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fy-2026-00003 | 發布機構: | |
| 生成日期: | 2026-03-04 | 廢止日期: |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文件政策 | |
| 關鍵詞: |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有關事項的通知
法〔2025〕167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管轄的若干規定》(法釋〔2022〕13號),結合知識產權審判實際,最高人民法院對具有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及其管轄區域作了調整。現予以印發,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標準的通知》(法〔2022〕109號)同時廢止。本通知施行前已經受理的案件,仍按照原標準執行。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202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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