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syj-2021-00256 | 發布機構: | 市場監督管理局 |
| 生成日期: | 2020-12-28 | 廢止日期: |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 關鍵詞: | |||
對毛絨纖維經營者違規銷售的處罰
權力事項名稱 | 對毛絨纖維經營者違規銷售的處罰 | ||
權力類別 | 行政處罰 | ||
實施依據 | 《毛絨纖維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第九條:毛絨纖維經營者銷售未實施公證檢驗的批量山羊絨,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專業纖維檢驗機構(以下簡稱省級專業纖維檢驗機構)或者其指定的地(市)級以上專業纖維檢驗機構申請檢驗。 第十五條:毛絨纖維經營者從事毛絨纖維加工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要求:(四)按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對加工后的毛絨纖維進行包裝并標注標識,且標識有中文標明的品種、等級、批次、包號、重量、生產日期、廠名、廠址;標識與毛絨纖維的質量、數量相符; 第十六條:毛絨纖維經營者批量銷售未經過加工的毛絨纖維(以下統稱原毛絨)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進行包裝要防止異性纖維及其他非毛絨纖維物質混入包裝; (二)類別、型號、等級、標識與國家標準、技術規范相一致; (三)經過毛絨纖維質量公證檢驗或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檢驗的毛絨纖維,須附有毛絨纖維質量公證檢驗證書、標志或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檢驗的證書;既未經過毛絨纖維質量公證檢驗也未經過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檢驗的毛絨纖維,附有質量憑證,質量憑證與實物質量相符; (四)對所銷售的毛絨纖維按凈毛絨計算公量; (五)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條:毛絨纖維經營者在銷售活動中,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以及第二款規定的,由纖維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并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由纖維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 ||
責任事項 | 1.立案階段: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并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并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簽署意見,并簽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并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后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 6.送達階段: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
實施主體 | 第一師阿拉爾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承辦機構 | 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科 |
實施對象 | 企業、社會組織或公民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全社會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90日 | 承諾時限 | 無 |
咨詢電話 | 0997-4620211 | 投訴電話 | 0997-4611836 |
備注 | |||

用戶登錄
還沒有賬號?
立即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