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00014-2022-00041 | 發布機構: | 教育局 |
| 生成日期: | 2022-06-17 | 廢止日期: |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 關鍵詞: | |||
第一師阿拉爾市教育局行政執法事項清單
| 序號 | 職權類型 | 行政職權名稱 | 行政執法主體 | 內設執法機構 | 責任事項 | 管轄范圍 | 執法區域 | 執法依據 |
| 1 | 行政確認 | 教育局教師資格認定(幼兒園、小學、初中) | 第一師阿拉爾市教育局 | 綜合科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測試責任:審查材料,組織教育教學能力考試、體檢。 3.決定責任: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當在受理申請30日內頒發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當將認定結論通知本人。并說明理由。 | 戶籍或持有第一師居住證的居民 | 第一師阿拉爾市行政服務中心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2009年修正)第十三條 《教師資格條例》(1995年國務院令188號)第十三條 |
| 2 | 其他職權 | 受理教師申訴 | 第一師阿拉爾市教育局 | 督導室 | 1.受理責任:告知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照規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調查核實責任:對申述材料進行初步調查核實。 3.決定責任:自收到申訴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告知當事人。 4.事后監管責任:加強后續監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當履行的責任。 | 第一師職業院校、中小學校、幼兒園、民辦教育機構 | 第一師阿拉爾市行政服務中心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2009年修正本)第三十九條 |
| 3 | 其他職權 | 中小學校學生學籍管理 | 第一師阿拉爾市教育局 | 教育科 | 1.管理責任:對兵團中小學校學生學籍電子注冊進行統籌管理,負責完善學籍電子注冊管理制度。做好師市各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并使用學生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2.檢查、指導責任:對師市中小學校學生學籍電子注冊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按照國家要求建設學生系統運行環境和學生數據庫,確保系統正常運行和數據實時交換與更新。 3.處置責任:對于違反有關政策法規的,責令改正,并做出限期整改要求。 4.監管責任:對所轄中小學校學籍管理工作進行監管。 | 第一師中小學校 | 第一師中小學校 | 《教育法》(2015年12月27日,根據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條 《教育部關于印發《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號,2013年08月11日印發)全文 |
| 4 | 其他職權 | 中職學生學籍管理 | 第一師阿拉爾市教育局 | 教育科 | 1.管理責任:對兵團中職學校學生學籍電子注冊進行統籌管理,負責完善學籍電子注冊管理制度。做好職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并使用學生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2.檢查、指導責任:對師市職業技術學校學生學籍電子注冊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按照國家要求建設學生系統運行環境和學生數據庫,確保系統正常運行和數據實時交換與更新。 3.處置責任:對于違反有關政策法規的,責令改正,并做出限期整改要求。 4.監管責任:對所轄中職學校學籍管理工作進行監管。 | 第一師職業院校 | 第一師職業院校 | 教育部關于印發《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通知(教職成〔2010〕7號)第三條 |
| 5 | 行政獎勵 | 對兵團教育系統先進集體、優秀教師、教育工作者的評選表彰獎勵 | 第一師阿拉爾市教育局 | 教研室 | 1.制定方案:制定獎勵活動實施方案。 2.受理階段:(1)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2)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3.審查階段:(1)對上報材料等進行審查,必要的可通過實地考察走訪等了解情況。(2)提出擬表彰獎勵名單。 4.決定階段:(1)按表彰獎勵范圍、層次等報有權機關審定,需要上報政府的,要經政府審定。(2)依據決定內容制作文書。 5.公開公示階段:規定時間內,對表彰獎勵決定予以公開、公示。 6.組織表彰獎勵階段:公示后無異議的,予以表彰獎勵。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第一師職業院校、中小學校、幼兒園、民辦教育機構 | 第一師職業院校、中小學校、幼兒園、民辦教育機構 | 《教育法》(2015年12月27日,根據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條 《教師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三條 《義務教育法》第十條 《職業教育法》第十條 |
| 6 | 行政獎勵 | 對各類教育工作先進集體和個人的評選表彰 | 第一師阿拉爾市教育局 | 教研室 | 1.制定方案:制定獎勵活動實施方案。 2.受理階段:(1)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2)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3.審查階段:(1)對上報材料等進行審查,必要的可通過實地考察走訪等了解情況。(2)提出擬表彰獎勵名單。 4.決定階段:(1)按表彰獎勵范圍、層次等報有權機關審定,需要上報政府的,要經政府審定。(2)依據決定內容制作文書。 5.公開公示階段:規定時間內,對表彰獎勵決定予以公開、公示。 6.組織表彰獎勵階段:公示后無異議的,予以表彰獎勵。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第一師職業院校、中小學校、幼兒園、民辦教育機構 | 第一師職業院校、中小學校、幼兒園、民辦教育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2009年修正本)第三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十三條 《學校體育工作條例》(2017年修正)第二十六條 |
