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00058-2018-00280 | 發(fā)布機構: | 旅游局 |
| 生成日期: | 2018-11-21 | 廢止日期: |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文件政策 | |
| 關鍵詞: | 旅游 | ||
國家旅游局、商務部第45號令:關于廢止《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旅行社申請審批辦法》的決定
國家旅游局、商務部第45號令:關于廢止《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旅行社申請審批辦法》的決定
國 家 旅 游 局
令
商 務 部
第45號
《國家旅游局 商務部關于廢止〈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旅行社申請審批辦法〉的決定》已經(jīng)2017年12月15日國家旅游局第21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并經(jīng)商務部批準,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國家旅游局局長 李金早
商 務 部部長 鐘 山
2018年2月5日
國家旅游局 商務部關于廢止《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旅行社申請審批辦法》的決定
為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yōu)化服務改革,確保各項改革措施有效落實,根據(j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fā)〔2017〕40號)、《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做好法規(guī)清理工作的函》(國法函〔2017〕84號)的要求,國家旅游局、商務部決定廢止2008年12月25日國家旅游局、商務部令第29號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旅行社申請審批辦法》。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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