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csglj-2021-00047 | 發布機構: | |
| 生成日期: | 2025-01-01 | 廢止日期: |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權責清單 | |
| 關鍵詞: | |||
城市管理局除兵團下放師市行政職權以外法律授予阿拉爾市級行政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目錄
| 師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目錄(師市本級梳理) | |||||
| 序號 | 職權類型 | 職權名稱 | 職權依據 | 實施主體 | 承辦機構 |
| 1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處罰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7年修訂)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97號)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 2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在城市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處罰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7年修訂)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97號)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 3 | 行政處罰 | 對臨街工地不設置護墻、不做遮擋,停式場地不及時整理并作必要覆蓋,工程竣工后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施工產生的污水、渣土不按規定處理、清運,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處罰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7年修訂)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97號)第五條第一款第七項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 4 | 行政處罰 | 對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或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宣傳品的處罰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7年修訂)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97號)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 5 | 行政處罰 | 對不按規定要求完成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和冰雪清除義務的處罰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7年修訂)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97號)第五條第一款第六項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 6 | 行政處罰 | 對亂倒垃圾、糞便、污水,任意焚燒樹葉或垃圾等廢棄物的處罰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7年修訂)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97號)第五條第一款第四項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 7 | 行政處罰 | 對不按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規定的線路、時間、地點和方式清運傾倒垃圾的處罰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7年修訂)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97號)第五條第一款第五項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 8 | 行政處罰 | 對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主要街道的臨街建筑物陽臺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經勸阻拒不改正的處罰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7年修訂)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97號)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 9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批準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拆遷環境衛生設施的處罰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7年修訂)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97號)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 10 | 行政處罰 | 對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處罰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7年修訂)第三十八條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97號)第九條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 11 | 行政處罰 | 對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等廢棄物的處罰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7年修訂)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97號)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 12 | 行政處罰 | 對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扎、覆蓋而造成泄漏、遺撒,機動車輛帶泥在市區行駛污染城市道路的處罰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7年修訂)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97號)第五條第一款第八項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 13 | 行政處罰 | 對建筑物或者建筑設施達不到市容市貌和環境衛生標準的處罰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7年修訂)第三十七條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97號)第八條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 14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批準擅自飼養家畜家禽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處罰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7年修訂)第三十五條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97號)第六條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 15 | 行政處罰 | 對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第二十條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 16 | 行政處罰 | 對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 第二十條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 17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第二十條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 18 | 行政處罰 | 對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第二十三條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 19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第二十五條第一項: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 20 | 行政處罰 | 對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 21 | 行政處罰 | 對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第二十六條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 22 | 行政處罰 | 對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 23 | 行政處罰 | 對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第二十四條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 24 | 行政處罰 | 對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第二十一條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 25 | 行政處罰 | 對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的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 26 | 行政處罰 | 對損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為的處罰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2017年修訂)第第二十七條、四十二條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 27 | 行政處罰 | 對未對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的缺損及時補缺或者修復的處罰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2017年修訂)第四十二條第一項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 28 | 行政處罰 | 對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的處罰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2017年修訂)第四十二條第二項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 29 | 行政處罰 | 對占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時清理現場的處罰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2017年修訂)第四十二條第三項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 30 | 行政處罰 | 對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不按照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的處罰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2017年修訂)第四十二條第四項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 31 | 行政處罰 | 對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的處罰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2017年修訂)第四十二條第五項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 32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處罰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2017年修訂)第四十二條第六項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 33 | 行政處罰 | 對承擔城市道路養護、維修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定期對城市道路進行養護、維修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期限修復竣工,并拒絕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處罰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2017年修訂)第四十一條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 34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處罰 | 《城市綠化條例》(2017年修訂)第二十八條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令第212號發布) 第二十二條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 35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處罰 | 《城市綠化條例》(2017年修訂)第二十九條第一款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令第212號發布) 第二十二條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 36 | 行政處罰 | 對不服從公共綠地管理單位管理的商業、服務攤點的處罰 | 《城市綠化條例》(2017年修訂)第二十九條第二款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令第212號發布)第二十三條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 37 | 行政處罰 | 對損壞城市樹木花草、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樹木的處罰 | 《城市綠化條例》(2017年修訂)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令第212號發布)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 38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遷移古樹名木、因養護不善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的處罰 | 《城市綠化條例》(2017年修訂)第二十七條第三項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令第212號發布)第二十四條第三項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 39 | 行政處罰 | 對損壞城市綠化設施的處罰 | 《城市綠化條例》(2017年修訂)第二十七條第四項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令第212號發布)第二十四條第四項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 40 | 行政處罰 | 對經營者未履行維護、維修管網和設施、設備的義務或者發生故障后未及時搶修,造成大面積或者長時間停熱、停水、停氣的處罰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市供熱供水供氣管理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42號)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 41 | 行政處罰 | 對損害供熱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影響供熱質量的處罰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市供熱供水供氣管理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42號)四十條、第七十條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 42 | 行政處罰 | 對損壞公共供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的處罰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市供熱供水供氣管理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42號)四十七條、第七十條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 43 | 行政處罰 | 