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syj-2021-00294 | 發布機構: | 市場監督管理局 |
| 生成日期: | 2021-02-23 | 廢止日期: |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 關鍵詞: | |||
對藥品生產企業發現藥品存在安全隱患而不主動召回藥品或拒不召回藥品的處罰
權力事項名稱 | 對藥品生產企業發現藥品存在安全隱患而不主動召回藥品或拒不召回藥品的處罰 | ||
權力類別 | 行政處罰 | ||
實施依據 | 《藥品召回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藥品生產企業對召回藥品的處理應當有詳細的記錄,并向藥品生產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必須銷毀的藥品,應當在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下銷毀。第三十條:藥品生產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發現藥品存在安全隱患而不主動召回藥品的,責令召回藥品,并處召回藥品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直至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藥品生產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拒絕召回藥品的,處應召回藥品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直至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藥品生產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未在規定時間內通知藥品經營企業、使用單位停止銷售和使用需召回藥品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藥品生產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召回藥品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第三十四條:藥品生產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藥品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本辦法規定建立藥品召回制度、藥品質量保證體系與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系統的; (二)拒絕協助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調查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交藥品召回的調查評估報告和召回計劃、藥品召回進展情況和總結報告的;(四)變更召回計劃,未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第三十六條:藥品經營企業、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銷售和使用,并處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其他許可證。第三十七條:藥品經營企業、使用單位拒絕配合藥品生產企業或者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有關藥品安全隱患調查、拒絕協助藥品生產企業召回藥品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罰款。 | ||
責任事項 | 1.立案階段: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并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并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簽署意見,并簽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并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后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
實施主體 | 第一師阿拉爾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承辦機構 | 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科 |
實施對象 | 企業、社會組織或公民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全社會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90日 | 承諾時限 | 無 |
咨詢電話 | 0997-4617315 | 投訴電話 | 0997-4611836 |
備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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