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職權類型 | 職權名稱 | 職權依據 | 承辦機構 |
| 1 | 行政許可 | 營業性演出審批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 師市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 |
| 2 | 行政許可 | 娛樂場所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審批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九條 | 師市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 |
| 3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批準,擅自開辦視頻點播業務的行政處罰 | 《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 師市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 |
| 4 | 行政處罰 | 對藝術考級機構委托的承辦單位不符合規定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 | 師市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 |
| 5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批準擅自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行政處罰 |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 師市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 |
| 6 | 行政處罰 | 對組織藝術考級活動未按規定將考級簡章、考級時間、考級地點、考生數量、考場安排、考官名單等情況備案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 師市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 |
| 7 | 行政處罰 | 對娛樂場所變更有關事項,未按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第四十九條。 | 師市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 |
| 8 | 行政處罰 | 對娛樂場所未按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建立從業人員名簿、營業日志行為或者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未按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報告的行政處罰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 師市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 | 公安局 |
| 9 | 行政處罰 | 對娛樂場所因違反《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2年內被處以3次警告或者罰款、被2次責令停業整頓又有違反《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三款 | 師市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 | 公安局 |
| 10 | 行政處罰 | 對娛樂場所未在顯著位置懸掛娛樂經營許可證、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標志未注明“12318”文化市場舉報電話的行政處罰 |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三條 | 師市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 |
| 11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六條 | 師市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 |
| 12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批準舉辦營業性演出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十三條 | 師市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 |
| 13 | 行政處罰 | 對變更演出的名稱、時間、地點、場次未重新報批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 | 師市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 |
| 14 | 行政處罰 | 對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為未經批準的營業性演出提供場地的行政處罰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三款 | 師市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 |
| 15 | 行政處罰 | 對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買賣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批準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批準文件的行政處罰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 師市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 |
| 16 | 行政處罰 | 對營業性演出有《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禁止情形的行政處罰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一款 | 師市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 |
| 17 | 行政處罰 | 對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演出舉辦單位發現營業性演出有《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未依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報告的行政處罰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款 | 師市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 |
| 18 | 行政處罰 | 對演出舉辦單位、文藝表演團體、演員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 師市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 |
| 19 | 行政處罰 | 對文藝表演團體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未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 | 師市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 |
| 20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第八條第二款、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未辦理備案手續的行政處罰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五十條 | 師市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 |
| 21 | 行政處罰 | 對演出舉辦單位印制、出售超過核準觀眾數量的或者觀眾區域以外的營業性演出門票,造成嚴重后果的行政處罰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二款 | 師市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 |
| 22 | 行政處罰 | 對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縣級文化主管部門提交演出場所合格證明而舉辦臨時搭建舞臺、看臺營業性演出的行政處罰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 | 師市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 |
| 23 | 行政處罰 | 對經省級文化主管部門批準的涉外演出在批準的時間內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備案的行政處罰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 師市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 |
| 24 | 行政處罰 | 對經批準到藝術院校從事教學、研究工作的外國或者港澳臺藝術人員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的行政處罰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 | 師市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 |
| 25 | 行政處罰 | 對在演播廳外從事符合《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條件的電視文藝節目的現場錄制,未辦理審批手續的行政處罰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二條 | 師市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 |
| 26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舉辦募捐義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行政處罰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三條 | 師市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 |
| 27 | 行政處罰 | 對在演出經營活動中,不履行應盡義務,倒賣、轉讓演出活動經營權的行政處罰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 | 師市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 |
| 28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批準,擅自出售演出門票的行政處罰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五條 | 師市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 |
| 29 | 行政處罰 | 對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騙觀眾的行政處罰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條、第四十七條 | 師市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 |
| 30 | 行政處罰 | 對演出舉辦單位沒有現場演唱、演奏記錄的行政處罰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條、第四十七條 | 師市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 |