對損壞燃氣設施的處罰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市供熱供水供氣管理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42號)五十四、第七十條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 44 | 行政處罰 | 對損壞供熱、水、氣公共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影響其安全、正常運轉的處罰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市供熱供水供氣管理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42號)第十二條、第七十一條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 45 | 行政處罰 | 對單位自建供水管網系統擅自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相連接的處罰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市供熱供水供氣管理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42號)二十三條、第七十一條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 46 | 行政處罰 | 對生產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或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或未經中間水池直接加壓的處罰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市供熱供水供氣管理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42號)第二十四條、第七十一條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 47 | 行政處罰 | 對損壞城市排水設施的處罰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市排水管理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12號)第十八條、二十四條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 48 | 行政處罰 | 對損壞城市照明設施的處罰 | 《城市照明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號)第三十二條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 49 | 行政處罰 |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未履行規定義務的處罰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第二十條、第四十五條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 50 | 行政處罰 | 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未履行規定義務的處罰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五條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 51 | 行政處罰 | 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處罰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 52 | 行政處罰 | 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處罰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第四十六條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 53 | 行政處罰 | 對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處罰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第三十八條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 54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處罰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第三十九條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 55 | 行政處罰 | 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處罰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第四十條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 56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批準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處罰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第四十一條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 57 | 行政處罰 | 對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罰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第四十二條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 58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批準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處罰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第四十三條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 59 | 行政處罰 | 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處罰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第四十四條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 60 | 行政處罰 | 對無照經營的處罰 |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國務院令第684號)第十三條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 61 | 行政處罰 | 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處罰 | 《城鄉規劃法》(2019年修訂)第六十四條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 62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處罰 | 《城鄉規劃法》( 2019年修訂)第六十六條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 63 | 行政處罰 | 對機動車不按規定停放或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出行的處罰 | 《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訂)第五十六條、第九十三條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 64 | 行政處罰 | 對非機動車亂停亂放的處罰 | 《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訂)第五十九條、第八十九條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 65 | 行政處罰 | 對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未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的處罰 | 《大氣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訂)第一百一十六條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 66 | 行政處罰 | 對裝卸物料未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防治揚塵污染的處罰 | 《大氣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訂)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三項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 67 | 行政處罰 | 對施工工地未設置硬質密閉圍擋,或者未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的處罰 | 《大氣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訂)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 68 | 行政處罰 | 對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時清運,或者未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的處罰 | 《大氣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訂)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 69 | 行政處罰 | 對未密封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處罰 | 《大氣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訂)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項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 70 | 行政處罰 | 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處罰 | 《大氣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第二次修訂)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項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 71 | 行政處罰 | 對在城市市區或者居民區進行建筑施工,不符合建筑施工場界噪聲排放標準的處罰(已取消)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2011年12月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43號公布)第四十八條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 72 | 行政處罰 | 對在城市居民區、醫院等區域,零時至八時(北京時間)進行產生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的處罰(已取消)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2011年12月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43號公布)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九條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 73 | 行政處罰 | 對向城鎮建成區域內(除塔里木河)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的處罰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第四十二條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第二十六條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 74 | 行政處罰 | 對在城鎮建成區域內(除塔里木河)河道違規取土的處罰 | 《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7年3月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第四十四條第四項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 75 | 行政處罰 | 對特許經營者未取得特許經營權證,擅自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處罰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19號)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一項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 76 | 行政處罰 | 對特許經營者超出特許經營許可范圍進行經營活動的處罰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19號)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項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 77 | 行政處罰 | 對特許經營者涂改、倒賣、出租、出借特許經營權證的處罰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19號)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三項 《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2015年修訂)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 78 | 行政處罰 | 對特許經營者未按照協議約定移交特許經營的設施、設備、圖紙、資料和養護、維修、更新改造記錄以及有關用戶的檔案資料的處罰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19號)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四項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 79 | 行政處罰 | 對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在特許經營期間擅自將所經營的財產進行處置或者抵押的處罰 | 《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2015年修訂)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 80 | 行政處罰 | 對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在特許經營期間因管理不善,發生重大質量、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罰 | 《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2015年修訂)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 81 | 行政處罰 | 對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在特許經營期間擅自停業、歇業,嚴重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的處罰 | 《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2015年修訂)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 82 | 行政處罰 | 對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在特許經營期間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的處罰 | 《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2015年修訂)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 83 | 行政處罰 | 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的處罰 | 《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2015年修訂)第二十八條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 84 | 行政強制 | 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加處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第五十一條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 85 | 行政許可 | 遷移城市古樹名木的許可 | 《城市綠化條例》(2017年修訂)第二十四條第三款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綜合科 |
| 86 | 行政許可 | 特殊車輛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許可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2019年修訂)第二十八條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綜合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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