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00022-2020-00066 | 發布機構: | 水利局 |
| 生成日期: | 2020-05-31 | 廢止日期: |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 關鍵詞: | |||
對水資源費的征收
(四十八) | |||
權力事項名稱 | 對水資源費的征收 | ||
權力類別 | 行政征收 | ||
實施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02年8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02年8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4號公布 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條 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資源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2.《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1992年5月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03年12月26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 2003年12月2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號公布 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條 直接從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含水力、火力發電取用水),應當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取水許可,并繳納水資源費。 3.《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繳納水資源費。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經批準的年度取水計劃取水。超計劃或者超定額取水的,對超計劃或者超定額部分累進收取水資源費。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機構審批取水的中央直屬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工程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三十一條,水資源費由取水審批機關負責征收;其中,流域管理機構審批的,水資源費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征收。 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 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直接從地下、河流、湖泊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按本辦法規定繳納水資源費。 第三條 水資源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收費單位),按照“誰發放取水許可證,誰征收水資源費”的原則,實行分級征收。 | ||
責任事項 | 1.受理申報階段:取水單位或個人向負責征收水資源費費的機關報送取水量。 2.審核階段:收費機關對取水單位或個人報送的取水量進行核實,按相應的標準核算繳費額。 3.決定階段:開具水資源費繳納通知單,送達繳費義務人。不按期繳納的,加收滯納金。收費到帳后,開具合法收費票據。 4.事后監管階段:監督繳費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將費用繳入指定賬戶。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實施主體 | 水利局 | 承辦機構 | 財務科 |
實施對象 | 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組織、公民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向社會公開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根據《關于調整我區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新發改農價〔2015〕1724號),職工身份地、基本生活地和林地,地表水超定額部分不加收水資源費,地下水超定額部分加收地下水水資源費0.01元/m3;對經營地,地表水全水量加收地表水水資源費0.16元/m3,地下水全水量加收地下水水資源費0.4元/m3 |
法定時限 | 14日 | 承諾時限 | 7日 |
咨詢電話 | 0997-6378104 | 投訴電話 | 0997-6378106 |
備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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