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syj-2021-00242 | 發(fā)布機構: | 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 生成日期: | 2020-12-28 | 廢止日期: |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 關鍵詞: | |||
對棉花經營者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處罰
權力事項名稱 | 對棉花經營者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處罰 | ||
權力類別 | 行政處罰 | ||
實施依據 | 《棉花質量監(jiān)督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嚴禁棉花經營者在收購、加工、銷售、承儲等棉花經營活動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第三十條:棉花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在棉花經營活動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棉花質量監(jiān)督機構沒收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和違法所得,處違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 ||
責任事項 | 1.立案階段:依據監(jiān)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fā)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自發(fā)現之日起15日內組織核查,并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調查取證時,案件承辦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zhí)法證件,并記錄在案。現場檢查情況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由當事人簽署意見,并簽名或者蓋章。允許當事人陳述申辯,并將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記錄在案。 3.審查階段: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和案審會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退回案件承辦機構補充調查)。 4.告知階段:在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同時,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力。 5.決定階段: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和告知后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不能按期作出處理決定的,按規(guī)定程序辦理延長時間手續(xù)。 6.送達階段: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階段: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guī)定申請行政強制執(zhí)行。 8.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
實施主體 | 第一師阿拉爾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承辦機構 | 產品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科 |
實施對象 | 企業(yè)、社會組織或公民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全社會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90日 | 承諾時限 | 無 |
咨詢電話 | 0997-4620211 | 投訴電話 | 0997-4611836 |
備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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