| 7 | 行政許可 | 權限內教育機構的設立、分立、合并、變更、終止審批權 | 第一師阿拉爾市教育局 | 教育科 | 1.受理責任:受理區域內中小學、幼兒園及區屬中等職業學校相關行政許可申請,應對相關材料的齊全性、內容的完整性進行查驗,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補正材料。 2.審查責任:按照教育發展規劃和教育政策,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審核意見,組織論證和現場檢查驗收,告知申請人、利害相關人享有聽證權利。 3.決定責任:公辦學校的設立,自受理申請20日內(最長3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并告知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 申請籌備設立民辦學,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同意籌設的,發給籌設批準書。不同意籌設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 申請分立、合并民辦學校的,申請變更為其他民辦學校,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復;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送達發文批復,按規定備案,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材料歸檔,信息公開。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給予相應處罰。 6.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第一師民辦教育機構 | 第一師民辦教育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2015年12月27日,根據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條、第二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18年主席令第二十四號公布,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 |
| 8 | 行政許可 | 權限內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的設立、分立,合并、變更、終止審批 | 第一師阿拉爾市教育局 | 教育科 | 1.受理責任:受理權限內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的行政許可申請,應對相關材料的齊全性、內容的完整性進行查驗,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補正材料. 2.審查責任:審核材料, 自受理籌設民辦學校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自收到完成籌備工作的權限內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的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或6個月內完成審查工作。 3.決定責任:法定告知,作出同意籌設或不同意籌設決定(不同意籌設、不予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 4.報同級教育部門備案。 5. 送達責任:制發送達文書。 6.終止的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和銷毀印章, 7.事后監管責任:材料歸檔,信息公開。 | 第一師民辦教育機構 | 第一師民辦教育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2018年主席令第二十四號公布,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條。 |
| 9 | 行政處罰 | 對權限內民辦學校擅自分立、合并民辦學校的: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發布未經備案的虛假招生簡章和廣告,騙取錢財處罰 | 第一師阿拉爾市教育局 | 教育科 | 1.立案責任:發現有違法行為,送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予以審查,并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出示執法證件,聽取當事人辯解陳述,制作調查筆錄,由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字。 3.審查責任: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作出決定。 4.告知責任:處罰前書面告知當事人處罰事實、理由、依據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5.決定責任: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要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7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監督檢查行政處罰執行情況。 | 第一師民辦教育機構 | 第一師民辦教育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2018年主席令第二十四號公布,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二條 |
| 10 | 行政處罰 | 對權限內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合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處罰 | 第一師阿拉爾市教育局 | 教育科 | 1.立案責任:發現有違法行為,送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予以審查,并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出示執法證件,聽取當事人辯解陳述,制作調查筆錄,由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字。 3.審查責任: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作出決定。 4.告知責任:處罰前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處罰事實、理由、依據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5.決定責任: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要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7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監督檢查行政處罰執行情況; | 第一師民辦教育機構 | 第一師民辦教育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2018年主席令第二十四號公布,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二條 |
| 11 | 行政處罰 | 對權限內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舉辦者虛假出資或者在教育機構成立后抽逃出資的處罰 | 第一師阿拉爾市教育局 | 教育科 | 1.立案階段:發現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出示執法證件,制作調查筆錄。 3.審查階段: 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作出行政處罰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之處罰事實及處罰的理由、依據及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較大數額罰款、吊銷許可證,告知聽證權利) 5.決定階段: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處罰證據、理由、依據,履行處罰決定的方式和期限,不服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6.送達階段:《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逾期不履行的,加處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第一師民辦教育機構 | 第一師民辦教育機構 |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1998年3月6日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27號發布)第十二條第二款 |
