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nyj-2023-00067 | 發布機構: | 農業農村局 |
| 生成日期: | 2022-05-24 | 廢止日期: |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文件政策 | |
| 關鍵詞: | |||
關于印發《第一師阿拉爾市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項目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團場(鎮)、托喀依鄉:
現將《第一師阿拉爾市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項目管理實施細則》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第一師阿拉爾市鄉村振興局
2022年5月24日
第一師阿拉爾市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
補助資金項目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兵團黨委關于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決策部署,依據《關于印發〈兵團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兵鄉振發〔2022〕6號),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師市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項目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和幫扶成效,結合師市實際,制定此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項目,是指中央和兵團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鄉村振興任務)安排的項目(以下簡稱“銜接資金項目”),師市黨委統戰部(民宗局)、發展改革委等部門管理的其它銜接資金項目,按其相關規定管理。
第三條 銜接資金項目管理,由團場(鎮)根據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年度任務,結合實際,因地制宜提出銜接資金項目,經師市鄉村振興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四條 銜接資金項目建設范圍,對監測對象采取有針對性的預防性措施和事后幫扶措施。外出務工脫貧勞動力(含監測對象)穩定就業。促進返鄉在鄉脫貧勞動力(含監測對象)發展產業和就業增收。向符合各件的脫貧家庭(含監測對象)安排“雨露計劃”補助。支持培育脫貧團場(鎮)特色優勢產業發展,補齊必要的連隊人居環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礎設施短板,以及其它與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相關的項目。
第五條 銜接資金項目安排必須與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任務緊密關聯,根據2021—2022年實施情況,銜接資金項目支持產業發展。嚴禁將單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購置、修建樓堂館所、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償還債務和墊資、彌補企業虧損、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其它與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與鄉村振興無關的項目、以及未按規定納入銜接資金項目庫的項目、未按規定設置績效目標的項目納入項目資金支持范圍。
第六條 銜接資金項目,在項目謀劃、入庫、編制文本、項目實施全程,要堅持職工群眾參與,以公示、調查問卷、座談會、入戶等方式充分征求職工群眾的意見,充分尊重職工群眾意愿,把帶動職工群眾就業增收作為項目謀劃和實施的重要前提和主要目標,堅決杜絕盲目投資、重復建設和簡單發錢發物。要切實做到項目精準安排、過程規范公開、實施突出績效。
第二章 項目安排
第七條 項目管理主體。團場(鎮)是銜接資金項目管理的責任主體,要建立完善項目管理工作程序,實行項目全周期管理。負責組織項目謀劃、項目儲備、計劃編制、實施方案報批、項目管理、資金管理、績效評價、竣工驗收、后期管護、資產管理、收益分配、日常監管、公告公示等各項工作。
第八條 項目儲備管理。師市黨委統戰部,師市發改委、鄉村振興局要指導團場(鎮)加強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鄉村振興項目庫建設,做好項目儲備和入庫管理。行業部門審核把關,委托或者邀請專業機構對團場(鎮)入庫項目進行審核、論證、審定,經師市分管領導同意,指導團場(鎮)完成項目庫備案、入庫工作。
第九條 實施方案(項目建議書)、項目可研、初設編報。團場(鎮)根據年度銜接資金計劃和任務清單,從項目庫中擇優選擇項目,經師市同意后,匹配項目銜接資金,加快編制項目建議書、可研、初設,經團鎮有關會議審核后,按照規定公示后,報送師市相關部門審批。
實施方案(項目建議書)主要包括:基本情況、投資情況、績效情況。
(一)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庫編號、項目名稱、建設性質、建設類別、建設起止年限、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補助標準、受益對象、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等。
(二)投資情況:包括計劃投資總額、投資具體來源和資金規模等。
(三)績效情況:包括績效目標、利益聯結機制等。
項目實施方案中應明確銜接資金具體使用方式,可采取直接投資、獎勵補助、以工代賑等方式,不得采取債權類投資方式。
第十條 實施方案(項目建議書)審核、項目可研、初設審批。師市鄉村振興局應自收到團場(鎮)項目實施方案(項目建議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師市鄉村振興局給予審核批復;自收到項目可研、初設10日內,會同相關部門或者委托第三方專家對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或者初步設計代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論證評審,并出具書面審批意見。
