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00018-2021-00023 | 發布機構: | 民政局 |
| 生成日期: | 2021-01-29 | 廢止日期: |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 關鍵詞: | |||
行政權力基本信息表(臨時救助金給付)
行政權力基本信息表(樣表) | |||
權力事項名稱 | 臨時救助金給付 | ||
權力類別 | 行政給付 | ||
實施依據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第四十七條:國家對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給予臨時救助。 第四十八條:申請臨時救助的,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經審核、公示后,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救助金額較小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情況緊急的,可以按照規定簡化審批手續。 第四十九條:臨時救助的具體事項、標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公布。 | ||
責任事項 | (一)受理: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制作受理通知書;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據。 (二)審查:在法定期限(承諾期限)內完成審查。 (三)決定:對于符合條件的,作出給于給付的決定,明確給付標準以及后續辦事事宜,并通知申請人前來領取。 (四)給付:按照規定標準和程序予以給付。 (五)事后監管:開展檢查,加強日常監管。 | ||
實施主體 | 師市民政局 | 承辦機構 | 綜合科 |
實施對象 | 臨時救助對象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全社會 |
共同實施部門 | 無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30日 | 承諾時限 | 24日 |
咨詢電話 | 0997-6377109 | 投訴電話 | 0997-6359055 |
備注 |
| ||

用戶登錄
還沒有賬號?
立即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