| 12 | 行政處罰 | 對違規舉辦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的處罰 | 第一師阿拉爾市教育局 | 教育科 | 1.立案責任:經檢查或者接到舉報等,發現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行為,應立即制止,責令限期改正,予以審查,并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由教育行政部門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符合聽證條件的制作《聽證告知書》,書面告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監督檢查行政處罰執行情況;需要移送有關機關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規政策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第一師民辦教育機構 | 第一師民辦教育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09年8月27日,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2015年12月27日,根據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五條 |
| 13 | 行政處罰 | 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編寫的外罰 | 第一師阿拉爾市教育局 | 教育科 | 1.立案階段:發現違法行為,送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出示執法證件,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制作調查筆錄,由檢查人員和當事簽字。 3.審查階段: 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作出行政處罰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之處罰決定事實及處罰的理由、依據及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 5.決定階段: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當事人違法事實、證據、處罰種類、依據,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6.送達階段:《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逾期不履行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第一師職業院校、中小學校、幼兒園、民辦教育機構 | 第一師職業院校、中小學校、幼兒園、民辦教育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86年7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改。第五十六條 《中小學教材編寫審定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 |
| 14 | 行政處罰 | 對強迫、規勸學生轉學或者退學的;舉辦各種名義的實驗班、特長班的;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舉辦民辦學校的;采取或者變相采取考試、測試、面試等形式選拔學生,以各種競賽成績、獎勵、證書作為招生入學的依據,附加條件接收或者拒絕接收適齡兒童、少年的;收取國家和自治區規定以外的費用的;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性的慶典、演出等活動的;未按照規定的教育教學計劃、課程設置和課時安排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的;組織學生接受有償教育、有償服務,或者教師在工作日期間到校外社會辦學機構兼職兼課的;對學校內有宗教色彩的活動,不制止、不反映的處罰。 | 第一師阿拉爾市教育局 | 教育科 | 1.立案責任:經檢查或者接到舉報等,發現有違反教育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行為,應立即制止,責令限期改正,予以審查,并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3.審查責任: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作出決定。 4.告知責任: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依法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組織聽證的費用。 5.決定責任:決定給予相關部門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要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7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監督檢查行政處罰執行情況;需要移送有關機關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第一師職業院校、中小學校、幼兒園、民辦教育機構 | 第一師職業院校、中小學校、幼兒園、民辦教育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訂 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條 |
| 15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進行教材試驗,或未經審定通過,擅自擴大教材試驗范圍者的處罰 | 第一師阿拉爾市教育局 | 教育科 | 1、立案責任: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對擅自進行教材試驗,或未經審定通過,擅自擴大教材試驗范圍者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由教育行政部門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符合聽證條件的制作《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政策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第一師職業院校、中小學校、幼兒園、民辦教育機構 | 第一師職業院校、中小學校、幼兒園、民辦教育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86年7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改。第三十九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 《中小學教材編寫審定管理暫行辦法》《教育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已經2015年9月10日第33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條 |
