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00018-2025-00012 | 發布機構: | 民政局 |
| 生成日期: | 2025-05-30 | 廢止日期: |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 關鍵詞: | |||
婚姻登記辦事指南
結婚登記辦事指南
一、 受理結婚登記的條件
1.申請事項屬于該婚姻登記處職能范圍;
2.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親自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3.當事人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生日當天可以受理;
4.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5.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6.雙方自愿結婚;
7.當事人提交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證件照;
8.當事人持有規定的有效證件原件和書面材料。
二、 辦理結婚登記應提交的證件材料
1.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證,因故不能出具身份證的可以出具有效的臨時身份證;
2.婚姻狀況為“離婚”的,應當提供離婚證或法院生效司法文書等材料;
3.婚姻狀況為“喪偶”的,應當提供已故配偶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結婚證等材料;
4現役軍人需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軍人證件和部隊出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居民身份證、軍人證件和軍人婚姻登記證明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應當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以上證件證明材料均為原件。
三、辦理程序
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
四、辦理時限和辦事結果
證件齊全、有效、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當場受理、發證。對不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結婚登記,并一次性告知不予辦理的理由。
五、補辦結婚登記
申請補辦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填寫《申請補辦結婚登記聲明書》,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
離婚登記辦事指南
一、受理離婚登記的條件
1.申請事項屬于該婚姻登記處職能范圍;
2.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3.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5.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頒發的結婚證;
6.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證件照;
7.當事人持有《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有效證件。
二、辦理離婚登記應提交的證件材料
1.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證,因故不能出具身份證的可以出具有效的臨時身份證;
2.雙方結婚證,當事人提交的結婚證或者結婚登記檔案上的信息與當事人現身份信息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提供能夠證明身份信息一致的證明材料;
3.雙方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4.現役軍人需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軍人證件和部隊出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居民身份證、軍人證件和軍人婚姻登記證明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應當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三、離婚登記程序
申請--受理—三十日--審查—登記(發證)。
四、辦理時限和辦事結果
證件齊全、有效、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按程序受理、發證。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補領婚姻登記證辦事指南
一、 受理補領結婚證、離婚證申請的條件
(一)申請事項屬于該婚姻登記處職能范圍;
(二)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或者登記離婚,現今仍然維持該狀況;
(三)當事人持有加蓋查檔專用章的婚姻登記檔案或信息共享獲取的婚姻登記電子檔案;
(四)補領結婚證的當事人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件聲明書》;補領結婚證的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件聲明書》。
當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記處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件的,有檔案可查且檔案信息與身份信息一致的,可委托他人辦理。委托辦理應當提交當事人的身份證件和經公證機關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當寫明當事人姓名、身份證件號碼、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及承辦機關、目前的婚姻狀況、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受委托人應當同時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五)申請補領結婚證的,雙方當事人提交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證件照;申請補領離婚證的當事人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證件照。
(六)當事人持有規定的有效證件原件和書面材料。
二、受理補領結婚證、離婚證應提交的證件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證,因故不能出具身份證的可以出具有效的臨時身份證;
(二)現役軍人需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軍人證件和部隊出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居民身份證、軍人證件和軍人婚姻登記證明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應當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三)當事人所持身份證件上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與婚姻登記檔案記載不一致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或當事人的戶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變更的,婚姻登記機關可以采信。
當事人提供證明身份信息一致的證明材料,并能夠證明一致的,婚姻登記機關可以采信。
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時未達到法定婚齡,通過非法手段取得婚姻登記,其在申請補領時仍未達法定婚齡的,婚姻登記機關不得補發結婚證;其在申請補領時已達法定婚齡的,當事人應對結婚登記情況作出書面說明,填寫《補領婚姻登記證件相關事項聲明表》,婚姻登記機關補發的結婚證登記日期為當事人達到法定婚齡當日。
(四)當事人補領婚姻登記證件時,結婚登記檔案查找不到的,應當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至少兩項婚姻關系證據的材料:
1.戶口簿上夫妻關系的記載或者戶口簿上曾經記載為夫妻關系的材料;
2.原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當事人何年何月何日辦理過結婚登記的說明材料;
3.加蓋單位印章的記載夫妻關系的人事檔案復印件及單位證明材料;
4.村(居)民委員會主動出具的婚姻關系憑證材料;
5.兩名近親屬作出的當事人為夫妻關系的聲明。相關證明人須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與當事人共同到婚姻登記處補領結婚證,進行書面聲明并對證明事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6.其他能夠充分證明當事人依法登記過的證明材料。
當事人聲明依法登記且婚姻關系存續至今,能夠提供充分證據的,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嚴格審查后為其補發結婚證。
三、補領婚姻登記證辦理程序
初審--受理--審查--發證。
四、辦理時限和辦事結果
證件齊全、有效、符合補領婚姻登記證件條件的,當場受理、發證。對不符合補領婚姻登記證件條件的不予辦理結婚登記,并一次性告知不予辦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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