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qsljdb-2023-00058 | 發布機構: | |
| 生成日期: | 2023-06-13 | 廢止日期: |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文件解讀 | |
| 關鍵詞: | |||
《關于推進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內容解讀
“意見”指出,公辦養老機構面向軍屬和烈士遺屬等人員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并對光榮院提出指導意見。
《意見》明確,基本養老服務是指由國家直接提供或者通過一定方式引導相關主體向老年人提供旨在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依所必需的基礎性、普惠性、兜底性服務。建設基本養老服務體系要堅持基礎性、普惠性、共擔性和系統性原則,著眼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照料需要,使所有符合條件的老年人能夠方便可及、大致均等地地獲得基本養老服務。
“十四五”時期重點聚焦老年人面臨家庭和個人難以應對的失能、殘疾、無人照顧等困難時的基本養老服務需求。到2025年,基本養老服務制度體系基本健全,基本養老服務清單不斷完善,服務對象、服務內容、服務標準等清晰明確,服務供給、服務保障、服務監管等機制不斷健全,基本養老服務體系覆蓋全體老年人。
建立服務清單制度 明確三大類服務項目 《關于推進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明確要求,建立基本養老服務清單制度,用清單的形式明確基本養老服務對象、服務內容、服務標準等。
《國家基本養老服務清單》的內容,包含物質幫助、照護服務、關愛服務等三大類16個服務項目。
物質幫助方面包括:達到待遇享受年齡的老年人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為8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發放高齡津貼;為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提供養老服務補貼;為經認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護理補貼;為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老年人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經認定符合條件的殘疾老年人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對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老年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救助。
照護服務方面包括:對65周歲及以上老年人進行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進行家庭適老化改造;對經認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家庭養老支持服務;對特困老年人進行集中供養或者分散供養;對國家和社會作出特殊貢獻的老年人提供集中供養服務;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優先享受機構養老。
關愛服務方面,面向獨居、空巢、留守、失能等特殊困難老年人提供探訪關愛服務。
《國家基本養老服務清單》明確的對象、項目、內容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力狀況等因素動態調整。省級政府制定并發布的清單應當包含《國家基本養老服務清單》中的服務項目,且覆蓋范圍和實現程度不得低于《國家基本養老服務清單》要求。
相關鏈接:關于推進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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