| 16 | 行政處罰 | 對違法頒發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處罰 | 第一師阿拉爾市教育局 | 教育科 | 1.立案責任:發現有違法行為,予以審查,并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出示執法證件,聽取當事人辯解陳述,制作調查筆錄,由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字。 3.審查責任: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作出決定。 4.告知責任:處罰前書面告知當事人處罰事實、理由、依據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5.決定責任: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7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監督檢查行政處罰執行情況; | 第一師職業院校、中小學校、幼兒園、民辦教育機構 | 第一師職業院校、中小學校、幼兒園、民辦教育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四十五號, 2015年12月27日,根據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二條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1998年3月6日國家教育委員會第27號令)第十七條 |
| 17 | 行政處罰 | 對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參加教師資格考試作弊的:使用假教師資格證書的處罰 | 第一師阿拉爾市教育局 | 綜合科 | 1.立案責任: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對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學生等行為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并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出示執法證件,聽取當事人辯解陳述,制作調查筆錄,由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字。 3.審查責任: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作出決定。 4.告知責任:處罰前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處罰事實、理由、依據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5.決定責任: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7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監督檢查行政處罰執行情況。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第一師職業院校、中小學校、幼兒園、民辦教育機構 | 第一師轄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2009年修正) 《教師資格條例》(1995年國務院令第188號)第十九條 |
| 18 | 行政處罰 | 對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 | 第一師阿拉爾市教育局 | 考試中心 | 1.處理責任:工作人員發現考生違規行為,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并如實記錄;對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應予暫扣。 違規記錄由2名以上監考員或者考場巡視員、督考員簽字確認。 考試工作人員向違紀考生告知違規記錄的內容,對暫扣的考生物品應填寫收據。 2.調查責任:教育考試機構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事實調查,收集、保存相應的證據材料,對所涉及考生的違規行為進行認定。 3.告知責任:處理決定作出前,復核違規事實和相關證據,告知被處理人做出處理決定的理由和依據,聽取其陳述和申辯。 4.決定責任:制作考試違規處理決定書,載明被處理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處理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處理決定的內容、做出處理決定的機構名稱和做出處理決定的時間、向上一級教育機構提請復核的的權利和時限(收到處理決定起15日內),以及不服處理決定或復核決定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權利、時限、途徑。 5.考試違規處理決定書應當及時送達被處理人。 | 第一師職業院校、中小學校、幼兒園、民辦教育機構 | 第一師職業院校、中小學校、幼兒園、民辦教育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四十五號,2015年12月27日第二次修改)第七十九條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8號,2012年1月5日教育部令第33號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 |
| 19 | 行政處罰 | 對因教育考試機構管理混亂、考試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考點或者考場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或者同一考點同一時間的考試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場存在雷同卷的外罰 | 第一師阿拉爾市教育局 | 考試中心 | 1.調查責任: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事實調查,收集、保存相應的證據材料,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制作調查筆錄,由調查人員和當事人簽字。 2.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材料,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3.告知責任:處理決定作出前,復核違規事實和相關證據,告知被處理人做出處理決定的理由和依據,聽取其陳述和申辯。 4.決定責任:制作處理決定書,載明被處理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處理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處理決定的內容、做出處理決定的機構名稱和做出處理決定的時間、向上一級教育機構提請復核的的權利和時限(收到處理決定起15日內),以及不服處理決定或復核決定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權利、時限、途徑。 5.考試違規處理決定書應當及時送達被處理人。 | 第一師職業院校、中小學校、幼兒園、民辦教育機構 | 第一師職業院校、中小學校、幼兒園、民辦教育機構 |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2004年5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8號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1月5日教育部令第33號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條、第四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 |