第三章 項目實施
第十一條 項目實施管理。團鎮應按照批準同意的實施方案組織實施項目,不得擅自變更實施方案。存在建設地點變更、建設規?;蛲顿Y規模變更幅度超過批復規模10%以上、建設內容作較大調整等情況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將變更方案報經原審批部門審批同意后實施。
第十二條 項目銜接資金使用屬于政府采購、招投標管理范圍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可不進行招標、不涉及政府采購的項目,具備條件的,可按照連隊(村)“四議兩公開”民主議事方式由連隊(村)組織自行實施。連隊(村)組織自行實施的項目要建立完善項目職工群眾決策監督和建設主體責任追究機制,加強項目質量管理,確保項目實施公平公正、公開透明,防止暗箱操作、利益輸送等情況發生。
對采取以工代賑方式實施的項目,執行兵團發展改革委等12個部門關于印發《兵團貫徹落實<關于在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領域積極推廣以工代賑方式的意見>的實施意見》(兵發改基礎發〔2021〕28號)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項目竣工驗收。項目完工后,項目團鎮組織開展竣工驗收工作,并向師市鄉村振興局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申請驗收報告。申請報告主要包括項目審批情況、資金管理情況、項目實施情況、利益聯結機制、預期績效目標實現情況評估、申請事項等內容。竣工驗收報告內容主要包括:項目建設目標任務和各項指標完成情況、建設質量、資金管理使用、利益聯結機制和預期績效目標實現情況、資產歸屬、后期管護機制、驗收結論等。工程建設類項目應按照有關規定,委托專業機構審核項目建設質量和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并公告項目實施結果。
鄉村振興局在收到驗收申請20日內,嚴格按照批復方案及相關合同組織相關部門開展竣工復核驗收,并出具竣工復核驗收報告。
第十四條 項目資產管理。銜接資金投入項目形成的資產,兵團財政局關于加強扶貧資產后后續管理的實施意見》(新兵辦函〔2021〕44號)有關規定,及時做好資產確權、資產交按、后續管護、收益分配等。
第十五條 團場(鎮)負責及時將銜接資全信息及項目信息錄入全國防返貧監測信息系統,確保信息錄入及時、數據真實準確。
第十六條 團場(鎮)負責銜接資金項目檔案管理,對項目編制、安排、實施到驗收、報賬等各環節的文件、資料收集、整理、歸檔。
第四章 項目公示公告制度
第十七條 嚴格執行信息公開制度。全面做好各級銜接資金分配使用、團場(鎮)項目庫建設、項目計劃、實施方案、項目執行、收益分配、后期管護、資產管理等各個環節公告公示工作。公告公示主要內容包括:
(一)銜接資金分配結果。師市、團場(鎮)各級銜接資金分配結果均逐級公告。
(二)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鄉村振興項目庫。納入團場(鎮)的年度銜接資金項目庫的項目,由團場(鎮)、涉及的連隊公示。經師市審定的項目庫由團場(鎮)予以公告。
(三)年度銜接資金安排情況。團場(鎮)、連隊(村)在接到上級下達銜接資金項目計劃批復后,及時予以公告。
(四)項目實施情況。項目實施單位在項目實施前對項目進行公示,包括項目名稱、資金來源、實施期限、績效目標、實施單位及責任人,受益對象和經濟效益等。項目竣工后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公告,包括資金使用、項目實施結果、檢查驗收結果、績效目標實現情況。
(五)受理方式和辦理結果。公示公告應包括監督電話、通訊地址或電子郵箱。監督電話包括本單位的監督舉報電話。舉報受理辦理結果要公開。
第十八條 公開方式。師市鄉村振興局分別在師市政務網站公開。
團場(鎮)、連隊(村)和項目實施單位應在團場(鎮)、連隊(村)委會或項目實施地等,利用固定的信息公開欄等進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時間原則上不得少于10天。
第十九條 各單位應利用信息卡、宣傳單等經濟合理的方式,確保街接資金項目公開渠道保持暢通,公開信息長期有效,公開內容隨時可查。
第五章 項目監管
第十九條 銜接項目資金實行績效管理。師市項目主管部門要合理設定項目資金績效目標,師市財政部門對項目主管部門編報的項目資金績效目標進行審核。預算執行中,團場(鎮)應當建立項目資金績效目標執行監控機制,組織資金使用單位定期對績效目標執行情況進行跟蹤分析,并向本級財政和鄉村振興部門報送績效目標執行監控結果。項目資金實際執行與績效目標偏高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發現問題的,應當及時予以處理;問題嚴重的,應當及時收回或暫緩撥付財政資金。各級財政部門要充分利用財政動態監控信息系統,開展績效目標執行監控。
第二十條 強化項目監管。師市鄉村振興局對項目實施情況的日常監督管理,團場(鎮)應會同項目主管部門加強對項目實施情況的日常監督管理,實行定期檢查制度。對街接資金項目專項檢查不少于2次,團鎮項目主管科室不少于10次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監督檢查內容包括項目庫建設、項目方案制定、項目方案執行、公告公示制度、項目績效管理等制度落實情況,以及項目資金支付、項目實施進度、項目成效等情況。
第二十二條 項目實施單位和項目所在團場(鎮)、連隊(村)要切實配合各級監察、審計、鄉村振興、財政等部門對銜接資金項目進行監督、審計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虛報、冒領、挪用、騙取、套取、貪污財政銜接資金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堅決查處,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三條 鼓勵和引導職工群眾參與項目監管,引入第三方對項目實施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由師市鄉村振興局負責解釋,自印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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