| 31 | 行政處罰 | 對文化主管部門或者文化行政執法機構檢查營業性演出現場,演出舉辦單位拒不接受檢查的行政處罰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 | 師市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 |
| 32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行政處罰 |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 | 師市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 |
| 33 | 行政處罰 | 對非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擅自舉辦演出的行政處罰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1項、《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24條第1款 | 師市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 |
| 34 | 行政處罰 | 對歌舞娛樂場所的歌曲點播系統與境外的曲庫聯接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 師市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 |
| 35 | 行政處罰 | 對娛樂場所實施《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禁止行為,情節嚴重的行政處罰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 師市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 |
| 36 | 行政處罰 | 對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指使、縱容從業人員侵害消費者人身權利的,造成嚴重后果的行政處罰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九條 | 師市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 |
| 37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 師市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 |
| 38 | 行政處罰 | 對演出場所違反《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舉辦的營業性演出活動的行政處罰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五十條 | 師市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 |
| 39 | 行政處罰 | 對演出經紀機構違反《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舉辦的營業性演出活動的行政處罰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六條、第四十三條 | 師市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 |
| 40 | 行政處罰 | 對營業性演出活動違反《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的行政處罰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 | 師市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 |
| 41 | 行政處罰 | 對文藝表演團體違反《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的營業性演出活動的行政處罰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六條、第四十三條 | 師市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 |
| 42 | 行政處罰 | 對外商投資企業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五條 | 師市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 |
| 43 | 行政處罰 | 對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機構不規范開展考級活動的行政處罰 |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 | 師市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 |
| 44 | 行政處罰 | 對娛樂場所未按《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懸掛警示標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的行政處罰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五十條 | 師市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 |
| 45 | 行政許可 | 鄉鎮設立廣播電視站和機關、部隊、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設立有線廣播電視站審批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十五、《廣播電視站審批管理暫行規定》第三條 | 師市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 |
| 46 | 其他行政權力 | 區域性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總體規劃、建設方案審核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 師市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 |
| 47 | 行政許可 | 臨時占用公共體育場(館)設施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四十六條 | 師市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 |
| 48 | 其他行政權力 | 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登記審查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款、《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 | 師市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 |
| 49 | 行政許可 | 舉辦健身氣功活動及設立站點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三百三十六條、國務院《關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健身氣功管理辦法》第五條 | 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 | 公安局 |
| 50 | 行政許可 | 全民健身設施拆遷或者改變用途批準 |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 師市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 |
| 51 | 行政檢查 | 對射擊競技體育運動單位的行政檢查 | 《射擊競技體育運動槍支管理辦法》第三十六 | 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 | 公安局 |
| 52 | 行政檢查 | 對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單位的行政檢查 |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條 | 師市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 |
| 53 | 行政檢查 | 對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行政檢查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十條 | 師市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 |
| 54 | 行政檢查 | 對體育類社會團體的行政檢查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五 | 師市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 |
| 55 | 行政檢查 | 對舉辦健身氣功活動的行政檢查 | 《健身氣功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款 | 師市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 |
| 56 | 行政檢查 | 對違法設立健身氣功站點的行政檢查 | 《健身氣功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 師市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 |
| 57 | 行政檢查 | 對公共體育設施的行政檢查 |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第七條 | 師市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 |
| 58 | 行政處罰 | 對違法出租公共體育場地設施的行政處罰 |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 | 師市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 |
| 59 | 行政處罰 | 對違法使用公共體育設施的行政處罰 |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 | 師市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 |
| 60 | 行政處罰 | 對射擊競技體育運動單位的行政處罰 | 《射擊競技體育運動槍支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 | 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 | 公安局 |
| 61 | 行政處罰 | 對取得高危險體育項目經營許可證后不再符合條件仍經營的行政處罰 | 《全民健身條例》第三十七條 | 師市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 |
| 62 | 行政處罰 | 對利用舉辦健身氣功活動從事違法活動的行政處罰 | 《健身氣功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 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 | 公安局 |
| 63 | 行政處罰 | 對舉辦健身氣功活動中違法使用用語或名稱的行政處罰 | 《健身氣功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十六條 | 師市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 |
| 64 | 行政處罰 | 對違法舉辦健身氣功活動的行政處罰 | 《健身氣功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 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 | 公安局 |
| 65 | 行政處罰 | 對違法設立健身氣功站點的行政處罰 | 《健身氣功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 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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