| 20 | 行政處罰 | 對學校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處罰 | 第一師阿拉爾市教育局 | 勤工辦 | 1.立案責任:經檢查或者接到舉報等,發現有違反教育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行為,應立即制止,責令限期改正,予以審查,并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3.審查責任: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作出決定。 4.告知責任: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依法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組織聽證的費用。 5.決定責任:決定給予相關部門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要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7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監督檢查行政處罰執行情況;需要移送有關機關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規政策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第一師職業院校、中小學校、幼兒園、民辦教育機構 | 第一師職業院校、中小學校、幼兒園、民辦教育機構 |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令第12號公布,根據2010年12月13日教育部令第30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教育部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正)第三十三條 |
| 21 | 行政處罰 | 對非法舉辦國家教育考試的處罰 | 第一師阿拉爾市教育局 | 考試中心 | 1.立案階段責任:教育部門發現違規違紀的,應及時制止,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教育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符合回避情形的應當回避。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應出示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 3.審查階段責任:教育部門應當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并審批。 4.告知階段責任:教育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教育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由市教育局班子會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復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行政處罰法》執行。 7.執行階段責任:根據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第一師職業院校、中小學校、幼兒園、民辦教育機構 | 第一師職業院校、中小學校、幼兒園、民辦教育機構 |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頒布機關:國家教育委員會,施行日期:1998年3月10日)第十三條 |
| 22 | 其他職權 | 對教育工作的督導 | 第一師阿拉爾市教育局 | 督導室 | 1.督政責任:主要是對師市相關部門和下級行政單位落實教育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實施監督、指導。重點開展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義務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發展情況、各級各類教育的規劃布局和協調發展等情況進行專項督導、督查。 2.督學責任:主要對師市中小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教育教學工作實施監督、指導。 重點對學校實施素質教育的情況,教育教學水平、教育教學管理等工作情況;校長隊伍建設情況,教師資格、職務、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招生、學籍等管理情況和教育質量,學校的安全、衛生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校舍的安全情況,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的配備和使用等教育條件的保障情況實施專項督導或者綜合督導。 3.處置責任:專項督導或者綜合督導結束后,就督導事項對被督導單位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向有關上級部門或者主管部門提出對被督導單位或者其相關負責人給予獎懲的建議,對存在的問題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和建議。 4.監管責任:對被督導單位的整改情況進行核查,對未根據督導意見書進行整改的單位及人員通報批評并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向主管部門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 5. 報告公示、公布責任:專項督導或者綜合督導結束,向師黨政及主管部門提交督導報告,督導報告向社會公布、公示,接受公眾監督。 | 第一師職業院校、中小學校、幼兒園、民辦教育機構 | 第一師職業院校、中小學校、幼兒園、民辦教育機構 | 《教育督導條例》(2012國務院令624號 )第二條 |
| 23 | 行政處罰 | 對未使用規范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處罰 | 第一師阿拉爾市教育局 | 教研室 | 1.立案責任: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對未使用規范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由教育行政部門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符合聽證條件的制作《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政策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第一師職業院校、中小學校、幼兒園、民辦教育機構 | 第一師職業院校、中小學校、幼兒園、民辦教育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 |
