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00022-2020-00079 | 發布機構: | 水利局 |
| 生成日期: | 2020-05-31 | 廢止日期: |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 關鍵詞: | |||
對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未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的及防洪工程設施未經驗收即將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處罰
(六十一) | |||
權力事項名稱 | 對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未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的及防洪工程設施未經驗收即將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處罰 | ||
權力類別 | 行政處罰 | ||
實施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第三十三條: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應當就洪水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影響和建設項目對防洪可能產生的影響作出評價,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未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在蓄滯洪區內建設的油田、鐵路、公路、礦山、電廠、電信設施和管道,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應當包括建設單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時,其防洪工程設施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驗收。 在蓄滯洪區內建造房屋應當采用平頂式結構。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未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或者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未經審查批準開工建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防洪工程設施未經驗收,即將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限期驗收防洪工程設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責任事項 | 1.立案階段: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舉報、投訴、其他部門移送、上級部門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決定是否立案。2.調查階段:在調查或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詢問或檢查應制作筆錄;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3.審查階段:對案件的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辦案的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4.告知階段: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依法要求聽證的,應組織聽證。5.決定階段: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蓋有行政機關印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證據、處罰種類和依據、權利救濟途徑等內容。6.送達階段:行政處罰決定書在決定后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7.執行階段:敦促當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執行。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實施主體 | 水利局 | 承辦機構 | 建設與管理科 |
實施對象 | 企業、社會組織、公民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向社會公開 |
共同實施部門 | 水政監察科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不收費 |
法定時限 | 無 | 承諾時限 | 15日 |
咨詢電話 | 0997-6378106 | 投訴電話 | 0997-6378104 |
備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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