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00018-2021-00020 | 發布機構: | 民政局 |
| 生成日期: | 2021-01-29 | 廢止日期: |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 關鍵詞: | |||
行政權力基本信息表(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行政權力基本信息表(樣表) | |||
權力事項名稱 |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 ||
權力類別 | 行政給付 | ||
實施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六條:國家保障殘疾人享有各項社會保障的權利。政府和社會采取措施,完善對殘疾人的社會保障,保障和改善殘疾人的生活。第四十七條三款: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第四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通過多種渠道給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會救助。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別困難的殘疾人家庭,應當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級人民政府對貧困殘疾人的基本醫療、康復服務、必要的輔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換,應當按照規定給予救助。對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情況給予護理補貼。第四十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無勞動能力、無撫養人或者扶養人不具有撫養能力、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按照規定予以供養。 | ||
責任事項 | (一)受理審核責任:摸底當事人基本信息,符合殘疾人保障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制作受理通知書;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書面告知當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據。 (二)審查公示責任:對經受理審核后的殘疾人保障名單在政府信息公開窗口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7個工作日,公示附有舉報電話。公示期間如有舉報,及時審核處理。 (三)決定責任: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于符合條件殘疾人保障對象作出給于給付的決定,明確給付標準、方式等,并通知當事人。 (四)給付責任:按照規定將相應保障資金支付給當事人。 (五)事后監管責任:對殘疾人保障情況開展日常監管檢查,落實保障資金的監督管理,堅決杜絕虛報、瞞報等各種違規違紀違法現象發生。 | ||
實施主體 | 師市民政局 | 承辦機構 | 綜合科 |
實施對象 | 個人(公民) | 辦理情況公開范圍 | 全社會 |
共同實施部門 | 殘聯 | 收費(征收)標準及依據 | 無 |
法定時限 | 30日 | 承諾時限 | 24日 |
咨詢電話 | 0997-6350549 | 投訴電話 | 0997-6359055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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