| 24 | 行政檢查 | 對語言文字社會應用的監督檢查 | 第一師阿拉爾市教育局 | 教研室 | 選派專門人員參加培訓,提升語言文字監督檢查水平 1.檢查階段:制定檢查計劃,印發項目檢查通知,確定檢查范圍。 2.處置階段:全面、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查看項目現場,詢問相關人員,口頭反饋交流。 3.決定確認階段:根據檢查情況出具檢查報告,形成檢查結論,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建議和要求。 4.事后管理階段:視情況進行復查。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第一師職業院校、中小學校、幼兒園、民辦教育機構 | 第一師職業院校、中小學校、幼兒園、民辦教育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7號,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通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條:國家機關以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為公務用語用字。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四條、第二十二條 |
| 25 | 行政獎勵 | 對在語言文字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 第一師阿拉爾市教育局 | 教研室 | 1.制定方案階段:表彰獎勵前必須對擬表彰獎勵授獎的個人和集體的事跡進行調查核實,根據其功績、作用、影響的大小,實事求是的進行全面衡量,慎重決定獎勵項目及等級。 2.受理階段:一次性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3.審核并組織推薦階段:組織人員對擬表彰獎勵授獎的個人和集體材料進行審查核實,對符合獎勵標準的擬表彰獎勵授獎的個人和集體,按照審批權限進行審批 4.表彰階段:根據審批情況做出決定,對符合表彰獎勵條件的個人和集體進行表彰獎勵。 5.公布階段:制發表彰獎勵決定送達,頒發相關獎勵證書,信息公開。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履行的責任。 | 第一師職業院校、中小學校、幼兒園、民辦教育機構 | 第一師轄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7號,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通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條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語言文字工作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5號)(2015年9月21日自治區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第七條第三款 |
| 26 | 行政確認 | 對少數民族正字正音培訓測試等級的認定 | 第一師阿拉爾市教育局 | 教研室 | 1.受理責任:公示測試報名時間、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告知考生測試、領證具體時間地點。 2.審查和決定責任:根據測試員評分、復審成績,作出普通話相應等級的決定意見,并告知申請人(不符合要求的也應書面告知)。 3.送達責任:制發普通話水平等級證書并送達。 4.事后監管責任:加強監管,防止弄虛作假,對作弊考生成績、證書予以注銷。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第一師職業院校、中小學校、幼兒園、民辦教育機構 | 第一師職業院校、中小學校、幼兒園、民辦教育機構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語言文字工作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5號)(2015年9月21日自治區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第三十條 |
| 27 | 其他職權 | 對區域語言文字規范化評估 | 第一師阿拉爾市教育局 | 教研室 | 1.受理責任:根據工作安排或單位、組織、個人申請,對本地區語言文字規范化情況進行評估。 2.處置責任:根據評估結果,對未規范使用語言文字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行為或情況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和建議。 3.監管責任:對被評估單位的整改情況進行核查,對未根據要求進行整改的單位及人員通報批評并責令其改正。 4.其他責任:評估工作結束后,向社會公布、公示評估結果,接受公眾監督。 | 第一師職業院校、中小學校、幼兒園、民辦教育機構 | 第一師職業院校、中小學校、幼兒園、民辦教育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二十二條 |
| 28 | 其他職權 | 對重點行業系統語言文字規范化評估 | 第一師阿拉爾市教育局 | 教研室 | 1.受理責任:根據工作安排或行業、單位、組織、個人申請,對重點行業系統語言文字規范化使用情況進行評估。 2.處置責任:根據評估結果,對未規范使用語言文字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行為或情況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和建議。 3.監管責任:對被評估行業、單位、組織、個人的整改情況進行核查,對未根據要求進行整改的單位及人員通報批評并責令其改正。 4. 其他責任:評估工作結束后,向社會公布、公示評估結果,接受公眾監督。 | 第一師職業院校、中小學校、幼兒園、民辦教育機構 | 第一師職業院校、中小學校、幼兒園、民辦教育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九條、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 |
| 29 | 其他職權 | 中小學德育督導評估 | 第一師阿拉爾市教育局 | 督導室 | 1.制定責任:制定中小學德育督導評估方案和評估指標。 2.督導評估責任:開展中小學德育工作專項督導評估3.處置責任:專項督導結束后,就督導事項對被督導單位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對存在的問題進行反饋,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和建議。 3.報告公示、公布責任:專項督導結束,發布督導報告和整改意見。 4.監管責任:對被督導單位的整改情況進行核查,對未根據督導意見書進行整改的單位及人員通報批評并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向主管部門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 | 第一師職業院校、中小學校、幼兒園、民辦教育機構 | 第一師職業院校、中小學校、幼兒園、民辦教育機構 | 《中小學德育工作規程》(發文機關:國家教育委員會 發文日期:2010年12月13日 生效日期:2010年12月13日2010修訂):第十三條 |
