多了車上裝不下”,可見機動車并不是僅充當代步工具,而是非機動車不能完成贓物轉移,與犯罪行為密切關聯。因此,原審認定機動車直接作用于犯罪對象,對順利實施盜竊犯罪起到了關鍵性的作用,作為作案工具予以沒收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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