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00007-2020-00082 | 發布機構: | 政策研究室 |
| 生成日期: | 2019-11-07 | 廢止日期: |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文件解讀 | |
| 關鍵詞: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是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的法律。
一、不正當競爭行為和經營者的定義有變化。
新反法第二條中將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損害對象擴大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此消費者今后也可作為原告提起不正當競爭的訴訟。完善了經營者的定義,刪除了“營利性”的要求,擴大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對象。
二、修訂完善了關于仿冒、混淆行為的規定。
對仿冒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企業名稱、字號、商業活動的標識行為,均作了規定,對打擊仿冒混淆的規定更為全面和完善。同時,新《反不正當競爭法》也與《商標法》實現有機銜接。刪除了有關商標侵權的規定,對《商標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情形,增加相應規制條款。侵權者不自行變更企業名稱的,工商部門可直接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對于經營者登記的企業名稱違反新反法第六條規定的,在其主動辦理名稱變更前,將由原企業登記機關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其名稱。
三、更加合理界定商業賄賂行為。
商業賄賂嚴重損害公平競爭市場秩序,敗壞社會風氣,必須予以嚴厲打擊。新《反不正當競爭法》適應當前市場競爭狀況,對商業賄賂條款進行了進一步修訂。
(一)明確了商業賄賂中爭取交易機會和競爭優勢的目的性,突出了商業賄賂對商業活動的不良影響,即強調謀取“不正當利益”。本條的謀取競爭優勢是指在商業活動中,通過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誘使受賄人作出違背其職務廉潔性或者違背其他一般商業道德的行為,而獲取不正當的競爭優勢。
(二)限定了受賄人范圍,有力禁止“泛商業賄賂化”,體現了對市場行為的審慎監管的態度,保護新出現的交易模式和市場創新。本條受賄對象有三類:
一是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二是受交易相對方委托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明確的是,此款的交易相對方應當分析實際交易的雙方。例如學校受全體學生委托與校服供應商簽訂校服購買合同,此時交易的雙方應當是供應商和學生,交易的法律后果實際由學生承擔。如果供應商給予學校財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則涉嫌構成商業賄賂。三是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例如為了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賄賂交易相對方的投資人等。
(三)對員工商業賄賂行為作出特別規定。有利于經營者規范自身行為?!坝凶C據證明工作人員的行為與為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無關”是指,經營者已制定合法合規合理的措施,采取有效措施進行監管,不應放縱或變相放縱工作人員實行賄賂行為。
四、增加了對互聯網領域利用技術手段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制。
新法的第十二條規定“經營者利用網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法的各項規定”。
互聯網此類行為的特點是,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其他方式,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服務的正常運行。技術的特殊性導致互聯網領域的技術競爭更容易產生權利邊界不清的問題。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在執法中,應對互聯網領域的競爭采取審慎包容的態度,綜合考量技術進步、對公平競爭市場秩序以及對消費者權益的影響作出判斷,既要鼓勵創業創新,也要維護好市場競爭秩序。
五、違法成本大幅上升。
現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是1993年制定的,其行政處罰標準也是根據當時的市場狀況規定的。新反法為了實現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遏制,加大了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處罰力度,在法律責任部分對每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分別設置了相應的法律責任,而且大幅提高了處罰力度,拒絕、妨礙調查的,明確了法律責任,有利于提高法律的威懾力。
六、常見問題的修訂和完善。
(一)“傍名牌”是常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新《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傍名牌”等混淆行為的概念作了明確。新《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市場混淆行為”的修改之處:一是商業標識的范圍更加廣泛;二是對“混淆行為”的界定更加合理,除了包括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還包括誤認為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三是銜接了《商標法》,對“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的,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處理”這一情形,在新《反不正當競爭法》中予以規制。
(二)進一步明確了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銷售狀況、用戶評價、刷單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等內容。當前,在電子商務領域的虛假宣傳行為主要有兩種情形,一種是經營者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另外一種是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針對上述情況,新《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現行法第九條虛假宣傳的條款進行了完善,對虛假宣傳的具體內容予以細化。也就是說,今后除了經營者對自己產品進行虛假宣傳外,幫助他人刷單炒信、刪除差評、虛構交易等行為,也將受到查處,網絡水軍、職業差評師等不法經營者將受到處罰。
(三)商業秘密作為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內容,越來越受到關注。新《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秘密保護條款做了完善新《反不正當競爭法》完善了商業秘密的概念,刪除了“營利性”要求,使得失敗的實驗數據成為商業秘密保護的客體,擴大了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對不正當獲取商業秘密的手段增加了“欺詐”的內容;加強商業秘密保護,加大了對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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