| 30 | 行政給付 | 學生資助(學前、中小學、中職、高職) | 第一師阿拉爾市教育局 | 勤工辦 | 1.審核責任:摸底學生基本信息,依據學生就讀情況,統計學生資助信息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系統,定期核查各學校的學生人數,依據各校人數核撥資助專項資金。 2.公示責任:對審核后無疑議的學校資助名單由資助中心分別蓋章在學校進行為期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附有舉報電話,及時處理舉報事件 3.事后監管責任:對各學校資助資金進行監督管理,堅決杜絕虛報、瞞報等各種違規違紀違法現象發生。 | 第一師職業院校、中小學校、幼兒園、民辦教育機構 | 第一師職業院校、中小學校、幼兒園、民辦教育機構 | 1.《關于印發<兵團團場學前三年教育保障機制補助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兵財教〔2018〕8號 2.《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的通知》(國發〔2015〕67號)、《財政部、教育部關于印發<城鄉義務教育補助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科教〔2016〕7號)、《兵團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的實施方案》(新兵發〔2016〕41號) 3.《關于印發<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兵財教〔2017〕80號)、《關于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困難地區高中階段家庭生活困難學生教育資助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兵財教〔2018〕5號) 4.《財政部教育部關于印發<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07〕92號) |
| 31 | 行政獎勵 | 對發展教育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獎勵 | 第一師阿拉爾市教育局 | 教研室 | 1.制定方案責任:成立評選表彰工作領導小組,科學制定評選表彰方案 2.審核公示責任:嚴格按照評選表彰方案規定的條件、程序,組織評審,對符合條件的推薦對象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并提請評選領導小組研究審定,并進行公示。 3.送達責任:參與制發文件予以送達,做到信息公開。發文予以表彰 4.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第一師職業院校、中小學校、幼兒園、民辦教育機構 | 第一師轄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第十條 |
| 32 | 行政獎勵 | 對班主任及其他德育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等表彰 | 第一師阿拉爾市教育局 | 教育科 | 1、制定方案責任:成立評選表彰工作領導小組,科學制定評選表彰方案。 2、審核公示責任:嚴格按照評選表彰方案規定的條件、程序,組織評審,對符合條件的推薦對象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并提請評選領導小組研究審定,并進行公示。 3、送達責任:參與制發文件予以送達,做到信息公開。發文予以表彰 4、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第一師職業院校、中小學校、幼兒園、民辦教育機構 | 第一師職業院校、中小學校、幼兒園、民辦教育機構 | 1.《中小學德育工作規程》(教基〔1998〕4號,教育部令第30號修正)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 2.《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適應新形勢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小學德育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0〕28號) |
| 33 | 行政獎勵 | 對各類優秀學生的獎勵 | 第一師阿拉爾市教育局 | 教育科 | 1.制定方案階段責任:廣泛征求意見,依法制定表彰方案; 2.組織推薦階段責任:嚴格按照表彰方案,組織實施推薦工作,對推薦對象進行初審; 3.審核公示階段責任:對符合條件的對象進行審定,并依法進行公示; 4.表彰階段責任:依法進行表彰和獎勵;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第一師職業院校、中小學校、幼兒園、民辦教育機構 | 第一師職業院校、中小學校、幼兒園、民辦教育機構 | 1.《中小學德育工作規程》第二十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三條 |
| 34 | 行政許可 | 文藝、體育等專業訓練的社會組織自行實施義務教育審批 | 第一師阿拉爾市教育局 | 教育科 | 1.公示責任:在登記場所及其網站公示登記事項、依據、條件、程序及期限,提交申請材料目錄及申請書示范文本,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 2.受理責任: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無關的材料;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書并說明理由。 3.審查責任:依法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提出意見。 4.決定責任: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予以批準的,制作相關決定文書;不予批準的,制作文書,說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期限。 5.送達責任:將決定送達申請人。 6.監管責任:加強對被許可方的后續監督管理,組織或委托第三方定期或者不定期依法對其教育教學等情況進行檢查考核,并將結果向社會公布。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 第一師職業院校、中小學校、幼兒園、民辦教育機構 | 第一師阿拉爾市行政服務中心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七條 |
| 35 | 行政許可 | 校車使用許可 | 第一師阿拉爾市教育局 | 勤工辦 | 1.公示責任:在登記場所及其網站公示登記事項、依據、條件、程序及期限,提交申請材料目錄及申請書示范文本,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 2.受理責任: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無關的材料;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書并說明理由。 3.審查責任:審查提交所需材料,并提出意見。 4.決定責任: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予以批準的,制作相關決定文書;不予批準的,制作文書,說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期限。 5.送達責任:將決定送達申請人。 6.監管責任:加強對(被許可方)的監管;建立健全落實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不合格、不安全校車及其運行管理方式,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給予相應處罰。 7.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第一師職業院校、中小學校、幼兒園、民辦教育機構 | 第一師阿拉爾市行政服務中心 | 1.《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四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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