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00008-2021-00062 | 發布機構: | 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21-09-01 | 廢止日期: |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文件解讀 | |
| 關鍵詞: | |||
《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釋義(第21期)
第二十一條 建立編制統籌調配和動態調整機制。根據黨和國家事業發展需要,統籌使用各類編制資源,按照機構編制管理權限,加強編制的統籌調配和動態調整,建立部門間、地區間編制動態調整機制。
本條是關于建立編制統籌調配和動態調整機制的原則性規定。
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強調:“強化黨對機構編制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統籌使用各類編制資源,加大部門間、地區間編制統籌調配力度,滿足黨和國家事業發展需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推進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需要,建立編制管理動態調整機制。”建立健全編制統籌調配和動態調整機制,一是要打破“編制歸部門所有”的觀念,明確機構編制是黨的重要政治資源、執政資源,必須堅持在黨的集中統一領導下,科學配置、動態調整、合理使用編制,該精簡的精簡,該加強的加強;二是要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需要,建立編制動態調整機制,依據職能變化、工作量等多種因素動態調整編制,優化編制結構,讓編制動起來、活起來,充分發揮編制效益;三是要賦予地方和有關部門動態調整本地區、本系統編制的自主權,但必須在中央批準的總額內按規定和權限進行調整,超出權限的要按程序報批。
轉自:《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釋義
http://bwb.xjbt.gov.cn/c/2020-12-28/7400562.shtml?COLLCC=334092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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